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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行“免、抵、退”办法 1997年对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1994年1月1日后 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及生产型集团公司自营出口凌委托外贸 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实行"兔、抵退"税收管理办法。具有 生产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及生产型集团公司内部设立的进出口公司 也一律按此办法执行。 生产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1)兔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 2)抵应予兔征或退还的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已纳税款抵 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 (3)退:出口自产货物占本企业当期全部 货物销售额50%及以上的在一个季度内应抵顶的税额大于应纳 税额而未抵顶完时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批准对未抵顶完的 税额部分予以退税。 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貌额当期 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的离岸 价格x外汇人民币牌价Ⅹ(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率出口货物 退税率) 当生产企业本季度出口销售额占本同业同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 以上且季度末应纳税额出现负数时按下列公式计算应退税额: (1)当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本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岸价x外7 1、实行“免、抵、退”办法 1997年,对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1994年1月1日后 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及生产型集团公司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 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具有 生产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及生产型集团公司内部设立的进出口公司 也一律按此办法执行。 生产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1)免: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 (2)抵:应予免征或退还的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已纳税款抵 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 (3)退:出口自产货物占本企业当期全部 货物销售额50%及以上的,在一个季度内,应抵顶的税额大于应纳 税额而未抵顶完时,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批准,对未抵顶完的 税额部分予以退税。 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 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的离岸 价格x外汇人民币牌价╳(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率—出口货物 退税率) 当生产企业本季度出口销售额占本同业同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 以上,且季度末应纳税额出现负数时,按下列公式计算应退税额: (1)当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本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岸价x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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