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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11年第3号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农业部第4次常务会议 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25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 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核发和监管,适用本 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作物种 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核、核发和监管工作。 第四条负责审核、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条件、程序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五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利于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提升农作物 品种选育和生产水平、促进公平竞争的原则,依法发放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 可证。 第二章生产许可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11 年 第 3 号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 2011 年农业部第 4 次常务会议 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1 年 9 月 25 日起施行。 部 长 韩长赋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 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核发和监管,适用本 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作物种 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核、核发和监管工作。 第四条 负责审核、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条件、程序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五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利于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提升农作物 品种选育和生产水平、促进公平竞争的原则,依法发放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 可证。 第二章 生产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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