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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法网 资料来源:汇法网htp:/wip.lawxp.com www.Lawxp.com ,其目的是欲与被告保持情人关系,而非正常的借贷关系。这一点从双方在《双方协议》 、《补充协议》约定内容中可以得到证实。原告附条件出借给被告的700000元与民间借 贷的所欲保护的法律关系是截然不同的,故本案不应以民间借贷来处理。作为民事行为 中的赠与,是指民事主体可以在法律不禁止的范围内自由处分其财产,可以将财产自由地 赠与给亲朋好友、邻居或者慈善机构。如果将本案双方约定的内容理解为附解除条件 的赠与,那么此种赠与并非出于情感所为的赠与,而是建立在必须保持原、被告情人关系 之上的赠与,是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原告已与其妻子存在婚烟关系,本应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的规定与其妻子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但其却无视夫妻感情 和道德规范,与被告订立情人协议,欲以金钱来维系、制约双方的情人关系。我国《民法 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民事行为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因此,原、被告之 间订立的协议,应属无效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综上,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订立的协议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 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行为。原告要求确认该协议无效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 持。民事行为无效,所得的财产应返还,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已支付给被告的700000元的 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认为双方之间争议的款项已结清的辩称,因 其未能提供相应有效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七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张秀方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张正青人民币700000元。 如果张秀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00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合计14820元,由张秀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 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 上诉受理费108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 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 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 1202024409008802968 审判长 葛红卫 审判员 蒋天明 代理审判员 孙立军 二OO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海燕 本文件来自汇法网,更多法律资料请访问 http://vip.lawxp.com资料来源:汇法网http://vip.lawxp.com ,其目的是欲与被告保持情人关系,而非正常的借贷关系。这一点从双方在《双方协议》 、《补充协议》约定内容中可以得到证实。原告附条件出借给被告的700000元与民间借 贷的所欲保护的法律关系是截然不同的,故本案不应以民间借贷来处理。作为民事行为 中的赠与,是指民事主体可以在法律不禁止的范围内自由处分其财产,可以将财产自由地 赠与给亲朋好友、邻居或者慈善机构。如果将本案双方约定的内容理解为附解除条件 的赠与,那么此种赠与并非出于情感所为的赠与,而是建立在必须保持原、被告情人关系 之上的赠与,是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原告已与其妻子存在婚姻关系,本应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的规定与其妻子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但其却无视夫妻感情 和道德规范,与被告订立情人协议,欲以金钱来维系、制约双方的情人关系。我国《民法 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民事行为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因此,原、被告之 间订立的协议,应属无效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综上,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订立的协议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 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行为。原告要求确认该协议无效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 持。民事行为无效,所得的财产应返还,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已支付给被告的700000元的 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认为双方之间争议的款项已结清的辩称,因 其未能提供相应有效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七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张秀方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张正青人民币700000元。 如果张秀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00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合计14820元,由张秀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 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 上诉受理费108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 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 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 1202024409008802968) 审判长 葛红卫 审判员 蒋天明 代理审判员 孙立军 二○○九年 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海燕 本文件来自汇法网,更多法律资料请访问 http://vip.lawx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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