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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随意认为自己见义勇为的行为未得到应有的奖励,镇政府也没有规范性文件予以确 认,于是先后到省市上级部门上访讨说法。2000年10月8日,马随意以侵犯荣誉权、行政 不作为将沣东镇政府告到秦都区人民法院,要求镇政府赔偿精神损失费和承担诉讼费3800 元并书面赔礼道歉。 秦都区法院审理认定,沣东镇政府是否发给马随意奖金是政府的自由裁量权,没有侵犯 其荣誉权,不给予马随意法律支持。 1991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 意见(试行)》(已废止)中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单方行为,因此,双方行为不在行政诉 讼的受案范围之内。这样一来,类似上述案例中的行政奖励行为就因为其双方性而被排除在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这显然不妥。于是学者们又作出解释说,《贯彻意见》所指的单方 行为,可以解释为行政机关单方取消行政奖励的行为,所以对于行政奖励,仍可纳入受案范 围。而1999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 释》(98条)则取消了“单方行为”性对受案范围的拘束,所以也就不存在上述问题 7.【德国·教室十字架案】—违宪案例1991年2月,一个信奉以哲学、科学观 来解释基督教神学的信徒,向德国雷根斯堡地方行政法院起诉,要求巴伐利亚邦政府在其三 个孩子就读的国小教室内,不应放置十字架,以免侵害孩子的宗教信仰自由。同时,依行政 法院第123条的规定,声请假处分,要求暂时除去教室内的十字架。这一声请被雷根斯堡地 方行政法院于191年3月1日裁定驳回,原告不服,向巴伐利亚邦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抗告 诉讼,却遭受同样的命运,于同年6月3日被裁定驳回。原告于是向联邦宪法法院提起宪法 诉愿,认为其基本法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父母亲教育权、人格之自由发展等基本权利受到 侵害。与此同时,原告也依联邦宪法法院法第32条的规定,声请假处分。 两所行政法院之所以做出驳回裁定,除了因为原告假处分的声请不符合法定程序之外, 更主要的在于巴伐利亚邦政府在教室中放置十字架的行为有明确的法律依据。1983年6月 21日公布的巴伐利亚邦国民学校法第13条第一项规定:“学校应有宗教课程,弥撒、祈祷、 诵经皆是可行的办法。每个教室皆应悬挂十字架,老师与学生应尊重彼此的信仰。”而国民 学校法之所以规定教室悬挂十字架的理由,主要是巴伐利亚邦的居民绝大多数乃新教徒(基 督教)与天主教徒(两教均以十字架为代表),因此,国民的情感颇为景仰十字架。本案的 关键争议点也就转移到国民学校法的规定是否违宪这一问题上来 联邦宪法法院经过三年多的审理,在1995年5月16日宣判巴伐利亚邦国民学校法第 13条第一项第三句规定每个学校应悬挂十字架的条款,已经侵犯了基本法第四条第一项所 规定的人民拥有宗教自由的理念,所以因违宪而无效,巴伐利亚邦雷根斯堡地方行政法院及 巴伐利亚邦高等行政法院的裁定应予撤销,并将案件发回巴伐利亚邦高等行政法院, 8【日本·麻风预防法国家赔偿诉讼案】—国家赔偿的的实体问题1996年3月 27日,日本国会通过《废止麻风预防法法案》,废除了《麻风预防法》,由此也结束了自1907马随意认为自己见义勇为的行为未得到应有的奖励,镇政府也没有规范性文件予以确 认,于是先后到省市上级部门上访讨说法。2000 年 10 月 8 日,马随意以侵犯荣誉权、行政 不作为将沣东镇政府告到秦都区人民法院,要求镇政府赔偿精神损失费和承担诉讼费 3800 元并书面赔礼道歉。 秦都区法院审理认定,沣东镇政府是否发给马随意奖金是政府的自由裁量权,没有侵犯 其荣誉权,不给予马随意法律支持。 1991 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 意见(试行)》(已废止)中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单方行为,因此,双方行为不在行政诉 讼的受案范围之内。这样一来,类似上述案例中的行政奖励行为就因为其双方性而被排除在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这显然不妥。于是学者们又作出解释说,《贯彻意见》所指的单方 行为,可以解释为行政机关单方取消行政奖励的行为,所以对于行政奖励,仍可纳入受案范 围。而 1999 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 释》(98 条)则取消了“单方行为”性对受案范围的拘束,所以也就不存在上述问题。 7.【德国·教室十字架案】——违宪案例 1991 年 2 月,一个信奉以哲学、科学观 来解释基督教神学的信徒,向德国雷根斯堡地方行政法院起诉,要求巴伐利亚邦政府在其三 个孩子就读的国小教室内,不应放置十字架,以免侵害孩子的宗教信仰自由。同时,依行政 法院第 123 条的规定,声请假处分,要求暂时除去教室内的十字架。这一声请被雷根斯堡地 方行政法院于 1991 年 3 月 1 日裁定驳回,原告不服,向巴伐利亚邦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抗告 诉讼,却遭受同样的命运,于同年 6 月 3 日被裁定驳回。原告于是向联邦宪法法院提起宪法 诉愿,认为其基本法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父母亲教育权、人格之自由发展等基本权利受到 侵害。与此同时,原告也依联邦宪法法院法第 32 条的规定,声请假处分。 两所行政法院之所以做出驳回裁定,除了因为原告假处分的声请不符合法定程序之外, 更主要的在于巴伐利亚邦政府在教室中放置十字架的行为有明确的法律依据。1983 年 6 月 21 日公布的巴伐利亚邦国民学校法第 13 条第一项规定:“学校应有宗教课程,弥撒、祈祷、 诵经皆是可行的办法。每个教室皆应悬挂十字架,老师与学生应尊重彼此的信仰。”而国民 学校法之所以规定教室悬挂十字架的理由,主要是巴伐利亚邦的居民绝大多数乃新教徒(基 督教)与天主教徒(两教均以十字架为代表),因此,国民的情感颇为景仰十字架。本案的 关键争议点也就转移到国民学校法的规定是否违宪这一问题上来。 联邦宪法法院经过三年多的审理,在 1995 年 5 月 16 日宣判巴伐利亚邦国民学校法第 13 条第一项第三句规定每个学校应悬挂十字架的条款,已经侵犯了基本法第四条第一项所 规定的人民拥有宗教自由的理念,所以因违宪而无效,巴伐利亚邦雷根斯堡地方行政法院及 巴伐利亚邦高等行政法院的裁定应予撤销,并将案件发回巴伐利亚邦高等行政法院。 8.【日本·麻风预防法国家赔偿诉讼案】——国家赔偿的的实体问题 1996 年 3 月 27 日,日本国会通过《废止麻风预防法法案》,废除了《麻风预防法》,由此也结束了自 1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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