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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内部治理的困境与出路 宏观事物的领导,这样各司其职,充分调动和发挥配套措施保障广大教师学术权力的发挥。还应该就 校长和行政领导的积极性,支持校长独立行使职学术委员产生、人员构成、数量、任期、构成原则、遴 权,使校长对党委、党委常委会负责。现阶段包括大选办法,特别是任职资格等,在章程中进行明确说 学章程在内的相关规章制度只有关于大学党委会明,保证广大教师在学术事物中自主权的发挥。 职权范围的规定,并没有关于大学党委书记职权的 (三)创新方式方法,保障师生民主管理和监 明确规定,未对党委书记和校长之间的权责界限做督权的发挥 出明确的界定。但是这种权力却是高校在内部治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是师生参与 理过程中不得忽视的两种客观力量,因此在大学章学生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渠道。2012年教育部发布 程的不断修订和完善中,应当对党委书记和校长这《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其中明确规定“教师 两个高校“一把手”的职责进行划分,明确校长在高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教职工代表大会 校治理中的行政作用,调动校长积极性。 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等,这些数字性规定应成为 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指出“深入推进管办评分制定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时必须考虑的底线。学生 离,扩大省级政府教育统筹权和学校办学自主权,代表大会目前还没有相关的规定进行参考。为了保 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逐步取消学校、科研院障学生能够充分发挥治理的主动性,除了在行动上 所、医院等单位的行政级别”,可谓是吹响了高校多支持,也要尽可能在规章制度上加以说明。各 去行政化”的号角。取消高校行政级别不单是取消高校章程可在遵守基本原则、保障学生民主管理和 行政级别本身那么简单,而是需要重新定位党、政监督权、充分考虑学生自身实际状况的前提下进行 府与高校的关系。应从国家宏观政策层面出发,加制度创新,规定其任职资格、组成人员比例、职权、 快大学去行政化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出台,使高校任期、议事范围等。《北京大学章程》规定教师在学 自治能真正发挥作用,扩大和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术委员会中的任期为4年,充分考虑到学生的特殊 权,建立大学自主办学的体制。国因为“大学章程性就规定学生委员在学术委员会中的任期为1年 的核心就是保证大学自治权”的实现。 应当注意的是学生由于其资质和能力有限,有些学 (二)完善制度,保证教师学术权力的发挥 术性事务如教学计划、科学研究计划、教育方针等 学术权是大学最重要的权力之一,学术权的独专业学术事务,学生可能无法做到正确判断。因此, 立发挥是高校自主办学和教授治学的体现。2014年学生参与学术事务应是有一定限度的。应当让学生 3月实施的《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中明确规定侧重于参与与其自身学术权益密切相关的和与其 学术委员会拥有对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认知相符的各种事项,但非学术性事务则不需有苛 咨询等职权,指出“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刻的限制。不但要规定师生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 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利与义务,还要规定教职员工和学生权利的实现机 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制和救济保障机制,同时这种实现机制和救济机制 员总人数的1/2”。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专业及应当细化为可操作的规则,而不仅仅是原则性的 教师队伍建设规划,教学科研成果奖励,学术评价、规定。 学术争议处理,教师职务聘任的标准等九个方面的 此外,高校章程的制定应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 事项直接审议决定。还明确规定学术委员会可以对创新性。如可以通过设立专门监督机构发挥广大师 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安排和使用以及教生监督权。值得一提的是,《北京大学章程》中提出 学、科研重大项目申报和资金的分配使用提出咨询由学校纪委委员代表、民主党派代表、教职工代表、 意见等。这些规定将真正使教师成为各种学术事务学生代表组成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具有检査 的主体,能为保障学术权力的发挥提供指导。高校权、调査权、建议权、处分权。监察委员会独立行使 章程应按照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和《高等学校监察职权,对学校机构及人员实施监察。国这样不 学术委员会规程》关于学术组织部分的规定,加强仅拓宽了师生的监督渠道,为广大师生监督学校各 学术组织对学术性相关事务的咨询和决策权,完善项事务提供了平台,而且是尊重师生监督权的体 21994-2015ChinaAcademicJournalElectronicPublishingHouse.Allrightsreservedhttp://www.cnki.net宏观事物的领导,这样各司其职,充分调动和发挥 校长和行政领导的积极性,支持校长独立行使职 权,使校长对党委、党委常委会负责。现阶段包括大 学章程在内的相关规章制度只有关于大学党委会 职权范围的规定,并没有关于大学党委书记职权的 明确规定,未对党委书记和校长之间的权责界限做 出明确的界定。[7]但是这种权力却是高校在内部治 理过程中不得忽视的两种客观力量,因此在大学章 程的不断修订和完善中,应当对党委书记和校长这 两个高校“一把手”的职责进行划分,明确校长在高 校治理中的行政作用,调动校长积极性。 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指出“深入推进管办评分 离,扩大省级政府教育统筹权和学校办学自主权, 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逐步取消学校、科研院 所、医院等单位的行政级别”,可谓是吹响了高校 “去行政化”的号角。取消高校行政级别不单是取消 行政级别本身那么简单,而是需要重新定位党、政 府与高校的关系。应从国家宏观政策层面出发,加 快大学去行政化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出台,使高校 自治能真正发挥作用,扩大和落实高校办学自主 权,建立大学自主办学的体制。[8]因 为“大 学 章 程 的核心就是保证大学自治权”的实现。[9] (二)完善制度,保证教师学术权力的发挥 学术权是大学最重要的权力之一,学术权的独 立发挥是高校自主办学和教授治学的体现。2014 年 3 月实施的《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中明确规定 学术委员会拥有对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 咨询等职权,指出“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 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 1/4;不担任党政 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 员总人数的 1/2”。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专业及 教师队伍建设规划,教学科研成果奖励,学术评价、 学术争议处理,教师职务聘任的标准等九个方面的 事项直接审议决定。还明确规定学术委员会可以对 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安排和使用以及教 学、科研重大项目申报和资金的分配使用提出咨询 意见等。这些规定将真正使教师成为各种学术事务 的主体,能为保障学术权力的发挥提供指导。高校 章程应按照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和《高等学校 学术委员会规程》关于学术组织部分的规定,加强 学术组织对学术性相关事务的咨询和决策权,完善 配套措施保障广大教师学术权力的发挥。还应该就 学术委员产生、人员构成、数量、任期、构成原则、遴 选办法,特别是任职资格等,在章程中进行明确说 明,保证广大教师在学术事物中自主权的发挥。 (三)创新方式方法,保障师生民主管理和监 督权的发挥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是师生参与 学生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渠道。2012 年教育部发布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其中明确规定“教师 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 60%”、“教职工代表大会 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等,这些数字性规定应成为 制定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时必须考虑的底线。学生 代表大会目前还没有相关的规定进行参考。为了保 障学生能够充分发挥治理的主动性,除了在行动上 多支持,也要尽可能在规章制度上加以说明。[10]各 高校章程可在遵守基本原则、保障学生民主管理和 监督权、充分考虑学生自身实际状况的前提下进行 制度创新,规定其任职资格、组成人员比例、职权、 任期、议事范围等。《北京大学章程》规定教师在学 术委员会中的任期为 4 年,充分考虑到学生的特殊 性就规定学生委员在学术委员会中的任期为 1 年。 应当注意的是学生由于其资质和能力有限,有些学 术性事务如教学计划、科学研究计划、教育方针等 专业学术事务,学生可能无法做到正确判断。因此, 学生参与学术事务应是有一定限度的。应当让学生 侧重于参与与其自身学术权益密切相关的和与其 认知相符的各种事项,但非学术性事务则不需有苛 刻的限制。[11]不但要规定师生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 利与义务,还要规定教职员工和学生权利的实现机 制和救济保障机制,同时这种实现机制和救济机制 应当细化为可操作的规则,而不仅仅是原则性的 规定。[12] 此外,高校章程的制定应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 创新性。如可以通过设立专门监督机构发挥广大师 生监督权。值得一提的是,《北京大学章程》中提出 由学校纪委委员代表、民主党派代表、教职工代表、 学生代表组成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具有检查 权、调查权、建议权、处分权。监察委员会独立行使 监察职权,对学校机构及人员实施监察。[13]这样不 仅拓宽了师生的监督渠道,为广大师生监督学校各 项事务提供了平台,而且是尊重师生监督权的体 大学内部治理的困境与出路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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