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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ARUS Vol.1 1g日7-20-040-t 787208036505 定价39.00元
思想 写社会ICARUS 弟一 市伯:法律与价值 上海人天女社
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 韦伯:法律与价值/李猛编 一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 (思想与补会,第1辑) ISBN7-208-03650-0 1.韦.正.李.Ⅲ.①韦伯,M.(1864-1920) 法律-思想-研究-文集②韦伯,M.(1864 1920 伦埋学-研究-文集N.C91-06 中国版本图书馆CP数据核字(2000)第81531号 责任编辑施宏俊 田青 装帧设计王晓阳 ·思想与社会第一辑 韦伯:法律与价值 世纪出版集团 上海人式及对出版、发行 (1海福建中路1g号邮政编码001】 岳考多左上海发行所经销 #商务上份有公 1/6印张7. 201年7月1版2001年7月第1次印制 定价39.00元
美术馆 赛释 关于苦难他们总是很清楚的, 这些古典面家:他们多么深知它在 人心中的地位,甚至痛苦会产生, 当别人在吃,在开窗,或正作者无聊的散步的时候; 甚至当老年人热烈地、虔做地等俟 神异的降生时,总会有些孩子 并不特别想要他出现,而却在 树林边沿的池塘上溜着冰。 他们从不忘记: 即使悲楼的殉道也终归会完结 在一个角落,乱糟精的地方, 在那里狗继续过着狗的生涯,而迫害者的马 把无知的臀部在树上摩擦。 在勃售盖尔的《伊卡鲁斯》里,比如说: 一切是多么安闲地从那桩灾难转过脸: 农夫或许听到了第水的声音和那能望的呼减, 但对于他,那不是了不得的失败; 太阳依旧照着白腿落进绿波里: 那华贵而精巧的船必曾看见 一件怪事,从天上掉下一个男孩。 但它有某地要去,仍静静的航行
特邀编委 苏国勋 刘小枫 编辑委员: 吴伯凡 应星 渠敬东 舒炜 李康 李猛 郑戈 (带·者为本辑执行编辑)
001 目录 【主题研讨韦伯:法律与价值 韦伯论西方法律的独特性.郑戈001] 除魔的世界与禁欲者的守护神:韦伯社会理论中的 “英国法”问题 李猛[111] 信念与责任 马克斯·韦伯论伦理 .[德」施路赫特著李康译[242] 韦伯与知识分子的现代性问题 田立年[337] 研究论文 失范理论大纲.渠敬东[351] 书评 自由的“其然”与“所以然” 一—评黄克武《自由的所以然:严复对约翰弥尔 自由思想的认近与批判》.舒炜[396 “封建主义”的解构与未来 评苏舞·雷诺兹:《封土与封臣:中世纪史实的 再诠释》.黄春高[405 《思想与社会》稿例.【427]
001 韦伯论西方法律的独特性 口郑戈 目录 一、近代西方法律职业和法律学术的社会一历史建构过程:韦 伯法律理论的背景研究 (一)近代法律职业与法律学术的社会建构 (二)法学的研究方法 (三)近代社会科学的兴起及其对法学提出的挑战 (四)马克斯·韦伯如何把法学转变为一门社会科学 二、马克斯·韦伯如何突破法学的固有局限性、并且将法律纳 入社会理论的分析框架 (一)韦伯研究方法的独特性 (二)韦伯对传统法学研究方法的创造性转化 (三)韦伯方法论体系中的独特概念 (四)法律的社会理论研究 三、韦伯论“人类的规矩”:从习惯到法律 (一)社会秩序和规则的形成方式 (二)社会规则的分类 (三)法律的产生和发展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邮政编码:100871。 西水法的独特
L002 四、韦伯论西方法律的理性化与近代资本主义的兴起 (一)法律与生产组织形式之间的互动关系 (二)法律的理性化与经济的理性化 五、法律与人的伦理选择 (一)自然法:法律的正当性来源 (二)韦伯沦法律与宗教 在马克斯·韦伯所处的时代,德国乃至幣个欧洲正处于动荡 不宁的状态。有四个重要问题始终困扰着韦伯那一代的知识分子 和政治家,那就是:自由主义的衰落、社会主义的成长、实证方 法在社会科学中占据主导地位以及文化悲观主义的纯延,这些问 题也使构成了韦伯.生学术活动的主要背景。①韦伯是一个对自 身处境有肴清醒认识的思想家,他敏锐地觉察到了资木主义发展 所面临的问题,也深深知道自已接受法学牧育所获得的知识背景 和研究方法无法解决这些问题。因此,他最终没有选择“法学教 授”或“法律家”作为自已的职业,而是转向了经济学,进而又以 整个社会科学或社会理论作为自己学术事业的根据地。这样一种 个人生活史其实不仅对他个人具有深刻的意义,而且对当代法学 和社会科学的发展具有某种象征性的意义。它表明法学研究方法 可能具有某种缺陷,而一种社会理论或许有助于弥补这·缺 陷。 尽管书伯放弃了“纯粹的”或“内部视角”的法学研究方法,但 法律却始终构成韦伯思想中的一个重要的问题城。通过把法律纳 入到社会理论的分析架构之中,韦伯揭示了法律与人类社会生活 ①参见:Lawrune Saudf,“Weer before Weberi Suciulugy”,in Keith Tribe(ed.), Reading Weber,London and New York:Rootledge,1989,pp.15-41
名 之间的复杂关系。虽然韦伯本人并未明确官称自已所研究的法律 主要是以罗马法和日耳曼法为渊游的欧洲大传法律,但是,通过 对他的若作的研读,我(却很容易得出这样的结论。我看到, 在韦伯的分析框架中.“东方”各国的规则模式以及英国的“普通 法“都成了衬托欧陆法律模式之独特性的背景。本文旨在探讨韦 伯关了效陆法律之独待性的论题,为此,它将涉及:、近代西 力法律职业和法律学术的社会一历史建构过轻:二、马克斯·韦 伯如何突破法学的固有局限性、并且将法律纳入社会理论的分析 框架;三、韦伯论“入类的规矩”:从习惯到法律:四、韦伯论西 方法律的理性化与近代资本主义的兴起;五、',法律与人的伦理选 轩。 、 近代西方法律职业和法律学术的 社会一历史建构过程:韦伯法律 理论的背景研究 法学是-门古老的学科,它的历史可以追潮到古罗马时期。 与哲学不同,法学半非产生于追求知识的“纯粹”动机,它的历史 直是与法律职业的历史密不可分的。人类的集体生活需要秩序, 不同的人类群体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发展出了不同的秩序范式,这 些秩序范式的不同在于其中蕴涵者不同的规则。古代希腊和岁马 的人民选择了法律作为组织社会秩序的主要规则,因此发展出了不 同于其他文明的独特的秩序范式。与其他约束个人行为的规则(比 如中国的礼)不同,法律具有很强的“外在化”特征,即:它只能管束 入的外部行为,而且只能靠外在于行动者的力量来维持。这样就需 要有一些专门的人员来负责维持法律的正常运作。韦伯对法律的 这一特性给予了充分的重视,他写道:“我们所理解的法律,只是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