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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时撤换本单位选出的代表。 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三十五 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期四年。 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 决定,公布法律和法令,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秘书长,任免国防委 员会副主席、委员,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大赦令和特赦令,发布戒严令,宣布战争状 态,发布动员令。 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同外国缔结的条约。 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担任国防委员会主席。 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在必要的时候召开最高国务会议,并担任最高国务会议主席。 最高国务会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和其 他有关人员参加。 最高国务会议对于国家重大事务的意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讨论并作出决定。 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副主席受主席的委托,可以代行主席的部分 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的选举和任期,适用宪法第三十九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选举和任 期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下一任主 席、副主席就职为止。 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因为健康情况长期不能工作的时候,由副主席代行主席的职 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 第三节国务院 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 高国家行政机关。 第四十八条国务院由下列人员组成: 总理, 副总理若干人, 各部部长, 各委员会主任, 秘书长。 国务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四十九条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宪法、法律和法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议和命令,并且审查这些决议和命令的实 施情况: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 (五)改变或者撤销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的不适当的命令和指示: (六)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七)执行国民经济计划和国家预算: (八)管理对外贸易和国内贸易: (九)管理文化、教育和卫生工作: (十)管理民族事务: (十一)管理华侨事务: (十二)保护国家利益,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 (十三)管理对外事务: (十四)领导武装力量的建设: (十五)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划分: (十六)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行政人员: (十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条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主持国务院会议。 副总理协助总理工作。 第五十一条各部部长和各委员会主任负责管理本部门的工作。各部部长和各委员会主任在本部【 文献号 】1-12001 页码,4/7 file://F:\标准管理法律法规大全\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与WTO...\d11p32.ht 2002-9-15 随时撤换本单位选出的代表。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三十五 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期四年。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 决定,公布法律和法令,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秘书长,任免国防委 员会副主席、委员,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大赦令和特赦令,发布戒严令,宣布战争状 态,发布动员令。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同外国缔结的条约。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担任国防委员会主席。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在必要的时候召开最高国务会议,并担任最高国务会议主席。     最高国务会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和其 他有关人员参加。     最高国务会议对于国家重大事务的意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讨论并作出决定。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副主席受主席的委托,可以代行主席的部分 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的选举和任期,适用宪法第三十九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选举和任 期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下一任主 席、副主席就职为止。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因为健康情况长期不能工作的时候,由副主席代行主席的职 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                               第三节 国务院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 高国家行政机关。     第四十八条 国务院由下列人员组成:     总理,     副总理若干人,     各部部长,     各委员会主任,     秘书长。     国务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四十九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宪法、法律和法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议和命令,并且审查这些决议和命令的实 施情况;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     (五)改变或者撤销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的不适当的命令和指示;     (六)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七)执行国民经济计划和国家预算;     (八)管理对外贸易和国内贸易;     (九)管理文化、教育和卫生工作;     (十)管理民族事务;     (十一)管理华侨事务;     (十二)保护国家利益,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     (十三)管理对外事务;     (十四)领导武装力量的建设;     (十五)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划分;     (十六)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行政人员;     (十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条 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主持国务院会议。     副总理协助总理工作。     第五十一条 各部部长和各委员会主任负责管理本部门的工作。各部部长和各委员会主任在本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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