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加载图片...
民俗习惯司法运用的限度 有法官认为,运用于司法审判中的民俗习惯应当是善良的,不能违背社会主义的 法律精神和原则,不能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能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相背离。民俗习惯司法 运用应当是补充性的。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应当优先适用法律法规,只有当法律规定比 较原则甚至存在空白时,才可以考虑民俗习惯的运用。但当既有法律的规定,又有民俗习惯 的调整,只要民俗习惯的运用与社会公共利益不相冲突,不侵害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或在征 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一般可以考虑优先适用民俗习惯。而且,民俗习惯的司法运用也应 当是规范的。将民俗习惯引入司法裁判,不但要研究民俗习惯司法运用的发现机制、识别机 制,还要深入探讨民俗习惯的举证、释明、确定、适用等等问题,进而规范民俗习惯在司法 中的运用程序和机制。也有法官提出,民俗习惯的运用可说是一把双刃剑,如果在审判实践 中运用不当,就是违法适用,有可能侵害一方当事人的法律利益。因此,审判执行过程中适 用民俗习惯的基本要求是有度、有序、有规范,在法律框架之内善于和敢于用民俗习惯去评 判是非、调整诉求、衡平利益、定纷止争。 民俗习惯司法运用类型化及规范化运用方法 民俗习惯司法运用的类型化 有法官针对民俗习惯最为集中的领域即亲属关系,提出了家族本位"的家事习惯 在身份关系、财产关系两个方面与亲属法有主体、内容、效果上的不同,并重点对婚约、"事 实婚姻″、彩礼陪嫁物返还、收养、抚养、赡养、分家析产、居住权、家事代理等突出问题, 结合案例进行法理与伦理的比较研究。也有法官仅就彩礼返还问题,采用目的赠与说,提出 当事人所期待的结婚目的不能实现时,受赠人占有彩礼的合法原因消失,占有行为属不当得 利,赠与人得请求返还。有的法官提出,民间习俗表现为伦理价值观念、具体社会规则、礼 俗仪式等多种层次,与法律规则之间存在融合、交错、对立、游离多种关系方式,在司法运 用过程中应当注意缜密分析,区别对待。也有学者从表现形态的角度,认为民俗习惯可以归 为三类:一是民俗,如风水问题等;二是习惯,也可以按行业、按地域再细分;三是乡规民 约 民俗习惯作用于司法过程的方式 有法官认为,民俗习惯在审判过程中的影响是多方面的,按照裁判自然过程,民 俗习惯可以成为当事人请求权的基础;可以根据民俗习惯或生活中的经验法则来推定某些事 实的存在或不存在;可以据以判断当事人行为的效力;可以根据民俗习惯确定当事人责任的 履行方式或者责任的大小;也可用于裁判说理和案件调解。还有法官认为,民俗习惯的作用 方式首先在于法官的裁判思维,从而增强处理纠纷的灵活性;其次才是民俗习惯作为事实认 定的经验法则、裁判说理的依据、认定行为效力的依据的外化方式,并且民俗习惯司法运用 的转化过程通常要遵循收集、整理、加工、提炼、表达、运用等一般性规律 民俗习惯在诉讼意义上的性质与识别 学者与法官对此问题展开了深入讨论。有法官基于对善良习俗司法运用的实践经 验,提出善良习俗的识别标准:属于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符合大多数人的道德标准、体现 诚实信用的基本准则、普遍的通行做法、能够强化良好的秩序等。并提出大力倡导善良习俗,民俗习惯司法运用的限度 有法官认为,运用于司法审判中的民俗习惯应当是善良的,不能违背社会主义的 法律精神和原则,不能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能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相背离。民俗习惯司法 运用应当是补充性的。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应当优先适用法律法规,只有当法律规定比 较原则甚至存在空白时,才可以考虑民俗习惯的运用。但当既有法律的规定,又有民俗习惯 的调整,只要民俗习惯的运用与社会公共利益不相冲突,不侵害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或在征 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一般可以考虑优先适用民俗习惯。而且,民俗习惯的司法运用也应 当是规范的。将民俗习惯引入司法裁判,不但要研究民俗习惯司法运用的发现机制、识别机 制,还要深入探讨民俗习惯的举证、释明、确定、适用等等问题,进而规范民俗习惯在司法 中的运用程序和机制。也有法官提出,民俗习惯的运用可说是一把双刃剑,如果在审判实践 中运用不当,就是违法适用,有可能侵害一方当事人的法律利益。因此,审判执行过程中适 用民俗习惯的基本要求是有度、有序、有规范,在法律框架之内善于和敢于用民俗习惯去评 判是非、调整诉求、衡平利益、定纷止争。 民俗习惯司法运用类型化及规范化运用方法 民俗习惯司法运用的类型化 有法官针对民俗习惯最为集中的领域即亲属关系,提出了“家族本位”的家事习惯 在身份关系、财产关系两个方面与亲属法有主体、内容、效果上的不同,并重点对婚约、“事 实婚姻”、彩礼陪嫁物返还、收养、抚养、赡养、分家析产、居住权、家事代理等突出问题, 结合案例进行法理与伦理的比较研究。也有法官仅就彩礼返还问题,采用目的赠与说,提出 当事人所期待的结婚目的不能实现时,受赠人占有彩礼的合法原因消失,占有行为属不当得 利,赠与人得请求返还。有的法官提出,民间习俗表现为伦理价值观念、具体社会规则、礼 俗仪式等多种层次,与法律规则之间存在融合、交错、对立、游离多种关系方式,在司法运 用过程中应当注意缜密分析,区别对待。也有学者从表现形态的角度,认为民俗习惯可以归 为三类:一是民俗,如风水问题等;二是习惯,也可以按行业、按地域再细分;三是乡规民 约。 民俗习惯作用于司法过程的方式 有法官认为,民俗习惯在审判过程中的影响是多方面的,按照裁判自然过程,民 俗习惯可以成为当事人请求权的基础;可以根据民俗习惯或生活中的经验法则来推定某些事 实的存在或不存在;可以据以判断当事人行为的效力;可以根据民俗习惯确定当事人责任的 履行方式或者责任的大小;也可用于裁判说理和案件调解。还有法官认为,民俗习惯的作用 方式首先在于法官的裁判思维,从而增强处理纠纷的灵活性;其次才是民俗习惯作为事实认 定的经验法则、裁判说理的依据、认定行为效力的依据的外化方式,并且民俗习惯司法运用 的转化过程通常要遵循收集、整理、加工、提炼、表达、运用等一般性规律。 民俗习惯在诉讼意义上的性质与识别 学者与法官对此问题展开了深入讨论。有法官基于对善良习俗司法运用的实践经 验,提出善良习俗的识别标准:属于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符合大多数人的道德标准、体现 诚实信用的基本准则、普遍的通行做法、能够强化良好的秩序等。并提出大力倡导善良习俗
<<向上翻页向下翻页>>
©2008-现在 cucdc.com 高等教育资讯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