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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当时的法律是刑民不分,这条规定当然可以适用于涉外民事案件,至少就适用于涉外 侵权案件 在欧洲,罗马法中逐渐产生了一种专门调整罗马市民与非罗马市民之间,以及非罗马市 民相互之间的民事关系的万民法″。这种新法律制度的显著特征是:由法官根据当事人 的血统确定法律的适用范围。这常被人们视为国际私法的萌芽 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后,欧洲大陆各民族迁徒频繁。这时便产生了种族法, 即拉丁民族遵守罗马法,日耳曼民族遵守日耳曼法,法兰克民族遵守法兰克法。这一时 期大约自西罗马帝国灭亡后经历了400余年,后世教学称之为种族法时代 自10世纪后,封建制的生产方式在西欧建立,形成割据局面,建立了许多封建王 国。在一国居住的任何民族都必须服从当地的法律和习惯。于是,属人法主义逐渐被属 地法主义所替代。 (二)近代国际私法立法 1、《巴伐利亚法典》(1756)和《普鲁士法典》(1794) 早在1756年,德国巴伐利亚州就制订了《巴伐利亚法典》,这是第一部将国际私法规 则订入其中的民法典。这部法典规定了动产与不动产均适用财产所在地法。1794年的 普鲁士法典》采取了维持效力原则。 2、《法国民法典》(1804) 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在国际私法立法上有如下突出特点: (1)属人法采用国籍国法。 (2)大部分冲突规范为单边冲突规范。 (3)采取分散立法方式 3、《德国民法施行法》(1896)和《日本法例》(1898) 《德国民法施行法》在国际私法历史上第一次系统全面地规定了国际私法的内容,其第 7至31条为国际私法规范。这部法律的特点是:以单边冲突规范为主;以当事人本国 法为属人法。《日本法例》与前者不同的是,改变了单边冲突规范为主的形式,大多数 规定为双边冲突规范 (三)现代国际私法立法 1、代表性立法 (1)《瑞士联邦国际私法》于当时的法律是刑民不分,这条规定当然可以适用于涉外民事案件,至少就适用于涉外 侵权案件。 在欧洲,罗马法中逐渐产生了一种专门调整罗马市民与非罗马市民之间,以及非罗马市 民相互之间的民事关系的“万民法”。这种新法律制度的显著特征是:由法官根据当事人 的血统确定法律的适用范围。这常被人们视为国际私法的萌芽。 公元 476 年,西罗马帝国灭亡后,欧洲大陆各民族迁徒频繁。这时便产生了种族法, 即拉丁民族遵守罗马法,日耳曼民族遵守日耳曼法,法兰克民族遵守法兰克法。这一时 期大约自西罗马帝国灭亡后经历了 400 余年,后世教学称之为“种族法时代”。 自 10 世纪后,封建制的生产方式在西欧建立,形成割据局面,建立了许多封建王 国。在一国居住的任何民族都必须服从当地的法律和习惯。于是,属人法主义逐渐被属 地法主义所替代。 (二) 近代国际私法立法 1、《巴伐利亚法典》(1756)和《普鲁士法典》(1794) 早在 1756 年,德国巴伐利亚州就制订了《巴伐利亚法典》,这是第一部将国际私法规 则订入其中的民法典。这部法典规定了动产与不动产均适用财产所在地法。1794 年的 普鲁士法典》采取了维持效力原则。 2、《法国民法典》(1804) 1804 年的《法国民法典》在国际私法立法上有如下突出特点: (1) 属人法采用国籍国法。 (2) 大部分冲突规范为单边冲突规范。 (3) 采取分散立法方式。 3、《德国民法施行法》(1896)和《日本法例》(1898) 《德国民法施行法》在国际私法历史上第一次系统全面地规定了国际私法的内容,其第 7 至 31 条为国际私法规范。这部法律的特点是:以单边冲突规范为主;以当事人本国 法为属人法。《日本法例》与前者不同的是,改变了单边冲突规范为主的形式,大多数 规定为双边冲突规范。 (三) 现代国际私法立法 1、代表性立法 (1)《瑞士联邦国际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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