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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法条的借鉴 美国《加州保险法》:利益原则我国《保险法》:法定原则+同意原则 每个人对下列人员的生命 和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 健康具有保险利益: 一险利益: (a)本人; ()本人;(二)配偶、子女 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 (b)他完全或者部分依赖于其 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 提供教 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育或者赡养的任何人; (四)劳动关系 ()对他负有支付货币或者有除前款规定外,保险人同意 关财产或者服务义务的任 何人,该人的死亡或者疾病 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 险利益 可能延误或者妨碍义务的美法条的借鉴 美国《加州保险法》:利益原则 • 每个人对下列人员的生命 和 健康具有保险利益: (a) 本人; (b)他完全或者部分依赖于其 提供教 育或者赡养的任何人; (c) 对他负有支付货币或者有 关财产或者服务义务的任 何人,该人的死亡或者疾病 可能延误或者妨碍义务的 履行; 我国《保险法》:法定原则+同意原则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 险利益: (一) 本人; (二) 配偶、子女、 父母; (三) 前项以外与投保 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 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劳动关系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 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 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 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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