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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特殊的行政管理。因而,审查田永是否具有学籍,是本案的关键。原告田永经考试合格, 由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录取后,即享有该校的学籍,取得了在该校学习的资格,同时也应当接 受该校的管理。教育者在对受教育者实施管理中,虽然有相应的教育自主权,但不得违背国 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田永在补考时虽然携带写有与考试有关内容的纸条,但是没有 证据证明其偷看过纸条,其行为尚未达到考试作弊的程度,应属于违反考场纪律。北京科技 大学可以根据本校的规定对田永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进行处理,但是这种处理应当符合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精神,至少不得重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1990 年1月20日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 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正常补考,如确实有悔改表现的,经教务部门批准,在毕业 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考试作弊的,应予以纪律处分。”第二十九条规定应予退学的十种情 形中,没有不遵守考场纪律或者考试作弊应予退学的规定。北京科技大学的068号通知 不仅扩大了认定“考试作弊”的范围,而且对“考试作弊”的处理方法明显重于《普通高等学校 学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也与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退学条件相抵触,应属无效。另 方面,按退学处理,涉及到被处理者的受教育权利,从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原则出发,作 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应当将该处理决定直接向被处理者本人宣布、送达,允许被处理者本人提 出申辩意见。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照此原则办理,忽视当事人的申辩权利,这样的行政管理行 为不具有合法性。北京科技大学实际上从未给田永办理过注销学籍,迁移户籍、档案等手续。 特别是田永丢失学生证以后,该校又在19%6年9月为其补办了学生证并注册,这一事实应 视为该校自动撤销了原对田永作出的按退学处理的决定。此后发生的田永在该校修满四年学 业,还参加了该校安排的考核、实习、毕业设计,其论文答辩也获得通过等事实,均证明按 退学处理的决定在法律上从未发生过应有的效力,田永仍具有北京科技大学的学籍。北京科 技大学辩称,田永能够继续在校学习,是校内某些部门及部分教师的行为,不能代表本校意 志。鉴于这些部门及部分教师的行为,都是北京科技大学的职务行为,北京科技大学应当对 该职务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既然确认田永具有学籍,那么其他问题也就随之迎刃而解。根据国家学业证书制度、学 位制度以及双向选择的就业政策,田永可以获得毕业证、学位证,学校也应当为其办理毕业 派遣手续。因此,海淀区人民法院最后判令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在规定期限内,向原告田永颁 发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并召集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田永的学士学位资格进行审核,同时 履行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上报原告田永毕业派遣的有关手续的职责。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 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据此,该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 规定,于1999年4月26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6.【中国·马随意见义勇为案】据《法制日报》2001年3月27日报道,1999年5月 23日,咸阳市秦都区沣东镇邵家村发生翻船事故,8人落水,沣东镇八家村五组村民马随意 等人赶至现场,将落水者全部搭救上岸。事后,沣东镇政府召开表彰大会,5位村民领到了 荣誉证书和200元至500元不等的奖金,对马随意等9人给予了口头表扬。一项特殊的行政管理。因而,审查田永是否具有学籍,是本案的关键。原告田永经考试合格, 由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录取后,即享有该校的学籍,取得了在该校学习的资格,同时也应当接 受该校的管理。教育者在对受教育者实施管理中,虽然有相应的教育自主权,但不得违背国 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田永在补考时虽然携带写有与考试有关内容的纸条,但是没有 证据证明其偷看过纸条,其行为尚未达到考试作弊的程度,应属于违反考场纪律。北京科技 大学可以根据本校的规定对田永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进行处理,但是这种处理应当符合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精神,至少不得重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 1990 年 1 月 20 日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 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正常补考,如确实有悔改表现的,经教务部门批准,在毕业 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考试作弊的,应予以纪律处分。”第二十九条规定应予退学的十种情 形中,没有不遵守考场纪律或者考试作弊应予退学的规定。北京科技大学的“068 号通知”, 不仅扩大了认定“考试作弊”的范围,而且对“考试作弊”的处理方法明显重于《普通高等学校 学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也与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退学条件相抵触,应属无效。另一 方面,按退学处理,涉及到被处理者的受教育权利,从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原则出发,作 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应当将该处理决定直接向被处理者本人宣布、送达,允许被处理者本人提 出申辩意见。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照此原则办理,忽视当事人的申辩权利,这样的行政管理行 为不具有合法性。北京科技大学实际上从未给田永办理过注销学籍,迁移户籍、档案等手续。 特别是田永丢失学生证以后,该校又在 1996 年 9 月为其补办了学生证并注册,这一事实应 视为该校自动撤销了原对田永作出的按退学处理的决定。此后发生的田永在该校修满四年学 业,还参加了该校安排的考核、实习、毕业设计,其论文答辩也获得通过等事实,均证明按 退学处理的决定在法律上从未发生过应有的效力,田永仍具有北京科技大学的学籍。北京科 技大学辩称,田永能够继续在校学习,是校内某些部门及部分教师的行为,不能代表本校意 志。鉴于这些部门及部分教师的行为,都是北京科技大学的职务行为,北京科技大学应当对 该职务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既然确认田永具有学籍,那么其他问题也就随之迎刃而解。根据国家学业证书制度、学 位制度以及双向选择的就业政策,田永可以获得毕业证、学位证,学校也应当为其办理毕业 派遣手续。因此,海淀区人民法院最后判令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在规定期限内,向原告田永颁 发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并召集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田永的学士学位资格进行审核,同时 履行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上报原告田永毕业派遣的有关手续的职责。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 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据此,该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 规定,于 1999 年 4 月 26 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6.【中国·马随意见义勇为案】据《法制日报》2001 年 3 月 27 日报道 ,1999 年 5 月 23 日,咸阳市秦都区沣东镇邵家村发生翻船事故,8 人落水,沣东镇八家村五组村民马随意 等人赶至现场,将落水者全部搭救上岸。事后,沣东镇政府召开表彰大会,5 位村民领到了 荣誉证书和 200 元至 500 元不等的奖金,对马随意等 9 人给予了口头表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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