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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章功能性食品的管理 本章要点 1.功能性食品管理的一般原则 2.对工厂、从业人员及设备的要求 3.功能性食品的监控与品质管理 第一节功能性食品管理的一般原则 我国在1996年就发布了《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是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下称《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的。这里的“保健食品”就是功能性食 品,以下均称为“保健食品”。 、保健(功能)食品的审批 (一)对保健(功能)食品的要求 按照“办法”规定,保健食品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1.经必要的动物和/或人群功能试验,证明其具有明确、稳定的保健作用 2.各种原料及其产品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 3配方的组成及用量必须具有科学依据,具有明确的功效成分 3.如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效成分,应确定与保健功能有关的主要原料名称: 4.标签、说明书及广告不得宣传疗效作用, (二)审查 凡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须经卫生部审查确认。研制者应向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 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卫生部审批。卫生部对审査合格的保健食品发给《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批准 文号为“卫食健字()第号”。获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食品准许使用卫生部规定的保健 食品标志 (三)申请 申请《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时,必须提交下列资料 1.保健食品申请表 2.保健食品的配方、生产工艺及质量标准 3.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 4.保健功能评价报告 5.保健食品的功效成分名单,以及功效成分的定性和/或定量检验方法、稳定性试验报告。因在 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效成分的,则须提交食品中与保健功能相关的主要原料名单; 6.产品的样品及其卫生学检验报告1 第二十七章 功能性食品的管理 本章要点 1. 功能性食品管理的一般原则 2. 对工厂、从业人员及设备的要求 3. 功能性食品的监控与品质管理 第一节 功能性食品管理的一般原则 我国在 1996 年就发布了《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是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下称《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的。这里的“保健食品”就是功能性食 品,以下均称为“保健食品”。 一、保健(功能)食品的审批 (一)对保健(功能)食品的要求 按照“办法”规定,保健食品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1. 经必要的动物和/或人群功能试验,证明其具有明确、稳定的保健作用; 2. 各种原料及其产品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 3 .配方的组成及用量必须具有科学依据,具有明确的功效成分; 3. 如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效成分,应确定与保健功能有关的主要原料名称; 4. 标签、说明书及广告不得宣传疗效作用。 (二)审查 凡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须经卫生部审查确认。研制者应向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 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卫生部审批。卫生部对审查合格的保健食品发给《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批准 文号为“卫食健字( )第 号”。获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食品准许使用卫生部规定的保健 食品标志。 (三)申请 申请《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时,必须提交下列资料: 1. 保健食品申请表; 2. 保健食品的配方、生产工艺及质量标准; 3. 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 4. 保健功能评价报告; 5. 保健食品的功效成分名单,以及功效成分的定性和/或定量检验方法、稳定性试验报告。因在 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效成分的,则须提交食品中与保健功能相关的主要原料名单; 6. 产品的样品及其卫生学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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