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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标签及说明书(送审样) 8.国内外有关资料 9.根据有关规定或产品特性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分别成立评审委员会承担技术评审工作,委员会应由食品卫生、营 养、毒理、医学及其他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卫生部评审委员会每年举行四次评审会,一般在每季度 的最后一个月召开。经初审合格的全部材料必须在每季度第一个月底前寄到卫生部。卫生部根据评审 意见,在评审后的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卫生部评审委员会对申报的保健食品认为有 必要复验的,由卫生部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复验。复验费用由该保健食品申请者承担。已由国家有关 部门批准生产经营的药品,不得申请《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保健(功能)食品的生产经营 (一)生产的审批与组织 在生产保健食品前,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向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卫生行政 部门审查同意并在申请者的卫生许可证上加注“XX保健食品”的许可项目后方可进行生产 未经卫生部审查批准的食品,不得以保健食品名义生产经营:未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 企业,不得生产保健食品 保健食品生产者必须按照批准的内容组织生产,不得改变产品的配方、生产工艺、企业产品质量 标准以及产品名称、标签、说明书等。 保健食品的生产过程、生产条件必须符合相应的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或其他有关卫生要求。选 用的工艺应能保持产品功效成分的稳定性。加工过程中功效成分不损失,不破坏,不转化和不产生有 害的中间体 应采用定型包装。直接与保健食品接触的包装材料或容器必须符合有关卫生标准或卫生要求。包 装材料或容器及其包装方式应有利于保持保健食品功效成分的稳定。 保健食品经营者采购保健食品时,必须索取卫生部发放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和产品检 验合格证。 采购进口保健食品应索取《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及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的 检验合格证 (二)产品标签、说明书及广告宣传 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并标明下列内容 1.保健作用和适宜人群 2.食用方法和适宜的食用量 3.贮藏方法 4.功效成分的名称及含量。因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效成分的,则须标明与保健功能有 关的原料名称; 5.保健食品批准文号; 6.保健食品标志 有关标准或要求所规定的其他标签内容。 保健食品的名称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人名、地名、代号及夸大或容易误解的名称,不得使 用产品中非主要功效成分的名称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和广告内容必须真实,符合其产品质量要求。不得有暗示可使疾病痊愈 的宣传。严禁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的宣传。 三、保健(功能)食品的监督管理 根据《食品卫生法》以及卫生部有关规章和标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保健食品的监督、2 7. 标签及说明书(送审样); 8. 国内外有关资料; 9. 根据有关规定或产品特性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分别成立评审委员会承担技术评审工作,委员会应由食品卫生、营 养、毒理、医学及其他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卫生部评审委员会每年举行四次评审会,一般在每季度 的最后一个月召开。经初审合格的全部材料必须在每季度第一个月底前寄到卫生部。卫生部根据评审 意见,在评审后的 3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卫生部评审委员会对申报的保健食品认为有 必要复验的,由卫生部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复验。复验费用由该保健食品申请者承担。已由国家有关 部门批准生产经营的药品,不得申请《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二、保健(功能)食品的生产经营 (一)生产的审批与组织 在生产保健食品前,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向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卫生行政 部门审查同意并在申请者的卫生许可证上加注“XX 保健食品”的许可项目后方可进行生产。 未经卫生部审查批准的食品,不得以保健食品名义生产经营;未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 企业,不得生产保健食品。 保健食品生产者必须按照批准的内容组织生产,不得改变产品的配方、生产工艺、企业产品质量 标准以及产品名称、标签、说明书等。 保健食品的生产过程、生产条件必须符合相应的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或其他有关卫生要求。选 用的工艺应能保持产品功效成分的稳定性。加工过程中功效成分不损失,不破坏,不转化和不产生有 害的中间体。 应采用定型包装。直接与保健食品接触的包装材料或容器必须符合有关卫生标准或卫生要求。包 装材料或容器及其包装方式应有利于保持保健食品功效成分的稳定。 保健食品经营者采购保健食品时,必须索取卫生部发放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和产品检 验合格证。 采购进口保健食品应索取《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及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的 检验合格证。 (二)产品标签、说明书及广告宣传 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并标明下列内容: 1. 保健作用和适宜人群; 2. 食用方法和适宜的食用量; 3. 贮藏方法; 4. 功效成分的名称及含量。因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效成分的,则须标明与保健功能有 关的原料名称; 5. 保健食品批准文号; 6. 保健食品标志; 7. 有关标准或要求所规定的其他标签内容。 保健食品的名称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人名、地名、代号及夸大或容易误解的名称,不得使 用产品中非主要功效成分的名称。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和广告内容必须真实,符合其产品质量要求。不得有暗示可使疾病痊愈 的宣传。严禁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的宣传。 三、保健(功能)食品的监督管理 根据《食品卫生法》以及卫生部有关规章和标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保健食品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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