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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 200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 题的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合同争议包括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终止以及违约责任等争议。 —一不包括当事人的行为能力 第三条当事人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应当以明示的方式 进行。 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通过协商一致,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 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但均援引同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且 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应当视为当事人已经就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作出 选择。 ——有限的默示推定司法解释 200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 题的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合同争议包括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终止以及违约责任等争议。 ——不包括当事人的行为能力 第三条 当事人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应当以明示的方式 进行。 第四条 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通过协商一致,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 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但均援引同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且 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应当视为当事人已经就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作出 选择。 ——有限的默示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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