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录 附录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第十五条 国家未制定卫生标准的食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卫生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 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食品添加剂的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中有卫生学意义的指 标,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农药、化肥等农用化学物质的安全性评价,必须经国务院卫生 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屠宰畜、禽的兽医卫生检验规程,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会同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六)食品卫生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食品生产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 卫生管理工作,并对执行本法情况进行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改进仪器加工工艺,促进提高食 品卫生质量。 第十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卫生管理制 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加强对所生产经营 食品的检验工作。附 录 附录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第十五条 国家未制定卫生标准的食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卫生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 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食品添加剂的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中有卫生学意义的指 标,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农药、化肥等农用化学物质的安全性评价,必须经国务院卫生 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屠宰畜、禽的兽医卫生检验规程,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会同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六)食品卫生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食品生产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 卫生管理工作,并对执行本法情况进行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改进仪器加工工艺,促进提高食 品卫生质量。 第十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卫生管理制 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加强对所生产经营 食品的检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