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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现任何价值的区别而是在被规定时才获得价值的事情”。①到了 20世纪,西方对法律价值这一概念的重视与使用日益普遍,不仅 自然法学被认为是实际上就是研究法律的价值,社会法学,存在主 义法学也都十分重视对法律价值问题的研究。美国的庞德指出: “价值问题虽然是一个困难的问题,它是法律科学所不能回避的 即使是最粗糙的、最草率的或最反复无常的关系调整或行为安排, 在其背后总有对各种互相冲突和互相重迭的利益进行评价的某种 准则。”并断言:“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在古代和近代世 界里,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曾是法学家 们的主要活动。”⑧在淡到法律价值的重要性时,他认为:“法律是 一个实际的东西。如果我们不能建立一个为每个人所同意的普遍 的法律价值尺度,也不能由此得出结论,我们必须放弃一切而将社 会交给社会不受制约的强力。”我们必须注意防止盲目地、不加 分析地照搬西方的法律价值理论,但也不能一律排斥而放弃从中 吸取合理有益的内容为我所用。在研究法律的社会作用和实现这 种作用的手段一法律实施的时候,法律价值问题确实是不能回 避的。 “价值”作为一个哲学范畴,其内容表达的是客休的存在、属性 和变化同主体需要之间的关系。④因此,客观事物及其属性只有在 满足人的需要时才有价值,这种价值是人为了自己的需要和利益 的满足而赋予的,正如马克思所说:“人在把成为满足他的需要的 资料的外界物.进行估价,赋于他们以价值或使他们具有‘价 ①《阿至那政治著作选》,商务印书馆1982年饭,第138页. ②[美]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 55页 ③同上,第48页 参见本德顺:《价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55页,第20页。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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