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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单元2学时 主要知识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立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毒有害 物品污染立法概况、概念、内容等。 教学手段:讲解板书 具体内容: 第一节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环境噪声及环境噪声污染的概念 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 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立法概况 中国实质意义上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是随着中国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的 步伐同时开展的。从20世纪70年代初期开始,中国就将环境噪声的控制纳入 议事日程。1973年在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 案》中专门对工业和交通噪声的控制作出了规定。1979年中国通过的第一部《环 境保护法〔试行》,该法对城市区域、工业和交通运输等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作 了原则性的规定。但它是中国首次对工业噪声的控制所作出的具体规定。1982 年,中国发布了《城市区堿环境噪声标准》,这是中国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面 颁布了的第一个综合性环境噪声标准。1989年,国务院公布了专门的《环境噪 声污染防治条例》,为全面开展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行政管理提供了行政法规的 依据。1996年10月29日制定通过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自1997年3 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综合性专门法律。 三、我国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主要法律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职权和职责 1.关于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体制。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是对环境噪声 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 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 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嗓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在行使环境噪声污染监督管理的权限方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 和其他有关部门或机构,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 进行现场检查 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监督 2.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部门防治环境嗓声污染的职责。 主要包括 1)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利于声环境保 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2)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改造所 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防 止或者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3)鼓励、支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硏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 治技术和普及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科学知识; 4)对在防治环境噪声污染方面作出显著成绩者给予奖励;决定企事业单 位的限期治理 (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度 1.声环境质量标ⅷ准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及其制定权限。《环境噪声污染防 治法》规定的与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相关的标准主要包括声环境质量标准和环境噪第九单元 2 学时 主要知识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立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毒有害 物品污染立法概况、概念、内容等。 教学手段:讲解板书 具体内容: 第一节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一、环境噪声及环境噪声污染的概念 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 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立法概况 中国实质意义上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是随着中国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的 步伐同时开展的。从 20 世纪 70 年代初期开始,中国就将环境噪声的控制纳入 议事日程。1973 年在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 案)》中专门对工业和交通噪声的控制作出了规定。1979 年中国通过的第一部《环 境保护法(试行)》,该法对城市区域、工业和交通运输等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作 了原则性的规定。但它是中国首次对工业噪声的控制所作出的具体规定。1982 年,中国发布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这是中国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面 颁布了的第一个综合性环境噪声标准。1989 年,国务院公布了专门的《环境噪 声污染防治条例》,为全面开展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行政管理提供了行政法规的 依据。1996 年 10 月 29 日制定通过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自 1997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综合性专门法律。 三、我国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主要法律规定 (一)各级人民政府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职权和职责 1.关于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体制。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是对环境噪声 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 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 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在行使环境噪声污染监督管理的权限方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 和其他有关部门或机构,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 进行现场检查。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 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监督。 2.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部门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职责。 主要包括: (1)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利于声环境保 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2)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改造所 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防 止或者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3)鼓励、支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 治技术和普及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科学知识; (4)对在防治环境噪声污染方面作出显著成绩者给予奖励;决定企事业单 位的限期治理。 (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度 1. 声环境质量标准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及其制定权限。《环境噪声污染防 治法》规定的与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相关的标准主要包括声环境质量标准和环境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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