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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例外 (1)物权(特别是不动产物权)行为方式适用 物之所在地法 (2)登记行为的方式适用登记地法 (3)对合同作特殊的例外规定 1964年捷克斯洛伐克《国际私法及国际民事诉讼法》 第4条:“法律行为的方式,除支配该契约的法律规 定书面形式是行为的要件外,依意思表示地法。”2.例外 (1)物权(特别是不动产物权)行为方式适用 物之所在地法 1964年捷克斯洛伐克《国际私法及国际民事诉讼法》 第4条:“法律行为的方式,除支配该契约的法律规 定书面形式是行为的要件外,依意思表示地法。” (2)登记行为的方式适用登记地法 (3)对合同作特殊的例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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