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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决算: (十一)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划分: (十二)决定大赦: (十三)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应当由它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二)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秘书长: (三)国防委员会副主席和委员: (四)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五)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二十九条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 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下列人员组成: 委员长, 副委员长若干人, 秘书长, 委员若干人。 第三十一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二)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三)解释法律: (四)制定法令: (五)监督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六)撤销国务院的同宪法、法律和法令相抵触的决议和命令: (七)改变或者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的不适当的决议: (八)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秘书长的 个别任免: (九)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和审判委员会委员: (十)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十一)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十二)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的批准和废除: (十三)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和其他专门衔级: (十四)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十五)决定特赦: (十六)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 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十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十八)决定全国或者部分地区的戒严: (十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 会为止。 第三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第三十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案委员会、预算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 会和其他需要设立和委员会。 民族委员会和法案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 导。 第三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对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它提供必要的材 料。 第三十六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向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提出质问,受质问 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 第三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 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审判。 第三十八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 文献号 】1-12001 页码,3/7 file://F:\标准管理法律法规大全\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与WTO...\d11p32.ht 2002-9-15     (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决算;     (十一)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划分;     (十二)决定大赦;     (十三)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应当由它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二)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秘书长;     (三)国防委员会副主席和委员;     (四)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五)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二十九条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     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下列人员组成:     委员长,     副委员长若干人,     秘书长,     委员若干人。     第三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二)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三)解释法律;     (四)制定法令;     (五)监督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六)撤销国务院的同宪法、法律和法令相抵触的决议和命令;     (七)改变或者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的不适当的决议;     (八)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秘书长的 个别任免;     (九)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和审判委员会委员;     (十)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十一)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十二)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的批准和废除;     (十三)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和其他专门衔级;     (十四)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十五)决定特赦;     (十六)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 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十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十八)决定全国或者部分地区的戒严;     (十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 会为止。     第三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第三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案委员会、预算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 会和其他需要设立和委员会。     民族委员会和法案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 导。     第三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对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它提供必要的材 料。     第三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向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提出质问,受质问 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     第三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 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审判。     第三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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