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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上述羁押之被告得 判法院 裁判院,皇座法院或民诉法院,请求人身保护令状。大法官,或监玺法 经查核抄案之押票或拘留状,或经请求人声明是项禀状确未获准抄给 时,而不依本律规定签发人身保护令状者, 罚金五百磅,由被害人诉追之。 第十条依本律之意旨,凡皇权直辖各郡,南海岸之五港,或英吉利帝国境内各特许地,威尔斯自治区,堵威河旁之伯勒城,浙 西岛或革因稷岛,不论当地之习惯如何,概适用人身保护令状 第十一条为防止海外非法监禁起见,特规定如下。凡帝国人民现在或将来居住于英吉利帝国,威尔斯自治区及堵威河旁之伯勒 城者,不得监禁于苏格兰,爱尔兰,浙西,革因稷,丹吉尔,或隶属于国皇及其继承人与后裔之海外殖民地领域内外各部,各 兵房,各岛屿或处所。此项监禁一律认为非法。凡现在或将來被非法监禁者,得向各地方国立法院控诉违反本律实施羁押,拘 留,监禁,命令监禁或移解及参与签发盖印副署或教唆帮助之人员。告诉人除损害费外,应判给三倍诉讼费用。此项损害费之 数额,不得在五百磅以下。关于此项案件,除主管法院法官认为必要而当庭裁定并注明原因者外,不得以命令展延,或停止诉 讼程序,或颁发起诉禁令,或准予因公缺席,或给与特权或颁发二次以上之延期辩论命令。凡故意违反本律,签发盖印或副署 此项羁押,拘留,或移解令状,或实施羁押,拘留,监禁,或移解或教唆帮助者。依法审判后,应永远禠夺其在英吉利境内, 威尔斯自治区,或堵威河旁之伯勒城,或各岛各领地,各自治殖民地担任有俸给官职或有责任官职之权,并应依据查理二世第 十六年所制定之蔑视皇权治罪条例罚,其所处没收褫夺公权及其他各刑,一律不得受国皇及其继承人与后裔之特赦。 第十二条凡以书面与商人,或殖民地所有人,或他人签订以移送其本人至海外为目的之契约,并预交定金者,虽嗣后经本人否 认所订契约,仍不得享受本律规定之利益。 第十三条重罪犯依法审判后当庭请求移送海外,经法院认为适当者,本律虽有相反之规定,仍得移送之 第十四条 E1679年6月1日以前者,不适用本律 第十五条凡帝国境内之居民,在苏格兰,或爱尔兰,或国皇或其继承人或后裔所辖各岛,或在外国之殖民地,犯应处死刑之 罪,应在各该行为地审判者,本律虽有相反之规定。仍得依据本律制定原有程序,解送各该地审判之 第十六条凡违反本律之规定者,除被害人于两年内对其提起控诉者外,逾期后不得向其诉追滋扰。被害人在狱者,应自其在狱 死亡或出狱日期起两年内起诉。 第十七条为防止意图幸免审判,在巡回审判期前请求移押,以致不能如期提交审判起见,兹特规定各郡巡回审判期公布后,在 押人犯不得请求本律规定之人身保护令状移解公共监狱。但得依据此项令状,解送巡回法院,依法审判之。 第十八条各季巡回审判期终止后,在押人犯均得依据本律规定,请求签发人身保护令状。 第十九条关于本律所称犯法行为之控诉,各被告得同具原案总争点之答辩。(本条业经删除,并代以1893年公务职权保障条 第二十条查被羁押之逆伦犯 其共犯,往往由各该郡实施羁押之治安法官或其他治安法官侦查,依据其犯罪嫌疑 之轻重,定其应否准予交保 故起 凡羁押之逆伦犯,或重罪犯,或其嫌疑犯,或共犯,其犯罪行为在押票内载明者,除 依照本律制定前原有程序外,不得依本律规定或其他程序,移押或交保。 1701年英国王位继承法 七0O年制订,一七O年公布 第一条当今国王无嗣,死后其王位由安娜公主继承,安娜公主无嗣,死后其王位由国王詹姆士一世的孙女、已故波希米王后 女儿、汉语威选侯索菲亚公主及其信仰新教的后裔继承。 当今国王陛下及丹麦安娜公主都无后嗣时,英格兰、法兰西、爱尔兰领土以及所属自治领的王位与尊号,由已故国王詹姆士 一世的孙女、已故波希米王后伊丽莎白公主的女儿、汉诺威选侯索菲亚公主继承。当今国王陛下及丹麦安娜公主死后,如果都 无后嗣,英格兰、法兰西、爱尔兰领土以及所属自治领的王位、王政、以及英国君主所享有的一切荣誉、称号、皇权、特权、 权力与权威等,都应归属于该索菲亚公主及其信仰新教的后裔。贵族院议员及平民院议员本身及其后代,应当以全国人民的名 义,在当今国王陛下公主殿下和安娜死后并且无后嗣时,按照本法关于王位继承的限制规定,坚决拥护和保卫索菲亚公主及其 信仰新教的后裔,并竭力以生命和财产对任何企图反对者加以摈斥。 第二条按照本法可以继承王位、坚持同罗马教会交往者,按照威廉国王和玛丽女王第一年的法令第六章的规定,均无资格按 凡按照本法的限制规定可以继承王位者,若现在或将来同罗马教廷或者教会和好,或者保持交往,或者信奉罗马天主教或者 与罗马天主教徒结婚,都应按照前举法令所规定和确认的情形,丧失继承的資格 凡依照本法而即王位的国王和女王,都应在加冕时,按照当今国王和已故玛丽女王统治第一年所制定的国会法令(称为加冕宣 誓法),举行宣誓仪式,并且应当依照该项法令所定的手续和方式,签署并朗诵其中所规定的誓词。 第三条关于保障这些领地的宗教、法律和自由的更详明的规定。 当今国王和丹麦安娜公主死后且无后嗣时,为保障我们的宗教、法律和自由,制订更详明的规定是必要的和必不可少的。这 应当由国王陛下商得贵族院和平民院议员的同意,以国王的权力加以规定。 此后凡登上王位的人,都应同法律规定的英国教会交往第九条 上述羁押之被告得向最高裁判法院,司税大臣裁判院,皇座法院或民诉法院,请求人身保护令状。大法官,或监玺法 官,或上述法院之法官,或裁判所推事,在假期内。曾经查核抄案之押票或拘留状,或经请求人声明是项禀状确未获准抄给 时,而不依本律规定签发人身保护令状者,概应科予罚金五百磅,由被害人诉追之。 第十条 依本律之意旨,凡皇权直辖各郡,南海岸之五港,或英吉利帝国境内各特许地,威尔斯自治区,堵威河旁之伯勒城,浙 西岛或革因稷岛,不论当地之习惯如何,概适用人身保护令状。 第十一条 为防止海外非法监禁起见,特规定如下。凡帝国人民现在或将来居住于英吉利帝国,威尔斯自治区及堵威河旁之伯勒 城者,不得监禁于苏格兰,爱尔兰,浙西,革因稷,丹吉尔,或隶属于国皇及其继承人与后裔之海外殖民地领域内外各部,各 兵房,各岛屿或处所。此项监禁一律认为非法。凡现在或将来被非法监禁者,得向各地方国立法院控诉违反本律实施羁押,拘 留,监禁,命令监禁或移解及参与签发盖印副署或教唆帮助之人员。告诉人除损害费外,应判给三倍诉讼费用。此项损害费之 数额,不得在五百磅以下。关于此项案件,除主管法院法官认为必要而当庭裁定并注明原因者外,不得以命令展延,或停止诉 讼程序,或颁发起诉禁令,或准予因公缺席,或给与特权或颁发二次以上之延期辩论命令。凡故意违反本律,签发盖印或副署 此项羁押,拘留,或移解令状,或实施羁押,拘留,监禁,或移解或教唆帮助者。依法审判后,应永远褫夺其在英吉利境内, 威尔斯自治区,或堵威河旁之伯勒城,或各岛各领地,各自治殖民地担任有俸给官职或有责任官职之权,并应依据查理二世第 十六年所制定之蔑视皇权治罪条例处罚,其所处没收褫夺公权及其他各刑,一律不得受国皇及其继承人与后裔之特赦。 第十二条 凡以书面与商人,或殖民地所有人,或他人签订以移送其本人至海外为目的之契约,并预交定金者,虽嗣后经本人否 认所订契约,仍不得享受本律规定之利益。 第十三条 重罪犯依法审判后,当庭请求移送海外,经法院认为适当者,本律虽有相反之规定,仍得移送之。 第十四条 “监禁在1679年6月1日以前者,不适用本律”。 第十五条 凡帝国境内之居民,在苏格兰,或爱尔兰,或国皇或其继承人或后裔所辖各岛,或在外国之殖民地,犯应处死刑之 罪,应在各该行为地审判者,本律虽有相反之规定。仍得依据本律制定原有程序,解送各该地审判之。 第十六条 凡违反本律之规定者,除被害人于两年内对其提起控诉者外,逾期后不得向其诉追滋扰。被害人在狱者,应自其在狱 死亡或出狱日期起两年内起诉。 第十七条 为防止意图幸免审判,在巡回审判期前请求移押,以致不能如期提交审判起见,兹特规定各郡巡回审判期公布后,在 押人犯不得请求本律规定之人身保护令状移解公共监狱。但得依据此项令状,解送巡回法院,依法审判之。 第十八条 各季巡回审判期终止后,在押人犯均得依据本律规定,请求签发人身保护令状。 第十九条 关于本律所称犯法行为之控诉,各被告得同具原案总争点之答辩。(本条业经删除,并代以1893年公务职权保障条 例。) 第二十条 查被羁押之逆伦犯,或重罪犯,或其共犯,往往由各该郡实施羁押之治安法官或其他治安法官侦查,依据其犯罪嫌疑 之轻重,定其应否准予交保,故特规定,凡羁押之逆伦犯,或重罪犯,或其嫌疑犯,或共犯,其犯罪行为在押票内载明者,除 依照本律制定前原有程序外,不得依本律规定或其他程序,移押或交保。 1701年英国王位继承法 (一七OO年制订,一七O一年公布) 第一条当今国王无嗣,死后其王位由安娜公主继承,安娜公主无嗣,死后其王位由国王詹姆士一世的孙女、已故波希米王后 的女儿、汉语威选侯索菲亚公主及其信仰新教的后裔继承。 当今国王陛下及丹麦安娜公主都无后嗣时,英格兰、法兰西、爱尔兰领土以及所属自治领的王位与尊号,由已故国王詹姆士 一世的孙女、已故波希米王后伊丽莎白公主的女儿、汉诺威选侯索菲亚公主继承。当今国王陛下及丹麦安娜公主死后,如果都 无后嗣,英格兰、法兰西、爱尔兰领土以及所属自治领的王位、王政、以及英国君主所享有的一切荣誉、称号、皇权、特权、 权力与权威等,都应归属于该索菲亚公主及其信仰新教的后裔。贵族院议员及平民院议员本身及其后代,应当以全国人民的名 义,在当今国王陛下公主殿下和安娜死后并且无后嗣时,按照本法关于王位继承的限制规定,坚决拥护和保卫索菲亚公主及其 信仰新教的后裔,并竭力以生命和财产对任何企图反对者加以摈斥。 第二条按照本法可以继承王位、坚持同罗马教会交往者,按照威廉国王和玛丽女王第一年的法令第六章的规定,均无资格按 前举法令宣誓加冕。 凡按照本法的限制规定可以继承王位者,若现在或将来同罗马教廷或者教会和好,或者保持交往,或者信奉罗马天主教或者 与罗马天主教徒结婚,都应按照前举法令所规定和确认的情形,丧失继承的资格。 凡依照本法而即王位的国王和女王,都应在加冕时,按照当今国王和已故玛丽女王统治第一年所制定的国会法令(称为加冕宣 誓法),举行宣誓仪式,并且应当依照该项法令所定的手续和方式,签署并朗诵其中所规定的誓词。 第三条关于保障这些领地的宗教、法律和自由的更详明的规定。 当今国王和丹麦安娜公主死后且无后嗣时,为保障我们的宗教、法律和自由,制订更详明的规定是必要的和必不可少的。这 应当由国王陛下商得贵族院和平民院议员的同意,以国王的权力加以规定。 此后凡登上王位的人,都应同法律规定的英国教会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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