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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本规定 3.1调查与区划工作须在各级政府领导下,由各级财政、国土资源 等部门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实施。 32调查与区划工作以县(市、区)为单位开展。 33调查与区划工作成果须经批准后,方可作为搬迁安置工程实 施的依据。3.1调查与区划工作须在各级政府领导下,由各级财政、国土资源 等部门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实施。 3.2 调查与区划工作以县(市、区)为单位开展。 3.3 调查与区划工作成果须经批准后,方可作为搬迁安置工程实 施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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