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加载图片...
新中国婚姻法变迁之社会性别分析一一以女性权利为视角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至今为止没有专门设立“女性/性别研究”领域。在此情况下,仍 有学者经过不懈努力,涌现出有关女性权利的研究项目。5法学界对女性权利的研究主 要集中在妇女权益保障领域,多为婚姻法学者研究,没有专门开设女性法学学科,研究 主要针对有关女性的具体社会问题,没有形成专门女性问题研究,总体来看对女性问题 研究不够深入,对女性问题研究的重视仍然不够。 最初在法学研究领域引入性别分析方法的是美国一些大学法学院的女性师生。上世 纪60年代,这些女性开始对传统法学课程中缺乏关注女性利益提出质疑,在法学院中引 发思考和讨论,讨论性别歧视、男女平等等问题。70年代中期出现了以对女性不平等遭 遇进行矫正的新法律方法为讲授内容的“性别歧视”课程。女性主义法学理论形成于20 世纪80年代,各种学派的理论从不同侧面分析批判了现有性别法律制度,从不同角度 构筑了女性主义法学领域。6今天,女性主义法学理论在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 等西方国家的法律和法律思想中占据重要位置,并且影响了有关性暴力、强奸、工作场所 性骚扰,以及性别歧视的许多争论。 在中国,目前,运用女性主义法律理论和方法审查、清理、分析现行法律中的性别 歧视和表面中立刚刚起步。作为一种分析方法,社会性别分析理论方兴未艾。运用社会性 别理论分析法律的尝试,虽然处于起步阶段,确己取得了引人注目的成果,表现在:第一, 运用社会性别分析方法,学者有力地揭示了性别歧视的根源及危害。揭示出一些现行法律 条文中,缺乏性别意识,存在明显的“性别盲点”。第二,运用社会性别分析方法观察我 国的公共政策选择,发现我国某些现行立法中,性别歧视现象明显。8第三,运用社会性别 理论考察妇女权益保障法,发现该法存在着缺乏救济途径的歧视。9 具体到我国婚姻家庭立法中对女性权利的保护,学界的主要研究从属于婚姻法几次 修改论争,多数从完善婚姻法的立场讨论女性权利问题。在婚姻家庭这一特殊领域,对 女性权利的法律保护往往受“私人领域”限制,有学者认为某些问题由于其私人性质不 5例如:“妇女婚烟家庭条文与法律实践差异实证研究”(全国妇联中加妇女法律项日,1999)、“第二期中国妇女社会 地位抽样调查”(第二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课题组,1999)、“女性主义与公共政策”(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 所,1996-1999)、“高层决策者社会性别平等意识调查研究”(全国妇联社会性别平等项目组,2004)等。 6斯坦福大学法学院教授凯瑟琳·麦金依(Katharine-Machkinnon)的著作《女权主义、马克思主义、方法和国家:理论 的议事日程》、《建立女权主义的国家理论》等奠定了女性主义法学的基础。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米诺(Martha Minow)、 加州大学的奥尔森(Francis E·Olsen)、马里兰大学法学教授罗宾,韦斯特(Robin:West)、纽约市立大学法学教授谭竞 嫦(SharonK·Hom)等都是女性主义法学的杰出代表。 7例如,郭慧敏等:“‘孕妇工伤胎儿受损'的个案分析一兼论工伤法中的性别盲点和性别歧视”,《中国妇女研究十 年,1995~2005,回应(北京行动纲)》,谭琳、刘伯红主编,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 8例如,陈苇、冉启玉:“《婚烟法》的社会性别分析及其立法完善”,《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 9例如,陈敏:“从社会性别的视角看我国立法中的性别不平等”,《法学杂志》,2004年第3期。新中国婚姻法变迁之社会性别分析——以女性权利为视角 3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至今为止没有专门设立“女性/性别研究”领域。在此情况下,仍 有学者经过不懈努力,涌现出有关女性权利的研究项目。5法学界对女性权利的研究主 要集中在妇女权益保障领域,多为婚姻法学者研究,没有专门开设女性法学学科,研究 主要针对有关女性的具体社会问题,没有形成专门女性问题研究,总体来看对女性问题 研究不够深入,对女性问题研究的重视仍然不够。 最初在法学研究领域引入性别分析方法的是美国一些大学法学院的女性师生。上世 纪 60 年代,这些女性开始对传统法学课程中缺乏关注女性利益提出质疑,在法学院中引 发思考和讨论,讨论性别歧视、男女平等等问题。70 年代中期出现了以对女性不平等遭 遇进行矫正的新法律方法为讲授内容的“性别歧视”课程。女性主义法学理论形成于 20 世纪 80 年代,各种学派的理论从不同侧面分析批判了现有性别法律制度,从不同角度 构筑了女性主义法学领域。6今天,女性主义法学理论在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 等西方国家的法律和法律思想中占据重要位置,并且影响了有关性暴力、强奸、工作场所 性骚扰,以及性别歧视的许多争论。 在中国,目前,运用女性主义法律理论和方法审查、清理、分析现行法律中的性别 歧视和表面中立刚刚起步。作为一种分析方法,社会性别分析理论方兴未艾。运用社会性 别理论分析法律的尝试,虽然处于起步阶段,确已取得了引人注目的成果,表现在:第一, 运用社会性别分析方法,学者有力地揭示了性别歧视的根源及危害。揭示出一些现行法律 条文中,缺乏性别意识,存在明显的“性别盲点”。7第二,运用社会性别分析方法观察我 国的公共政策选择,发现我国某些现行立法中,性别歧视现象明显。8第三,运用社会性别 理论考察妇女权益保障法,发现该法存在着缺乏救济途径的歧视。9 具体到我国婚姻家庭立法中对女性权利的保护,学界的主要研究从属于婚姻法几次 修改论争,多数从完善婚姻法的立场讨论女性权利问题。在婚姻家庭这一特殊领域,对 女性权利的法律保护往往受“私人领域”限制,有学者认为某些问题由于其私人性质不 5 例如:“妇女婚姻家庭条文与法律实践差异实证研究”(全国妇联中加妇女法律项目,1999)、“第二期中国妇女社会 地位抽样调查”(第二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课题组,1999)、“女性主义与公共政策”(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 所,1996-1999)、“高层决策者社会性别平等意识调查研究”(全国妇联社会性别平等项目组,2004)等。 6 斯坦福大学法学院教授凯瑟琳·麦金侬 (Katharine·Machkinnon)的著作《女权主义、马克思主义、方法和国家:理论 的议事日程》、《建立女权主义的国家理论》等奠定了女性主义法学的基础。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米诺(Martha·Minow)、 加州大学的奥尔森 (Francis·E·Olsen)、马里兰大学法学教授罗宾·韦斯特 (Robin· West)、纽约市立大学法学教授谭竞 嫦 (Sharon·K·Hom)等都是女性主义法学的杰出代表。 7 例如,郭慧敏等:“‘孕妇工伤胎儿受损’的个案分析——兼论工伤法中的性别盲点和性别歧视”,《中国妇女研究十 年,1995~2005,回应〈北京行动纲〉》,谭琳、刘伯红主编,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年版。 8 例如,陈苇、冉启玉:“《婚姻法》的社会性别分析及其立法完善”,《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5 年第 1 期。 9 例如,陈敏:“从社会性别的视角看我国立法中的性别不平等”,《法学杂志》,2004 年第 3 期
<<向上翻页向下翻页>>
©2008-现在 cucdc.com 高等教育资讯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