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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经济学辩论报告 Group2中国央行不应该将其独立性提高到美联储水平 222英格兰银行 按机构设置划分,英格兰银行属于单一性中央银行制度。英格兰银行实行一元型中央银 行制度,采取总分行制,权力集中、职能完善,部门体系完整统一。总行设在首都伦敦,在 伯明翰、布里斯托、利物浦等经济中心城市设立分行,在利物浦等4个城市设有代理处;按 资本构成划分,英格兰银行采取中央银行资本金所有制形式,全部资本金归国家所有 英格兰银行的权力结构为三权合一模式。最高权力机构是英格兰银行理事会,集决策权、 执行权、监督权于一身,负责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理事会由正副总裁和16名理事共同 构成,均由政府推荐,英王任命。正副总裁任期5年,可以连任。理事任期4年,轮流离任, 每年更换4人。16名理事中有12名由私营商业银行行长、实业家、工会领袖等组成的兼职 理事。理事会下设五个特别委员会:常任委员会、稽核委员会、人事委员会、国库委员会 和银行印刷委员会。理事必须是英国国民,65岁以下,但下院议员、政府工作人员不得担 任 英格兰银行自成立之初就与政府关系密切。甚至一度被英国政府收归国有,独立性仅限 于协助政府制定货币政策并实施。直至1997年的独立性改革。英国政府在1997年5月做 出了改革中央银行的重大决定:一是授予英格兰银行货币政策决定权,二是成立没有政府代 表的货币政策委员会。正是这次改革使英格兰银行走上了独立化的道路。 英格兰银行具有相对独立性。英格兰银行名义上隶属财政部,但实际所享有的独立性要 远远高于法律所赋予的独立性。除了依照银行法执行对银行业的监管之外,还承担了金融市 场的管理职能。实践中财政部一般尊重英格兰银行的决定,英格兰银行也主动寻求财政部支 持而相互配合。作为英格兰银行最高决策机构,英格兰银行理事会的16名成员没有政府代 表。下院议员、政府工作人员不得担任理事。英格兰银行一般不给政府垫款,只提供少量的 隔夜资金融通。英格兰银行通过每周对国库券招标、卖岀国库券筹集资金来解决政府的融资 1998年修改后的《英格兰银行法》把原法中“财政部有权对英格兰银行发布命令”改 为“与货币政策无关的问题,财政部有权对英格兰银行发布指令”,由此,英格兰银行取得 了较大的法律独立性。在货币政策工具的运用方面,英格兰银行有直接决定的权力。而且, 为使货币政策决策免受各种政治压力,新《英格兰银行法》规定,政府的各部部长、其他依 靠国会拨款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以及英格兰银行理事会的理事不得担任货币政策委员会委 员的职位。此外,财政部向英格兰银行发出的有关货币政策目标的书面指示必须公开发表, 并且要提交国会备案。由此看出,英格兰银行在政策制定和实施上具有较大的独立性。货币经济学辩论报告 Group 2 中国央行不应该将其独立性提高到美联储水平 7 2.2.2 英格兰银行 按机构设置划分,英格兰银行属于单一性中央银行制度。英格兰银行实行一元型中央银 行制度,采取总分行制,权力集中、职能完善,部门体系完整统一。总行设在首都伦敦,在 伯明翰、布里斯托、利物浦等经济中心城市设立分行,在利物浦等 4 个城市设有代理处;按 资本构成划分,英格兰银行采取中央银行资本金所有制形式,全部资本金归国家所有。 英格兰银行的权力结构为三权合一模式。最高权力机构是英格兰银行理事会,集决策权、 执行权、监督权于一身,负责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理事会由正副总裁和 16 名理事共同 构成,均由政府推荐,英王任命。正副总裁任期 5 年,可以连任。理事任期 4 年,轮流离任, 每年更换 4 人。16 名理事中有 12 名由私营商业银行行长、实业家、工会领袖等组成的兼职 理事。 理事会下设五个特别委员会:常任委员会、稽核委员会、人事委员会、国库委员会 和银行印刷委员会。理事必须是英国国民,65 岁以下,但下院议员、政府工作人员不得担 任。 英格兰银行自成立之初就与政府关系密切。甚至一度被英国政府收归国有,独立性仅限 于协助政府制定货币政策并实施。直至 1997 年的独立性改革。英国政府在 1997 年 5 月做 出了改革中央银行的重大决定:一是授予英格兰银行货币政策决定权,二是成立没有政府代 表的货币政策委员会。正是这次改革使英格兰银行走上了独立化的道路。 英格兰银行具有相对独立性。英格兰银行名义上隶属财政部,但实际所享有的独立性要 远远高于法律所赋予的独立性。除了依照银行法执行对银行业的监管之外,还承担了金融市 场的管理职能。实践中财政部一般尊重英格兰银行的决定,英格兰银行也主动寻求财政部支 持而相互配合。作为英格兰银行最高决策机构,英格兰银行理事会的 16 名成员没有政府代 表。下院议员、政府工作人员不得担任理事。英格兰银行一般不给政府垫款,只提供少量的 隔夜资金融通。英格兰银行通过每周对国库券招标、卖出国库券筹集资金来解决政府的融资 需要。 1998 年修改后的《英格兰银行法》把原法中“财政部有权对英格兰银行发布命令”改 为“与货币政策无关的问题,财政部有权对英格兰银行发布指令”,由此,英格兰银行取得 了较大的法律独立性。在货币政策工具的运用方面,英格兰银行有直接决定的权力。而且, 为使货币政策决策免受各种政治压力,新《英格兰银行法》规定,政府的各部部长、其他依 靠国会拨款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以及英格兰银行理事会的理事不得担任货币政策委员会委 员的职位。此外,财政部向英格兰银行发出的有关货币政策目标的书面指示必须公开发表, 并且要提交国会备案。由此看出,英格兰银行在政策制定和实施上具有较大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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