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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练而流畅;讲述一个个案件就像讲述一个个故事,生动 细燕,娓娓动听;时而引用滔滔不绝的辩论词和审判词,时 而从文学宝库中信手拈来一两个典故;文字精当,举例贴 切,并杂以诙谐、幽默、讥诮,使人读起来饶有兴味。 丹宁勋爵是法官,也是学者,但他更是一位法律改革 家。在几十年的司法生涯中,丹宁面对时代的挑战,以追求 自由和进步,实现公平和正义为目的,对英国的法律进行了 大胆的改革,对英国的法律改革作出了重大贡献。英国法律 界公认他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英国最伟大的法律改革 家"①。 大家知道,英国法律不同于欧洲大陆的一个最显著的特 点是,它主要是一种判例法。英国的判例不仅仅是法律实施 的结果,更重要的是,它还是法律原则的总结,因此具有很 大的权威性。法官应该格守其前辈确立的判例原则,这是英 国法律从19世纪后半期以来形戒的一种悠久传统。长久以 他 来,英国司法界甚至把这一传统奉为“判例主义”(Doctrine of the Precedent)。英国l9世纪著名诗人阿尔弗雷德·丁尼 的法学 生(Alfred Tennyson)在其诗作中曾这样颂扬英国的判例主 义:“这国土有公正、古老之名/有个稳定的政府在治理/凭 着一个又一个判例/自由慢慢地扩展到下层。”②正是由干判 例主义的传统及对这一传统的尊重,同其他国家,特别是同 大陆法系国家相比较,英国法律的发展是缓授的,远远跟不 上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这一状况,丹宁助爵对传统的 判例主义提出了大胆的挑战。1959年5月,他在一次讲演 ①(泰所士报),1982年9月12日。 ②〈丁尼生诗选)、上海详文出版社1995年版,第8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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