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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行动的情景时一一而被建构的特征。无论这个集体是一次战役中的军队,是一个寻求扩 展其业务的公司,还是一个努力恢复贸易平衡的国家,它都需要通过对其操作领域中所发生 的情况进行释义来建构其行动。这种释义过程要通过参与者互相做出指示才能发生,而仅仅 每个人对自己作出指示是不够的。共同或集体行动就是这种释义过程的产物。 行动的相互联系 正象前面已经指出的那样,群体成员行动的相互协调是人类群体生活的组成内容和存在 方式。对不同行动的这种结合( articulation)导致并构成了“共同行动”一一由不同参与 者的各种行动(acts)组成的一种行为的社会性组织( societal organization)。虽然共同 行动是由作为其组成部分的各种行动构成的,但它却不同于其中的任何一个行动或这些行动 的简单聚合( aggregation)。共同行动具有它自己的独特性质,这种特性存在于联结或联系 之中,而与被联结或联系的那些部分无关。这样,人们可以就此识别共同行动并对之进行谈 论和处理,而无需将其分解为组成它的各个单独行动。我们在谈及婚姻、贸易、战争、议会 讨论或礼拜时就是这样做的。相似地,我们在说到一个参与共同行动的集体时,也无需识别 该集体中的个体成员,就象我们在谈论一个家庭、一个商业公司、一座教堂、一所大学或一 个国家时所做的那样。显而易见,社会科学家的研究领域是由对共同行动以及参与共同行动 的集体的研究构成的。 如果不能认识到集体的共同行动是参与者的单独行动的相互联系( interlinkage),人 们在处理集体和共同行动时便很容易被引入歧途。这个错误会导致我们忽略这样一个事实: 共同行动总得经历一个形成的过程;即使它是一个完全确定的(wel- established)和重复 性的社会行动,它的每一个实例( instance)仍需重新形成。进一步说,它所经由产生的这 种形成( formation)过程,必然是通过上面讨论过的指称( designation)和释义的双重过 程而发生的。参与者们仍然需要通过形成和使用意义来引导各自的行动 有了上述讨论作为背景,我便想要对构成共同行动的相互联系的涵义作三点观察。我首 先要考察共同行动中那些重复和稳定的例子。在人类社会中,尤其是在一个稳固的( settled) 社会中,社会行动的主要部分是以不断重复出现的共同行动的形式存在的。在大多数情境中, 人们在针对彼此进行行动之前,已经对如何行动以及他人将如何行动有了一个可靠的理解 对参与者行动的期待的意义是预先确定(pre- established)并为人们所共享的,因此,每 个参与者都能根据这些意义来引导他自己的行为。重复性的和预先确定的共同行动如此常见 和普遍,所以人们很容易理解为什么学者认为它们是人类群体生活的本质或自然形式。这种 观点在“文化”与“社会秩序”这种在社会科学文献中如此占优势的概念中体现得尤其显著。 大部分社会学研究方案都基于这样一种信念:人类社会以一种业已确立的生存秩序的形式存 在,而这种秩序则可以通过对一整套具体规定人们在不同的情境中该如何行动的规则、规范、 价值和制裁的遵守来解决。 有必要对这种简洁的研究方案作几点评论。首先,如果认为人类社会一一任何人类社会 的全部生活领域只是表现为预先确定形式的共同行动,那这就错了。在群体生活的范围 内,成为问题( problematic)新情境不断涌现,而现存规则又不足以应付之。我从来不曾 听说过没有问题的社会,也不曾听说过其成员不必就决定行动方式而进行讨论的社会。这些 没有预先规定的行为领域,就象那些被预先确定的和得到忠实遵守的共同行动的规定所覆盖 的领域一样,在人类的群体生活中是自然的、内生的( indigenous)和不断重复出现的。其 次,我们必须认识到,即使在预先确定的和重复性的共同行动中,这种共同行动的每一个实 例仍需重新形成。参与者仍然必须建构他们的行动,并通过指称和释义的双重过程来使之相 互协调。当然,在重复性的共同行动中,他们通过使用反复出现和固定不变的意义来做到这 点。如果我们认识到这一点,就不得不承认,重要的是意义的作用和结局(fate),而非8 其中行动的情景时——而被建构的特征。无论这个集体是一次战役中的军队,是一个寻求扩 展其业务的公司,还是一个努力恢复贸易平衡的国家,它都需要通过对其操作领域中所发生 的情况进行释义来建构其行动。这种释义过程要通过参与者互相做出指示才能发生,而仅仅 每个人对自己作出指示是不够的。共同或集体行动就是这种释义过程的产物。 行动的相互联系 正象前面已经指出的那样,群体成员行动的相互协调是人类群体生活的组成内容和存在 方式。对不同行动的这种结合(articulation)导致并构成了“共同行动”——由不同参与 者的各种行动(acts)组成的一种行为的社会性组织(societal organization)。虽然共同 行动是由作为其组成部分的各种行动构成的,但它却不同于其中的任何一个行动或这些行动 的简单聚合(aggregation)。共同行动具有它自己的独特性质,这种特性存在于联结或联系 之中,而与被联结或联系的那些部分无关。这样,人们可以就此识别共同行动并对之进行谈 论和处理,而无需将其分解为组成它的各个单独行动。我们在谈及婚姻、贸易、战争、议会 讨论或礼拜时就是这样做的。相似地,我们在说到一个参与共同行动的集体时,也无需识别 该集体中的个体成员,就象我们在谈论一个家庭、一个商业公司、一座教堂、一所大学或一 个国家时所做的那样。显而易见,社会科学家的研究领域是由对共同行动以及参与共同行动 的集体的研究构成的。 如果不能认识到集体的共同行动是参与者的单独行动的相互联系(interlinkage),人 们在处理集体和共同行动时便很容易被引入歧途。这个错误会导致我们忽略这样一个事实: 共同行动总得经历一个形成的过程;即使它是一个完全确定的(well-established)和重复 性的社会行动,它的每一个实例(instance)仍需重新形成。进一步说,它所经由产生的这 种形成(formation)过程,必然是通过上面讨论过的指称(designation)和释义的双重过 程而发生的。参与者们仍然需要通过形成和使用意义来引导各自的行动。 有了上述讨论作为背景,我便想要对构成共同行动的相互联系的涵义作三点观察。我首 先要考察共同行动中那些重复和稳定的例子。在人类社会中,尤其是在一个稳固的(settled) 社会中,社会行动的主要部分是以不断重复出现的共同行动的形式存在的。在大多数情境中, 人们在针对彼此进行行动之前,已经对如何行动以及他人将如何行动有了一个可靠的理解。 对参与者行动的期待的意义是预先确定(pre-established)并为人们所共享的,因此,每 个参与者都能根据这些意义来引导他自己的行为。重复性的和预先确定的共同行动如此常见 和普遍,所以人们很容易理解为什么学者认为它们是人类群体生活的本质或自然形式。这种 观点在“文化”与“社会秩序”这种在社会科学文献中如此占优势的概念中体现得尤其显著。 大部分社会学研究方案都基于这样一种信念:人类社会以一种业已确立的生存秩序的形式存 在,而这种秩序则可以通过对一整套具体规定人们在不同的情境中该如何行动的规则、规范、 价值和制裁的遵守来解决。 有必要对这种简洁的研究方案作几点评论。首先,如果认为人类社会——任何人类社会 ——的全部生活领域只是表现为预先确定形式的共同行动,那这就错了。在群体生活的范围 内,成为问题(problematic)新情境不断涌现,而现存规则又不足以应付之。我从来不曾 听说过没有问题的社会,也不曾听说过其成员不必就决定行动方式而进行讨论的社会。这些 没有预先规定的行为领域,就象那些被预先确定的和得到忠实遵守的共同行动的规定所覆盖 的领域一样,在人类的群体生活中是自然的、内生的(indigenous)和不断重复出现的。其 次,我们必须认识到,即使在预先确定的和重复性的共同行动中,这种共同行动的每一个实 例仍需重新形成。参与者仍然必须建构他们的行动,并通过指称和释义的双重过程来使之相 互协调。当然,在重复性的共同行动中,他们通过使用反复出现和固定不变的意义来做到这 一点。如果我们认识到这一点,就不得不承认,重要的是意义的作用和结局(fate),而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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