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DISCIPLINE OF LAW 法律的训诚 [英丹宁助爵二苦 百根刘塘安丁国 王法律出版牡 Butterworths
法律的训斌 THE DISCIPLINE OF LAW
图字:01-98-2987号 Buterworths london 1979 经英国巴特沃斯出版公司授权,本杜享有本书全球中文版出版发行权 图书在版编目(CP)数据 法律的训诚/(英)丹宁助爵著:刘南安符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5 1SBN7-5036.2330-6 I.法.Ⅱ.①丹.②刘.Ⅲ.文法-原则-研究W.D901 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1997)第28782号 The Rt Hon Lord Denning MR 1979 All rights reserved.No part of this publication may be reproduced or transmitted iny form or by any means,including photocopying and recording.without the written permission of the copyrigbt holder.application for which should he addressed to the publisher.Such written permisson must be obtained before any part of this publcation is stored n a retrieval system of ay nature. The Butterworths Division of Reed Elsevier(UK)limited 出版·发行:祛律出版社经销:新华书店 印刷:中国科学院印荆厂 开本:850×60毫米113 印张113字数/282千 版本:1999年1【月第1版 2000年4月第2次印刷 印数:5,001一11,800 杜址:北京西三环北路甲105号首都师范大学科原大厦A座4层(100037) 由活.88414900(发行部) 出版声明: 蓝所者得复必 书号:1SBN7-5036-2330-61D·194 定价:24.00元 (如有缺页或倒装,本杜负责退换) .-
|原出版者前言 前民事上诉法院院长和担任了38年高等法院法官的丹 宁勋爵于1999年3月5日在英国惠特奇逝世,享年100岁。 阿尔弗雷德·汤普森(“汤姆”)·丹宁1923年成为律师后很 快广泛地开展了业务,并因在商业法领域内的工作赢得了可 靠的声誉。1938年,他被授子王室法律顾问的荣誉称号。 1943年,他被任命为东北巡回法院的专员。1944年,他成 原出版者前言 为普利茅斯的司法官,随后很快晋升为高等法院法官。1948 年,他被任命为上诉法院法官,1957年进入上议院,就是 在这段时间,丹宁勋爵成为一位具有争议的司法能动主义的 支持者。 1959年,丹宁在上议院发表的讲话以及一系列讲演中 主张,上议院应该在改变法律就能符合公共利益的时候以自 己的司法能力担负起改变法律的任务,而不是等待国会的行 动。这种哲学使他与上议院比较传统的议员,特别是与明确 反对篡夺国会权力的(原大法官)西蒙兹勋爵产生了直接冲 突。正是这一冲突最终使丹宁在1962年采取了回到上诉法 院这一不寻常的步骤。 1963年,丹宁勋爵成了家喻户晓的人物。这一年,他 1
受当时的首相哈罗德·麦克米伦的委派调查普罗富莫事件。 他的调查报告很快成了畅销书。在他80岁后,他成功地出 版了几本著作:《法律的训诫)(1979年)、《法律的正当程 序)(1980年)、《家庭故事〉(1981年)和那本引起争议的 《法律的未来)(1982年)。1982年,他从高等法院退休。 此次,博慧出版社与法律出版社合作向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人民提供丹宁勋爵著作的中文本,对此,博慧出版社感到 极为高兴和荣幸。 博慧(亚洲)常务董事 乾栋年 1999年9月1日 法律的训诚
丹宁勋爵和他的法学思想 一代中译本前言 ○刘庸安 阿尔弗雷德·汤普森·丹宁(Alfred Thompson Denning) 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英国最著名的法官和享有世界声誉的 Ξ 法学家之一。他从1923年当律师,1982年在英国民事上诉 勋 法院院长(Master of Rolls)的任内退休。在近60年的法律 龙 生涯中,他积累了极为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积极、大胆地 参与英国战后的法律改革,并作出了重大贡献,成为英国战 法学 后法律改革史上划时代的人物。 想 1899年1月23日,丹宁生于英格兰罕布什尔郡惠特彻 奇(Whitchurch)的一个小商人家庭。父亲虽是一家小绸布 店的老板,却喜爱文学、诗歌和音乐,常常给孩子们朗读莎 士比亚、拜伦、华兹沃斯等英国文豪的作品;是个不甘心做 小生意,也不大著经营的梦想家。母亲是位小学教师,是个 脚踏实地的人。丹宁曾深情地回忆道:“母亲的脾气和父亲 不一样.很聪明,做事也很勤奋。她要千的事,就决心千 11
。 成功。她本身就是一种推动力。她对孩子充满了希望。”① 丹宁兄弟五人,还有一个大姐,家境不宽裕,但在父母辛勤 操持下,丹宁兄弟从小还是受到了良好的教有。他先在镇上 读完小学,以后又在距家乡不远的安多佛语法学校(Gram mar School at Andover)靠免缴学费读完了中学。1916年, 丹宁获奖学金入牛津大学马格德林学院(Magdalen College, Oxford)学数学。在大学期间,他于1918年应征入伍,到 皇家工程部队参加即将结束的第一次世界大战,并作为少尉 上了法国前线。战后他回到学校继续读书。1920年,丹宁 以优异的成绩从马格德林学院毕业。毕业后他在温切斯特学 院(Winchester College)教了一年数学。虽然薪水不薄一 年薪350英镑,在当时是份不小的收入-一但他不喜欢教 书,而是喜欢向往已久的律师职业。干是在121年他22岁 时,考取了牛津大学埃尔登奖学金(Eldon Scholarship),回 到母校马格德林学院攻读法律。一年以后,他又考取了伦敦 四大律师学院之一的林肯律师学院(Lincoln'sJnn)的奖学 金,除了在马德格林学院上课外,他主要在林肯律师学院学 习,并在律师事务所帮忙。他后来回忆道:“这样做有好处: 在图书馆读书—一或听教授的讲座—一只是给你一幅模糊 的、不完整的画面。为了了解法律到底是什么,你必须看看 它在实践中所起的作用。”②1923年他又考取了为期三年的 林肯律师学院的实习生奖学金。这时他终于在律师事务所有 了一张自已的办公桌,他的名字也贴在了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的门上。这意味着他成了一名出庭律师(barrister)。对于一 ①丹宁助爵:(家庭故事),伦敦巴特沃斯出版公司1981年英文版,第 15页. ②丹宁勋爵:《家庭故事)、第3页
个年仅24岁的年轻人来说,这在当时是一件很了不起的事。 经过15年辛勤的工作,丹宁从一个“新手”变成了一位经 验丰富的资深出庭律师。1938年4月,他因其“突出的成 绩”经大法官推荐和国王批准被投子“王室法律顾问”(Kn g's counsel)的荣替称号,从此他可以身穿丝袍同法官一起 坐在法庭的审判席上。但一年后,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中 断了丹宁正常的律师工作。他被任命为东北战区的法律顾 问。在战争中,他往来于伦敦和里兹之间,一边在伦教继续 其律师工作,一边在里兹尽其战区法律顾问的义务。1943 年底,由于战争的需要,丹宁担任了巡回法院的专员,这是 个非正式的法官职务。1944年3月他被正式任命为高等法 院遗、离婚和海事分院法官,专门审理离婚案件。1948 年10月,丹宁晋升为高等法院法官,并担任民事上诉法院 法官一一他后来说只有当上高等法院法官,“一名法官才有 影响法律的主要机会”①一正是从这个时候起丹宁开始越 来越关注英国的法律改草,并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无 丁勋爵和 论是在审理案件中,还是在大学的演讲中,他都不断地强调 法律改革的思想。1957年4月当他58岁时被封为勋爵 (Lord),成为终身费族。自1962年起,丹宁助爵成为英国 他的法学思想 民事上诉法院院长。1963年他受当时的英国首相哈罗德·麦 克米伦(Harold Macmillan)的委托,对一起涉及国家安全 的案件(即《普罗富莫案))进行调查。因此案涉嫌陆军大 臣约翰·普罗富英(John Profumo)等多名政府大臣及苏联 驻英海军武官,所以格外引人注目。丹宁勋爵因出色地完成 了这项“复杂而困难的任务”,而成为英国家喻户晓的人物。 1982年丹宁助爵83岁,在担任民事上诉法院院长整整 ①丹宁勋爵:(家庭放事),第172页
20年后,他的职业司法生涯走到了尽头。英国法律界的同 仁为他退休举行了隆重的告别仪式。枢密院大臣为他致送别 词。当天的《泰晤士报〉发表专题文章,盛赞他在司法生涯 中的光荣业绩。如果从丹宁勋爵担任法官算起到退休,他拒 任司法职务长达38年。这在英国司法界是一个史无前例的 记录,就是在整个世界也是不多见的。 丹宁助爵不仅是一位老资格的法官,而且还是一位享有 世界声誉的学者。他是国内外几十所著名大学的荣誉法学搏 士,还是伦敦三所著名律师学院的荣誉院士。从1949年起, 他就开始出版自己的法学著作。他的主要著作有:《法律下 的自由》(Freedom under the Law.,1949)、《变化中的法律) (The Changing Law,1953)、(通向公正之路)(The Road to 法律的训 Justice,1955)、《法律的训诫)(The Discipline of Law, l979)、〈法律的正当程序)(The Due Process of Law, 1980)、〈法律的未来》(What Next in the Law,1982)、〈最 后的篇章》(The Closing Chapter,.l983)、〈法律的界碑) (Landmarks in the Law,1984),等等。他在这些书中叙述 了英国法律史上的一些重要案件,以他亲身经历的案件的辩 护和审判的实践,介绍了战后英国司法机关审案和判案原则 的确立过程,内容涉及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和国际法 等多种法律分支。他的这些节在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影响极 大,可以说,在英国和使用英国法律的国家和地区,不读丹 宁的书就无法从事司法工作。1981年,大西洋两岸和其他 英语国家的法学家和法官、律师聚集在一起,专门讨论丹宁 助爵的法学著作和法学思想,给予了他极高的评价。尤其值 得一提的是,丹宁的书浸透着他丰离的法律实践经验、广搏 的历史如识、独特的优美文风和极高的文学素养。它们语言
简练而流畅;讲述一个个案件就像讲述一个个故事,生动 细燕,娓娓动听;时而引用滔滔不绝的辩论词和审判词,时 而从文学宝库中信手拈来一两个典故;文字精当,举例贴 切,并杂以诙谐、幽默、讥诮,使人读起来饶有兴味。 丹宁勋爵是法官,也是学者,但他更是一位法律改革 家。在几十年的司法生涯中,丹宁面对时代的挑战,以追求 自由和进步,实现公平和正义为目的,对英国的法律进行了 大胆的改革,对英国的法律改革作出了重大贡献。英国法律 界公认他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英国最伟大的法律改革 家"①。 大家知道,英国法律不同于欧洲大陆的一个最显著的特 点是,它主要是一种判例法。英国的判例不仅仅是法律实施 的结果,更重要的是,它还是法律原则的总结,因此具有很 大的权威性。法官应该格守其前辈确立的判例原则,这是英 国法律从19世纪后半期以来形戒的一种悠久传统。长久以 他 来,英国司法界甚至把这一传统奉为“判例主义”(Doctrine of the Precedent)。英国l9世纪著名诗人阿尔弗雷德·丁尼 的法学 生(Alfred Tennyson)在其诗作中曾这样颂扬英国的判例主 义:“这国土有公正、古老之名/有个稳定的政府在治理/凭 着一个又一个判例/自由慢慢地扩展到下层。”②正是由干判 例主义的传统及对这一传统的尊重,同其他国家,特别是同 大陆法系国家相比较,英国法律的发展是缓授的,远远跟不 上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这一状况,丹宁助爵对传统的 判例主义提出了大胆的挑战。1959年5月,他在一次讲演 ①(泰所士报),1982年9月12日。 ②〈丁尼生诗选)、上海详文出版社1995年版,第8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