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補遺錄漏收或新見之資料,例同前 省去不列 標明「已佚」。 附錄為「引用論著簡目」”大致按時間先後羅列。左側標有·號者為下編所用之簡稱 說明項下簡要陳述銘文釋讀依據、說明器物國别理由等相關内容,以作者個人心得為主。無所說明者,則將該項 稱,詳見附錄「引用論著簡目」二 著绿項下所列均為著绿該器器銘拓本、照片或摹本的論著報刊,大體按其出版先後為序,所引論著報刊多用簡 出土、現藏情况未能查明者,以『未詳』」標示,有關流傳情况則括註於現藏項下。確屬已佚之器,則均於現藏項下 不明者則以或標示;原銘殘损猶可辨者,釋文於該字左侧標以「·號。 通行正字或本字。原銘文結構可辨而未識者,釋文以「口」代替;原銘殘阙或結構莫辨者,釋文以『「口]代替,字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