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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法律规定表达得精确到可以完全排除法官在解释和适用它时的自由裁量权。”。*26美国 学者梅利曼对此的分析是“事实上,完整、清晰、逻辑严密并具有预见性的法典并没有使法 官(指大陆法系的法官——译者注)摆脱对必要的法律条文进行解释和适用的负担。同普通 法系的法官一样,他们在一个生动、复杂而又充满困难的程序之中忙忙碌碌。他们必须根据 案件的事实情况,适用并不很明确的法规,而且这种“明确ˆ在他们看来也是一种抽象的明 确’。法官必须填补立法的疏漏,解决法规之间的冲突,并使法律适应不断变化着的情况。”。 《意大利民法典》的立法者们在制定这样重要的统一私法典时,或许已经清楚地意识到 将法典的功能与法官自由裁量权进行必要协调的需要,故而,在力求民法典的完整、清晰和 逻辑严密的同时,在法典的条款中,从法律适用方面给了法官相当多的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空 间。例如:在确定合伙人分享贏利、分担亏损的份额时,如果合伙契约没有确定以劳务出资 的合伙人应当承担的份额,则由法官按照公平原则进行确定(第2263条)。对一般行纪人和 作出“信用保证ˆ的行纪人的佣金数额,通常是根据行纪行为完成地的惯例确定,但是在没有 惯例的情况下,《意大利民法典》赋予法官根据公平原则作出决定的杈力(第1733条、第 1736条)。在考虑对受害者给予赔偿时,民法典赋予法官根据案情和公正的判断而考虑对受 害者可得而未得到的利益进行估价的裁量权。在意大利的民事诉讼中,有诉讼承认制度,当 事人在诉讼中表达的承认对其有完全的证据力,但是以不涉及不可处分的权利为限。然而, 对在涉及必要的共同被告的案件中,对由共同被告中的若干人表示的承认的效力,《意大利 民法典》并没有直接规定该承认的效力状态,而是放手由法官自由作出判定(第273条)。 除上述列举外,在有关劳动契约中的工资条款(第2099条)、涉及选择权的合意期限(第 1331条)、撤销因胁迫缔结的契约而涉及其他人利益的(第1433条)、家庭企业的利益分配 (第230条附加条)等条款中,我们均可以找到类似的规定。尽管在《意大利民法典》中对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规定是相当有限的,但是留给我们思索的空间却是广阔的。当然,法官 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也必须有其存在的坚实基础。法官自身良好的法律素养、法官对自己职业 的责任感、使命感和荣誉感均是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重要前提。在罗马法中,,“执法者”词 最早是以拉丁文“ HONORARIUS”表达的,该词的原义是“荣誉的”,它实际上告诉了我们 个理念:执法者的执法、护法行为是以维护法律的最高权威为荣誉、为使命,而非一种单纯 的权力。在意大利有关法律的各种全国性考试中,最难的考试有两个,第一个是法官资格考 试,另一个是公证人资格考试。凡参加法官资格考试的人,必须要在法学院至少经过四年以 上系统法学学习,因为较长的系统学习时间,不仅仅是学习法学知识的过程,更重要的是法 律悟性、法律工作者责任感、使命感的培养过程。它可以使法官们不会简单地认为自己是占 据了一个高薪、高社会地位的权力之位,而是在从事着一个将直接体现法律的价值、法律的 公正与正义的崇高事业。 结论:每个民族都有本民族的法律历史和法律文化。《意大利民法典》的产生及其特点集 中体现了意大利国家的经济、文化、历史的特点。《意大利民法典》尊重传统法律理念和文 化但是不拘泥之的做法、注重法典体系的逻辑性和语言浅显易懂、生动明确的风格以及在立 法技术方面所进行的努力均值得我们在制定自己的民法典时借鉴。 1,转引自潘汉典为茨威格特和克茨著的《比较法总论》所写的《中文译者序》,第4页, 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 2,参阅:《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347页 3,参阅:(美)艾伦沃森著《民法法系的演进及形成》中文版180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个法律规定表达得精确到可以完全排除法官在解释和适用它时的自由裁量权。” 。*26 美国 学者梅利曼对此的分析是“事实上,完整、清晰、逻辑严密并具有预见性的法典并没有使法 官(指大陆法系的法官──译者注)摆脱对必要的法律条文进行解释和适用的负担。同普通 法系的法官一样,他们在一个生动、复杂而又充满困难的程序之中忙忙碌碌。他们必须根据 案件的事实情况,适用并不很明确的法规,而且这种‘明确’在他们看来也是一种抽象的‘明 确’。法官必须填补立法的疏漏,解决法规之间的冲突,并使法律适应不断变化着的情况。” 。 *27 《意大利民法典》的立法者们在制定这样重要的统一私法典时,或许已经清楚地意识到 将法典的功能与法官自由裁量权进行必要协调的需要,故而,在力求民法典的完整、清晰和 逻辑严密的同时,在法典的条款中,从法律适用方面给了法官相当多的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空 间。例如:在确定合伙人分享赢利、分担亏损的份额时,如果合伙契约没有确定以劳务出资 的合伙人应当承担的份额,则由法官按照公平原则进行确定(第 2263 条)。对一般行纪人和 作出“信用保证”的行纪人的佣金数额,通常是根据行纪行为完成地的惯例确定,但是在没有 惯例的情况下,《意大利民法典》赋予法官根据公平原则作出决定的权力(第 1733 条、第 1736 条)。在考虑对受害者给予赔偿时,民法典赋予法官根据案情和公正的判断而考虑对受 害者可得而未得到的利益进行估价的裁量权。在意大利的民事诉讼中,有诉讼承认制度,当 事人在诉讼中表达的承认对其有完全的证据力,但是以不涉及不可处分的权利为限。然而, 对在涉及必要的共同被告的案件中,对由共同被告中的若干人表示的承认的效力,《意大利 民法典》并没有直接规定该承认的效力状态,而是放手由法官自由作出判定(第 2733 条)。 除上述列举外,在有关劳动契约中的工资条款(第 2099 条)、涉及选择权的合意期限(第 1331 条)、撤销因胁迫缔结的契约而涉及其他人利益的(第 1433 条)、家庭企业的利益分配 (第 230 条附加条)等条款中,我们均可以找到类似的规定。尽管在《意大利民法典》中对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规定是相当有限的,但是留给我们思索的空间却是广阔的。当然,法官 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也必须有其存在的坚实基础。法官自身良好的法律素养、法官对自己职业 的责任感、使命感和荣誉感均是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重要前提。在罗马法中,,“执法者”一词 最早是以拉丁文“HONORARIUS”表达的,该词的原义是“荣誉的”,它实际上告诉了我们一 个理念:执法者的执法、护法行为是以维护法律的最高权威为荣誉、为使命,而非一种单纯 的权力。在意大利有关法律的各种全国性考试中,最难的考试有两个,第一个是法官资格考 试,另一个是公证人资格考试。凡参加法官资格考试的人,必须要在法学院至少经过四年以 上系统法学学习,因为较长的系统学习时间,不仅仅是学习法学知识的过程,更重要的是法 律悟性、法律工作者责任感、使命感的培养过程。它可以使法官们不会简单地认为自己是占 据了一个高薪、高社会地位的权力之位,而是在从事着一个将直接体现法律的价值、法律的 公正与正义的崇高事业。 结论:每个民族都有本民族的法律历史和法律文化。《意大利民法典》的产生及其特点集 中体现了意大利国家的经济、文化、历史的特点。《意大利民法典》尊重传统法律理念和文 化但是不拘泥之的做法、注重法典体系的逻辑性和语言浅显易懂、生动明确的风格以及在立 法技术方面所进行的努力均值得我们在制定自己的民法典时借鉴。 1,转引自潘汉典为茨威格特和克茨著的《比较法总论》所写的《中文译者序》,第 4 页, 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 年版。 2,参阅:《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21 卷第 347 页。 3,参阅:(美)艾伦 沃森著《民法法系的演进及形成》中文版 180 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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