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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企业、政府采购、公共工程发包等等。现在的严重社会问题,如国有资产流 失,官员从中收受回扣、红包、贿赂,及许多“豆腐渣工程”,均与政府机关的 这类行为有关。(三)政府机关行政权行使的不当事实行为,如各地建设的各种 “面子工程”、“纪念碑工程”及高档豪华办公大楼(有的法院办公大楼内有打 靶场、游泳池及各种髙档娱乐设施),各种不当巨额投资行为,及各种不当公费 开支,等等。此外,还有与行政权行使相关的公务员的不当行为,如公务员住房 超标准豪华装修、超标准髙档汽车、出差住五星级饭店甚至总统套房,公费旅游 等挥霍公款的行为,及其他违法行为。 我们所面临的问题,是极为严重的。但基于以公权制衡公权的法理,它们不 在司法审查的范围之内。传统的对策是:人民群众有权向上一级政府机关揭发检 举,由上一级政府机关通过行政权行使,予以审查、查处。这是以上一级政府机 关及其公务员,与受检举的下级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无任何利害关系,均人格高 尚、忠于人民、忠于法律、清正廉洁、秉公执法的理想模式为前提条件的。经验 已经证明,这样的理想模式与社会现实之间,存在多么巨大的差距!因此,我们 不能不对公权制衡公权的法理产生怀疑。我们不能不思考,如果行政权的行使也 受司法审查,如果凭纳税人的一纸诉状法院就可以审查某个政府机关的某项行政 权行使行为的合法性,就可以审查某个政府机关公务员与行政权有关的某项行为 的合法性,其结果将会如何 按照传统的以公权制衡公权的法理,行政权的行使原则上不受司法审查,仅 在行政权的行使直接损害具体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时,如果受害人起诉,行政 权的行使才受司法审查。关键在是否“直接损害”具体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 如果没有直接损害具体的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法院将驳回起诉,理由是原告 不具有诉之利益,因此不具有当事人资格。其结果是,行政权行使行为,即使严 重违法、即使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不受司法审查。 既然行政权的行使直接侵害私人权益的情形,采用私权制衡公权,将行政权 的行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已经收到良好的效果,为什么不可以进一步将整个行 政权的行使纳入司法审査的范围,发挥私权制衡公权的优越性呢?这样做,在合 理性上不存在任何障碍。直接侵害私人权益的行政权行使行为可以纳入司法审 查,为什么直接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从而间接侵害私人权益的行政权行使2 出售企业、政府采购、公共工程发包等等。现在的严重社会问题,如国有资产流 失,官员从中收受回扣、红包、贿赂,及许多“豆腐渣工程”,均与政府机关的 这类行为有关。(三)政府机关行政权行使的不当事实行为,如各地建设的各种 “面子工程”、“纪念碑工程”及高档豪华办公大楼(有的法院办公大楼内有打 靶场、游泳池及各种高档娱乐设施),各种不当巨额投资行为,及各种不当公费 开支,等等。此外,还有与行政权行使相关的公务员的不当行为,如公务员住房 超标准豪华装修、超标准高档汽车、出差住五星级饭店甚至总统套房,公费旅游 等挥霍公款的行为,及其他违法行为。 我们所面临的问题,是极为严重的。但基于以公权制衡公权的法理,它们不 在司法审查的范围之内。传统的对策是:人民群众有权向上一级政府机关揭发检 举,由上一级政府机关通过行政权行使,予以审查、查处。这是以上一级政府机 关及其公务员,与受检举的下级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无任何利害关系,均人格高 尚、忠于人民、忠于法律、清正廉洁、秉公执法的理想模式为前提条件的。经验 已经证明,这样的理想模式与社会现实之间,存在多么巨大的差距!因此,我们 不能不对公权制衡公权的法理产生怀疑。我们不能不思考,如果行政权的行使也 受司法审查,如果凭纳税人的一纸诉状法院就可以审查某个政府机关的某项行政 权行使行为的合法性,就可以审查某个政府机关公务员与行政权有关的某项行为 的合法性,其结果将会如何? 按照传统的以公权制衡公权的法理,行政权的行使原则上不受司法审查,仅 在行政权的行使直接损害具体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时,如果受害人起诉,行政 权的行使才受司法审查。关键在是否“直接损害”具体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 如果没有直接损害具体的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法院将驳回起诉,理由是原告 不具有诉之利益,因此不具有当事人资格。其结果是,行政权行使行为,即使严 重违法、即使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不受司法审查。 既然行政权的行使直接侵害私人权益的情形,采用私权制衡公权,将行政权 的行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已经收到良好的效果,为什么不可以进一步将整个行 政权的行使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发挥私权制衡公权的优越性呢?这样做,在合 理性上不存在任何障碍。直接侵害私人权益的行政权行使行为可以纳入司法审 查,为什么直接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从而间接侵害私人权益的行政权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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