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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又与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法的通行做法有了相应的衔接。其按照 国际惯例,采用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将纳税人分为居民和非居 民 1.住所标准: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1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或境外取得的所 得缴纳所得税。本条受5年规则的限制。 2时间标准:关于居住时间,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 明确规定,指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临时离境的, 不扣减天数。税收优惠上还规定了90天规则(适用历年计算)。 3改进建议: (1)分类上:永久居民、居民和非居民 改进:一年期改成半年期,适用183天规则;修改5年规则为5年内 大部分时间(183天以上)逗留在中国;对居民适用汇入原则。 (2)住所的认定: 关于住所的认定,目前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但应进一步与国际 惯例接轨,不应以户籍作为认定住所的唯一标准。 改进: A永久住所:经济利益中心地适用比例原则;无法适用比例原则 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财产坐落地:适用比例原则 B可支配住房+国外无全职工作的条件:可支配房采取广义解释; 拥有长期租赁题,又与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法的通行做法有了相应的衔接。其按照 国际惯例,采用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将纳税人分为居民和非居 民。 1.住所标准: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 1 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 1 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或境外取得的所 得缴纳所得税。本条受 5 年规则的限制。 2.时间标准:关于居住时间,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 明确规定,指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满 365 日,临时离境的, 不扣减天数。税收优惠上还规定了 90 天规则(适用历年计算)。 3 改进建议: (1)分类上:永久居民、居民和非居民 改进:一年期改成半年期,适用 183 天规则;修改 5 年规则为 5 年内 大部分时间(183 天以上)逗留在中国;对居民适用汇入原则。 (2)住所的认定: 关于住所的认定,目前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但应进一步与国际 惯例接轨,不应以户籍作为认定住所的唯一标准。 改进: A 永久住所:经济利益中心地 适用比例原则;无法适用比例原则 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财产坐落地:适用比例原则; B 可支配住房+国外无全职工作的条件:可支配房采取广义解释; 拥有长期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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