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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议事记录,并经常公布,惟各该院认为应保守秘密之部分除外;两院议员对於每一问题之赞 成或反对,如有五分之一出席议员请求,则应记载於议事记录内。在国会开会期间,任一议院 未得别院同意,不得休会三日以上,亦不得迁往非两院开会的其他地点。 第六款参议员与众议员得因其服务而获报酬,报酬的多寡由法律定之,并由合众国国库支 付。两院议员除犯叛国罪、重罪以及扰乱治安罪外,在出席各该院会议及往返各该院途中,有 不受逮捕之特权;两院议员在议院内所发表之演说及辩论,在其它场合不受质询。参议员或众 议员不得在其当选任期内担任合众国政府任何新添设的职位,或在其任期内支取因新职位而增 添的俸给;在合众国政府供职的人,不得在其任职期间担任国会议员。 第七款有关徵税的所有法案应在众议院中提出;但参议院得以处理其它法案的方式,以修 正案提出建议或表示同意。经众议院和参议院通过的法案,在正式成为法律之前,须呈送合众 国总统;总统如批准,便须签署,如不批准,即应连同他的异议把它退还给原来提出该案的议 院,该议院应将异议详细记入议事记录,然後进行复议。倘若在复议之後,该议院议员的三分 之二仍然同意通过该法案,该院即应将该法案连同异议书送交另一院,由其同样予以复议,若 此另一院亦以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该法案即成为法律。但遇有这样的情形耐,两院的表决均 应以赞同或反对来定,而赞同和反对该法案的议员的姓名,均应由两院分别记载於各该院的议 事记录之内。如总统接到法案後十日之内(星期日除外),不将之退还,该法案即等於曾由总 统签署一样,成为法律准有当国会休会因而无法将该法案退还时,该法案才不得成为法律。任 何命令、决议或表决(有关休会问题者除外),凡须由参议院及众议院予以同意者,均应呈送合 众国总统;经其此准之後,方始生效,如总统不予批准,则参众两院可依照对於通过法案所规 定的各种规则和限制,各以三分之二的多数,再行通过。 第八款国会有权规定并徵收税金、捐税、关税和其它赋税,用以偿付国债并为合众国的共 同防御和全民福利提供经费;但是各种捐税、关税和其它赋税,在合众国内应划一徵收;以合众 国的信用举债:管理与外国的、州与州间的,以及对印第安部落的贸易:制定在合众国内一致适 用的归化条例,和有关破产的一致适用的法律;铸造货币,调议其价值,并厘定外币价值,以 及制定度量衡的标准:制定对伪造合众国证券和货币的惩罚条例;设立邮政局及延造驿路;为促 进科学和实用技艺的进步,对作家和发明家的著作和发明,在一定期限内给予专利权的保障: 设置最高法院以下的各级法院:界定并惩罚海盗罪、在公海所犯的重罪和违背国际公法的罪行: 宣战,对民用船苹颁发捕押敌船及采取报复行动的特许证,制定在陆地和海面虏获战利晶的规 则:募集和维持陆军,但每次拔充该项费用的款项,其有效期不得超过两年;配备和保持海军:制 定有开管理和控制陆海*的洛种条例:制定召集民兵的条例,以便执行联邦法律,镇压叛乱和 击退侵略;规定民兵的组织、装备和训训练,以及民兵为合众国服务时的管理办法,但各州保留 其军官任命权,和依照国会规定的条例训练其民团的权力:对於由某州让与而由国会承受,用 以充当合众国政府所在地的地区(不逾十哩见方),握有对其一切事务的全部立法权;对於经州 议会同意,向州政府购得,用以建筑要塞、弹药库、兵工厂、船坞和其它必要建筑物的地方, 也握有同样的权力;·~并且为了行使上述各项权力,以及行使本宪法赋予合众国政府或其各 部门或淇官员的种种权力,制定一切必要的和适当的法律。 第九款对於现有任何一州所认为的应准其移民或入境的人,在一八O八年以前,国会不得 加以禁止,但可以对入境者课税,惟以每人不超过十美元为限。不得中止人身保护令所保障的 特权,惟在叛乱或受到侵犯的情况下,出於公共安全的必要时不在此限。不得通过任何褫夺公 权的法案或者追溯既往的法律。除非按本宪法所规定的人口调查或统计之比例,不得徵收任何份议事记录,并经常公布,惟各该院认为应保守秘密之部分除外 ; 两院议员对於每一问题之赞 成或反对,如有五分之一出席议员请求,则应记载於议事记录内。在国会开会期间,任一议院 未得别院同意,不得休会三日以上,亦不得迁往非两院开会的其他地点。 第六款 参议员与众议员得因其服务而获报酬,报酬的多寡由法律定之,并由合众国国库支 付。两院议员除犯叛国罪、重罪以及扰乱治安罪外,在出席各该院会议及往返各该院途中,有 不受逮捕之特权 ; 两院议员在议院内所发表之演说及辩论,在其它场合不受质询。参议员或众 议员不得在其当选任期内担任合众国政府任何新添设的职位,或在其任期内支取因新职位而增 添的俸给 ; 在合众国政府供职的人,不得在其任职期间担任国会议员。 第七款 有关徵税的所有法案应在众议院中提出 ; 但参议院得以处理其它法案的方式,以修 正案提出建议或表示同意。经众议院和参议院通过的法案,在正式成为法律之前,须呈送合众 国总统 ; 总统如批准,便须签署,如不批准,即应连同他的异议把它退还给原来提出该案的议 院,该议院应将异议详细记入议事记录,然後进行复议。倘若在复议之後,该议院议员的三分 之二仍然同意通过该法案,该院即应将该法案连同异议书送交另一院,由其同样予以复议,若 此另一院亦以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该法案即成为法律。但遇有这样的情形时,两院的表决均 应以赞同或反对来定,而赞同和反对该法案的议员的姓名,均应由两院分别记载於各该院的议 事记录之内 。 如总统接到法案後十日之内 (星期日除外) ,不将之退还,该法案即等於曾由总 统签署一样,成为法律¨准有当国会休会因而无法将该法案退还时,该法案才不得成为法律。任 何命令、决议或表决 (有关休会问题者除外) ,凡须由参议院及众议院予以同意者,均应呈送合 众国总统 ; 经其此准之後,方始生效,如总统不予批准,则参众两院可依照对於通过法案所规 定的各种规则和限制,各以三分之二的多数,再行通过。 第八款 国会有权规定并徵收税金、捐税、关税和其它赋税,用以偿付国债并为合众国的共 同防御和全民福利提供经费 ;但是各种捐税、关税和其它赋税,在合众国内应划一徵收 ;以合众 国的信用举债 ;管理与外国的、州与州间的,以及对印第安部落的贸易 ;制定在合众国内一致适 用的归化条例,和有关破产的一致适用的法律 ;铸造货币,调议其价值,并厘定外币价值,以 及制定度量衡的标准 ;制定对伪造合众国证券和货币的惩罚条例 ;设立邮政局及延造驿路 ;为促 进科学和实用技艺的进步,对作家和发明家的著作和发明,在一定期限内给予专利权的保障 ; 设置最高法院以下的各级法院 ;界定并惩罚海盗罪、在公海所犯的重罪和违背国际公法的罪行; 宣战,对民用船苹颁发捕押敌船及采取报复行动的特许证,制定在陆地和海面虏获战利晶的规 则 ;募集和维持陆军,但每次拨充该项费用的款项,其有效期不得超过两年 ;配备和保持海军;制 定有开管理和控制陆海***的各种条例 ;制定召集民兵的条例,以便执行联邦法律,镇压叛乱和 击退侵略 ;规定民兵的组织、装备和训练,以及民兵为合众国服务时的管理办法,但各州保留 其军官任命权,和依照国会规定的条例训练其民团的权力 ;对於由某州让与而由国会承受,用 以充当合众国政府所在地的地区 (不逾十哩见方) ,握有对其一切事务的全部立法权 ; 对於经州 议会同意,向州政府购得,用以建筑要塞、弹药库、兵工厂、船坞和其它必要建筑物的地方, 也握有同样的权力 ; --并且为了行使上述各项权力,以及行使本宪法赋予合众国政府或其各 部门或其官员的种种权力,制定一切必要的和适当的法律。 第九款 对於现有任何一州所认为的应准其移民或入境的人,在一八 O 八年以前,国会不得 加以禁止,但可以对入境者课税,惟以每人不超过十美元为限。不得中止人身保护令所保障的 特权,惟在叛乱或受到侵犯的情况下,出於公共安全的必要时不在此限。不得通过任何褫夺公 权的法案或者追溯既往的法律。除非按本宪法所规定的人口调查或统计之比例,不得徵收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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