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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法》第55条规定:“投保人不得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 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 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 制,但是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 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第56条规定: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 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 我国《保险法》第55条规定:“投保人不得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 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父母为其 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 制,但是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 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第56条规定: “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 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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