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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地 卷 2.1撂荒耕地粮食生产潜力 指数的增产潜力(表2) 撂荒是指农民因某种原因不愿意耕种,致使耕地常年荒表2全国及各省份复种指数的扩种增产潜力/%,Ⅺ 芜的现象(不包括季节性撂荒,因其包含在复种指数内涵中)。 ab 2 increment of grain productive capacity 撂荒”现象是种植业比较效益低的直接反映,是农民在从事 by increasing cropping index in china 农业和谋求非农业经济收入中一种无奈的选择。从农业资源省份复种指增产省份数增量潜力省份复种指增产 增量潜力 数增量潜力 利用的角度这种现象经常被界定为浪费耕地资源的行为,但北京10.65.95安徽15.623n2四川8.213837 从经济学分析,这又是一种经济合理性行为。不管从何种角天津10.48.48福建17.360.92贵州8.045.89 度分析其表现是减少了现实粮食产量如果撂荒地没有被破河北9.9161.江西17.4136.93云南10.078.67 坏,其现实生产力依然保存,一旦其耕作活动符合经济合理山西 西8.274.39山东10.6208.98西藏4.34.13 内蒙古4.973.76河南14.1324.87陕西4.431.97 性,必将转化为现实的粮食产量。 辽宁4.170.52湖北15.7170.53甘肃4.837.18 况本研究采用了多年典型调查数据进行推理的方法粗略估4.3079湖南182298青海56516 由于我国没有进行连续统一的撂荒地调查,数据难以获吉林 取,尤其是获取某一年度的数据更是困难。基于这一实际情黑 4.2126.04广东18.1111.55宁夏3.811.04 12.96.49广西18.6114.99新疆5.242.70 江苏13.0189.47海南19.414.69全国10.0290.39 算204年全国各省份耕地撂荒数据据此评价204年闲置浙江1786806重庆10.662.0 生产能力。以2004年全国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的耕地面积为 2.3可调整地类增产潜力 基础,按各省撂荒比例计算,可以估算出2004年全国各省份 2002年,国土资源部颁布了城乡统一的全国土地分类体 耕地撂荒面积再按当年实际平均耕地面积单产(粮食总产/系。在这个新的分类体系中细分了一个新的地类即可调整 详查耕地面积,假定所有的撂荒耕地用于种粮,不考虑粮经 地类,它是指除生态退耕之外,在农业结构调整中将耕地调整 比,下同),计算出因撂荒导致的粮食减产量(表1)。结果显为其他农用地但未破坏土壤耕作层,不作为耕地减少的衡量 示,全国撂荒地的生产能力最离为974.13×10t,最低为66指标。也就是说可调整地类是指耕地转变为园地、林地、人 27×10°t。考虑到2004年国家农业政策对秋粮的影响 工草地、养殖水面,但一旦需要可以恢复成耕地的土地。 荒下限比例取最低值计算粮食生产能力。 表1全国及各省份耕地撂荒面积及撂荒 如果说农民的撂荒行为是在农业比较利益低的情况下的 耕地的粮食生产能力估算/%×0t 种被动或消极的耕地闲置行为,那么通过农业结构调整,将 lab I The grain productive ca pacity of 耕地调整为不破坏耕作层的其他农用地,则应该是在政府引 a bandoned cultivated land in China 导下的一种积极的“耕地闲置”(改变耕地用途)行为,其特点 省份上限下限上限下限省份上限下限上限下限 是一旦需要可以恢复为耕地,重新种植粮食作物,所以可以看 作是“藏粮于地”的一种形式,也是新形势下解决耕地保护、保 北京3.363.362.172.17湖北5.803.60116.0472.03 天津2.801.803.392.18湖南5.003.201254280.27 障粮食安全和增加农民收入之间矛盾的有效 河北2.501.5060.0736.04广东1.200.6017.108.55 2002年是执行新土地分类体系的第一年,全国土地变更 西1.481.4814.2214.22广西1.500.8021.601152调查核实了各省份可调整地类的面积。以此为基础,结合 内蒙古0.600.408.445.62海南1.000.501.920.%20032004年的土地变更调查,可以确定各省份2004年由于 宁0.600.309.454.72重庆4.203.0044.9132.08 吉林0.600.3013.956.97四川 农业结构调整的可调整地类面积。此外,按国土资源部规定 黑龙江0.600.3016.88.4贵州2.001.2021.5612.4因地制宜,将闲置的建设用地、未利用地或被破坏的耕地开发 上海2.001.402.201.54云南2.001.2028.99 整理新增加园地,经过验收认定能调整成耕地的,可以视同补 江苏1801.2048.5832.38西藏0.500.200.480.19充耕地。以上两项合计为可调整地类潜力,这部分土地蕴藏 实2.0130135100214813了较大的粮食生产潜力(表3) 建 8.81青海0.500 可调整地类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不同,后者需 西2.802.2043.133.87宁夏0.600.251.640.68 要长时间地培肥土壤 ,而 前者土地质量相对较好,因此,可调 山东10,0051839新030.20。3084整耕地的未来粮食生产潜力估算的单产取值为现状平均产量 注:以2004年全国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的耕地面积为数据基础计算,如的1.2倍,以客观反映可调整地类的地力水平。由此,在上述 单产=粮食产量详查耕地面积;撂荒面积=撂荒比例×详查耕地面分析结果基础上,计算出我国及各省份可调整耕地的粮食生 积,保证了统一性 产潜力(表4)。全国可调整耕地的粮食生产潜力为574.67 2.2复种指数的扩种增产能力 目前我国有三种不同数据来源的复种指数,即由统计耕 3基于“藏粮于地”战略的粮食现实生产能力与 地面积计算的统计复种指数、由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耕地面积 计算的详查复种指数和遥感复种指数。其中遥感复种指数是 粮食安全评估 1999年以来,中国科学院遥感应用研究所根据时间序列的 通过以上分析,得出全国闲置粮食生产能力为4180.33 NDNI曲线的周期性,反向捕捉到耕地农作物动态的信息,进0°t,其中撂荒耕地的粮食增产能力为66.27×10t,提高 而得到耕地的复种指数。通过对这三种复种指数进行可信复种指数的粮食增产能力为2940.39×10°t,可调整地类的粮 度分析,同时在分析不同地区复种指数的增长潜力的基础上,食增产能力为574.67×10t,即现阶段我国土地的现实“藏” 确定各省份复种指数增长潜力,从而计算出各省份提高复种粮能力为4180.33×10t。 201994-2008ChinaAcademicJournalElectronicPublishingHouseAllrightsreservedhttp://www.cnki.net2. 1 撂荒耕地粮食生产潜力 撂荒是指农民因某种原因不愿意耕种 ,致使耕地常年荒 芜的现象(不包括季节性撂荒 ,因其包含在复种指数内涵中) 。 “撂荒”现象是种植业比较效益低的直接反映 ,是农民在从事 农业和谋求非农业经济收入中一种无奈的选择。从农业资源 利用的角度 ,这种现象经常被界定为浪费耕地资源的行为 ,但 从经济学分析 ,这又是一种经济合理性行为。不管从何种角 度分析 ,其表现是减少了现实粮食产量 ,如果撂荒地没有被破 坏 ,其现实生产力依然保存 ,一旦其耕作活动符合经济合理 性 ,必将转化为现实的粮食产量。 由于我国没有进行连续、统一的撂荒地调查 ,数据难以获 取 ,尤其是获取某一年度的数据更是困难。基于这一实际情 况 ,本研究采用了多年典型调查数据进行推理的方法 ,粗略估 算 2004 年全国各省份耕地撂荒数据 ,据此评价 2004 年闲置 生产能力。以 2004 年全国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的耕地面积为 基础 ,按各省撂荒比例计算 ,可以估算出 2004 年全国各省份 耕地撂荒面积 ;再按当年实际平均耕地面积单产 (粮食总产Π 详查耕地面积 ,假定所有的撂荒耕地用于种粮 ,不考虑粮经 比 ,下同) ,计算出因撂荒导致的粮食减产量 (表 1) 。结果显 示 ,全国撂荒地的生产能力最高为 974. 13 ×104 t ,最低为 665. 27 ×104 t。考虑到 2004 年国家农业政策对秋粮的影响 ,按撂 荒下限比例取最低值计算粮食生产能力。 表 1 全国及各省份耕地撂荒面积及撂荒 耕地的粮食生产能力估算Π%, ×104 t Tab. 1 The grain productive capacity of abandoned cultivated land in China 省份 撂荒比例 上限 下限 生产能力 上限 下限 省份 撂荒比例 上限 下限 生产能力 上限 下限 北京 3. 36 3. 36 2. 17 2. 17 湖北 5. 80 3. 60 116. 04 72. 03 天津 2. 80 1. 80 3. 39 2. 18 湖南 5. 00 3. 20 125. 42 80. 27 河北 2. 50 1. 50 60. 07 36. 04 广东 1. 20 0. 60 17. 10 8. 55 山西 1. 48 1. 48 14. 22 14. 22 广西 1. 50 0. 80 21. 60 11. 52 内蒙古 0. 60 0. 40 8. 44 5. 62 海南 1. 00 0. 50 1. 92 0. 96 辽宁 0. 60 0. 30 9. 45 4. 72 重庆 4. 20 3. 00 44. 91 32. 08 吉林 0. 60 0. 30 13. 95 6. 97 四川 2. 50 2. 50 80. 12 80. 12 黑龙江 0. 60 0. 30 16. 88 8. 44 贵州 2. 00 1. 20 21. 56 12. 94 上海 2. 00 1. 40 2. 20 1. 54 云南 2. 00 1. 20 28. 99 17. 39 江苏 1. 80 1. 20 48. 58 32. 38 西藏 0. 50 0. 20 0. 48 0. 19 浙江 1. 80 1. 20 15. 22 10. 15 陕西 1. 50 1. 00 14. 58 9. 72 安徽 2. 40 1. 50 61. 04 38. 15 甘肃 0. 60 0. 25 4. 68 1. 95 福建 1. 80 1. 20 13. 22 8. 81 青海 0. 50 0. 20 0. 43 0. 17 江西 2. 80 2. 20 43. 11 33. 87 宁夏 0. 60 0. 25 1. 64 0. 68 山东 1. 50 1. 00 50. 88 33. 92 新疆 0. 50 0. 20 3. 98 1. 59 河南 3. 20 2. 40 127. 90 95. 92 全国 1. 88 1. 26 974. 13 665. 27 注 :以 2004 年全国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的耕地面积为数据基础计算 ,如 单产 = 粮食产量Π详查耕地面积 ;撂荒面积 = 撂荒比例 ×详查耕地面 积 ,保证了统一性。 2. 2 复种指数的扩种增产能力 目前我国有三种不同数据来源的复种指数 ,即由统计耕 地面积计算的统计复种指数、由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耕地面积 计算的详查复种指数和遥感复种指数。其中遥感复种指数是 1999 年以来 ,中国科学院遥感应用研究所根据时间序列的 NDVI曲线的周期性 ,反向捕捉到耕地农作物动态的信息 ,进 而得到耕地的复种指数[6 ] 。通过对这三种复种指数进行可信 度分析 ,同时在分析不同地区复种指数的增长潜力的基础上 , 确定各省份复种指数增长潜力 ,从而计算出各省份提高复种 指数的增产潜力[7 ] (表 2) 。 表 2 全国及各省份复种指数的扩种增产潜力Π%, ×104 t Tab. 2 Increment of grain productive capacity by increasing cropping index in China 省份 复种指 数增量 增产 潜力 省份 复种指 数增量 增产 潜力 省份 复种指 数增量 增产 潜力 北京 10. 6 5. 95 安徽 15. 6 223. 72 四川 8. 2 138. 37 天津 10. 4 8. 48 福建 17. 3 60. 92 贵州 8. 0 45. 89 河北 9. 9 161. 94 江西 17. 4 136. 93 云南 10. 0 78. 67 山西 8. 2 74. 39 山东 10. 6 208. 98 西藏 4. 3 4. 13 内蒙古 4. 9 73. 76 河南 14. 1 324. 87 陕西 4. 4 31. 97 辽宁 4. 1 70. 52 湖北 15. 7 170. 53 甘肃 4. 8 37. 18 吉林 4. 3 107. 93 湖南 17. 8 222. 98 青海 5. 6 5. 16 黑龙江 4. 2 126. 04 广东 18. 1 111. 55 宁夏 3. 8 11. 04 上海 12. 9 6. 49 广西 18. 6 114. 99 新疆 5. 2 42. 70 江苏 13. 0 189. 47 海南 19. 4 14. 69 全国 10. 0 2 940.39 浙江 17. 8 68. 06 重庆 10. 6 62. 09 2. 3 可调整地类增产潜力 2002 年 ,国土资源部颁布了城乡统一的全国土地分类体 系。在这个新的分类体系中 ,细分了一个新的地类 ,即可调整 地类 ,它是指除生态退耕之外 ,在农业结构调整中将耕地调整 为其他农用地 ,但未破坏土壤耕作层 ,不作为耕地减少的衡量 指标。也就是说 ,可调整地类是指耕地转变为园地、林地、人 工草地、养殖水面 ,但一旦需要可以恢复成耕地的土地。 如果说农民的撂荒行为是在农业比较利益低的情况下的 一种被动或消极的耕地闲置行为 ,那么通过农业结构调整 ,将 耕地调整为不破坏耕作层的其他农用地 ,则应该是在政府引 导下的一种积极的“耕地闲置”(改变耕地用途) 行为 ,其特点 是一旦需要可以恢复为耕地 ,重新种植粮食作物 ,所以可以看 作是“藏粮于地”的一种形式 ,也是新形势下解决耕地保护、保 障粮食安全和增加农民收入之间矛盾的有效途径。 2002 年是执行新土地分类体系的第一年 ,全国土地变更 调查核实了各省份可调整地类的面积。以此为基础 ,结合 2003、2004 年的土地变更调查 ,可以确定各省份 2004 年由于 农业结构调整的可调整地类面积。此外 ,按国土资源部规定 , 因地制宜 ,将闲置的建设用地、未利用地或被破坏的耕地开发 整理新增加园地 ,经过验收认定能调整成耕地的 ,可以视同补 充耕地。以上两项合计为可调整地类潜力 ,这部分土地蕴藏 了较大的粮食生产潜力(表 3) 。 可调整地类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不同 ,后者需 要长时间地培肥土壤 ,而前者土地质量相对较好 ,因此 ,可调 整耕地的未来粮食生产潜力估算的单产取值为现状平均产量 的 1. 2 倍 ,以客观反映可调整地类的地力水平。由此 ,在上述 分析结果基础上 ,计算出我国及各省份可调整耕地的粮食生 产潜力(表 4) 。全国可调整耕地的粮食生产潜力为 574. 67 × 104 t。 3 基于“藏粮于地”战略的粮食现实生产能力与 粮食安全评估 通过以上分析 ,得出全国闲置粮食生产能力为 4 180. 33 ×104 t ,其中撂荒耕地的粮食增产能力为 665. 27 ×104 t ,提高 复种指数的粮食增产能力为 2 940. 39 ×104 t ,可调整地类的粮 食增产能力为 574. 67 ×104 t ,即现阶段我国土地的现实“藏” 粮能力为 4 180. 33 ×104 t。 674 经 济 地 理 28 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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