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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权利化的最初阶段是以少数人特权 形式出现的。人权法律化以1215年《大 宪章》为代表,该宪章第29条规定: “对于任何自由民,除非经过与其地位 相同的人们或国家法律的合法判决,不 得予以逮捕、监禁、流放和处死”。人权权利化的最初阶段是以少数人特权 形式出现的。人权法律化以1215年《大 宪章》为代表,该宪章第29条规定: “对于任何自由民,除非经过与其地位 相同的人们或国家法律的合法判决,不 得予以逮捕、监禁、流放和处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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