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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生产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的,应当依法取得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 可证(以下简称种子生产许可证)。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 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 发。其他主要农作物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 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生产所在地为非主要农作物,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为主要农作物, 生产者申请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生产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依 法核发。 第七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 少于3000万元:申请其他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 万元: (二)生产的品种通过品种审定;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还应当征 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三)具有完好的净度分析台、电子秤、置床设备、电泳仪、电泳槽、样品 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冰箱各1台(套)以上,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 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1套以上,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各2台(套)以 上: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还应当配备p©r扩增仪、酸度计、 高压灭菌锅、磁力搅拌器、恒温水浴锅、高速冷冻离心机、成套移液器各1台(套) 以上: (四)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 产许可证的,检验室150平方米以上: (五)有仓库500平方米以上,晒场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相应的种子干燥 设施设备: (六)有专职的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贮藏技术人员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 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涵盖田间检验、扦样和室内检验,下 同)各3名以上:其中,生产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的,种子生产 技术人员和种子检验人员各5名以上: 第六条 生产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的,应当依法取得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 可证(以下简称种子生产许可证)。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 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 发。其他主要农作物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 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生产所在地为非主要农作物,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为主要农作物, 生产者申请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生产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依 法核发。 第七条 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 少于 3000 万元;申请其他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 500 万元; (二)生产的品种通过品种审定;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还应当征 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三)具有完好的净度分析台、电子秤、置床设备、电泳仪、电泳槽、样品 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冰箱各 1 台(套)以上,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 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1 套以上,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各 2 台(套)以 上;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还应当配备 pcr 扩增仪、酸度计、 高压灭菌锅、磁力搅拌器、恒温水浴锅、高速冷冻离心机、成套移液器各 1 台(套) 以上; (四)检验室 100 平方米以上;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 产许可证的,检验室 150 平方米以上; (五)有仓库 500 平方米以上,晒场 1000 平方米以上或者相应的种子干燥 设施设备; (六)有专职的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贮藏技术人员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 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涵盖田间检验、扦样和室内检验,下 同)各 3 名以上;其中,生产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的,种子生产 技术人员和种子检验人员各 5 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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