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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属于法律调整的范围,1部分学者认为,公私领域的划分不仅不利于女性权利的保护, 反而是男权法律下的一种隐形性别歧视,加剧了男女不平等。1 以往,针对女性婚姻家庭权利的研究,重在女性权益保障,集中在立法、实践中的 具体问题层面,专门以女性权利为主要视角的研究较少。近10年来,随着社会性别意 识的深入,涌现出部分以女性为独特视角的研究,12其中,亦对女性婚姻家庭权利有所 分析。然而,总体而言,现有的研究仍侧重于女性面临的某些具体问题及相关立法完善, 呈现一种横向的综合、列举式研究形式,对我国立法保护女性权利历史反思和现实中男 女不平等现象深层原因探索不够深入。 (三)主要研究方法 本文主要采用社会性别方法论工具,对新中国成立以来婚姻法的变迁过程进行纵向 和横向的社会性别分析,纵向比较我国婚姻法发展三个阶段一一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 国婚烟法》、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及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烟法》 修正案的制定过程、基本内容、指导方针、价值取向等方面的变化发展;横向考察三部 法律文本针对具体女性权利所采纳的不同保护规定,归纳总结婚烟法针对女性权利的变 化发展基本规律。通过价值分析,比较差别保护和同等保护何者才是更适合当下中国婚 姻家庭立法保护女性权利的法律进路,思考如何才能扬弃传统平等观念,从而更好的增 强社会性别意识,切实保护女性权利。 “社会性别”是20世纪60年代末,西方第二次女性主义浪潮中出现的一个分析范 畴。上世纪70年代中期,“社会性别”(Gender)发端于美国人类学家盖尔.卢宾 (Gagle·Rubin)1975年的《女人交易一性的“政治经济学”初探》一文,与生理性别相 区分,后来成为女性主义的核心概念。随着国际文化的交流,社会性别分析方法流传到 世界各地。20世纪90年代,社会性别概念引入中国。 0持此类观点的代表如王利明教授,在其文章《婚姻法修改中的若干问题》中提出,“家庭关系属于私法关系,不是 国家管得越多越好,公权力介入越深越好。所以,我认为家庭关系,不宜制定过细的规定。”并在《婚烟法是否需要 扩大重婚罪的概念》一文中,“建议删去草案关于‘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的相关规定。” !持此类观点的代表如周安平教授,在其著作《性别与法律:性别平等的法律进路》的提要中指出“解决私人领域中 的性别歧视首先必须改变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传统划分标准,实现以事物的性质代替家庭为物理参考。” 2主要代表作有:刘伯红:《女性权利一聚焦(婚姻法)》,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2002年版:刘莉、刘浩:《面 包与玫瑰:女性权利的解释和实现》,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年版:肖巧平:《社会性别视野下的法律一女 性与法律》,北京: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周安平:《性别与法律:性别平等的法律进路》,北京:法律出 版社,2007年版等。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4 属于法律调整的范围,10部分学者认为,公私领域的划分不仅不利于女性权利的保护, 反而是男权法律下的一种隐形性别歧视,加剧了男女不平等。11 以往,针对女性婚姻家庭权利的研究,重在女性权益保障,集中在立法、实践中的 具体问题层面,专门以女性权利为主要视角的研究较少。近 10 年来,随着社会性别意 识的深入,涌现出部分以女性为独特视角的研究,12其中,亦对女性婚姻家庭权利有所 分析。然而,总体而言,现有的研究仍侧重于女性面临的某些具体问题及相关立法完善, 呈现一种横向的综合、列举式研究形式,对我国立法保护女性权利历史反思和现实中男 女不平等现象深层原因探索不够深入。 (三)主要研究方法 本文主要采用社会性别方法论工具,对新中国成立以来婚姻法的变迁过程进行纵向 和横向的社会性别分析,纵向比较我国婚姻法发展三个阶段——1950 年《中华人民共和 国婚姻法》、1980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及 2001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修正案的制定过程、基本内容、指导方针、价值取向等方面的变化发展;横向考察三部 法律文本针对具体女性权利所采纳的不同保护规定,归纳总结婚姻法针对女性权利的变 化发展基本规律。通过价值分析,比较差别保护和同等保护何者才是更适合当下中国婚 姻家庭立法保护女性权利的法律进路,思考如何才能扬弃传统平等观念,从而更好的增 强社会性别意识,切实保护女性权利。 “社会性别”是 20 世纪 60 年代末,西方第二次女性主义浪潮中出现的一个分析范 畴。上世纪 70 年代中期,“社会性别”(Gender)发端于美国人类学家盖尔.卢宾 (Gagle·Rubin)1975 年的《女人交易—性的“政治经济学”初探》一文,与生理性别相 区分,后来成为女性主义的核心概念。随着国际文化的交流,社会性别分析方法流传到 世界各地。20 世纪 90 年代,社会性别概念引入中国。 10 持此类观点的代表如王利明教授,在其文章《婚姻法修改中的若干问题》中提出,“家庭关系属于私法关系,不是 国家管得越多越好,公权力介入越深越好。所以,我认为家庭关系,不宜制定过细的规定。”并在《婚姻法是否需要 扩大重婚罪的概念》一文中, “建议删去草案关于‘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的相关规定。” 11 持此类观点的代表如周安平教授,在其著作《性别与法律:性别平等的法律进路》的提要中指出“解决私人领域中 的性别歧视首先必须改变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传统划分标准,实现以事物的性质代替家庭为物理参考。” 12 主要代表作有:刘伯红:《女性权利——聚焦〈婚姻法〉》,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2002 年版;刘莉、刘浩:《面 包与玫瑰:女性权利的解释和实现》,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 年版;肖巧平:《社会性别视野下的法律——女 性与法律》,北京: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6 年版;周安平:《性别与法律:性别平等的法律进路》,北京:法律出 版社,2007 年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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