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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证券所有权转移环节的课税&nbsp:  证券作为一种信用凭证,既是金融商品,也代表一定的财产,是持有者的 资产,谁拥有它,这种财产就为谁所有。因此,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将其列入 财产税类的征税范围。较普遍的做法是,在证券财产所有权发生转移(如继承和 赠与)时,课征遗产继承税和赠与税。各国的遗产税和赠与税通常采用超额累进 税率计征,如日本继承税采用10%一70%的超额累进税率,美国1986年联邦遗 产税法规定采用8%一50%的超额累进税率,但具体做法各有不同。美国实行总 遗产税制,将证券纳入死亡人的遗产总额,对超过免税限额的部分累进征收;日 本、法国等实行分遗产税制,以继承人分得的遗产为标准,规定不同的累进税率 分别征收。证券财产属于一般财产价值,在存在跨国纳税人的情况下,对证券财 产价值的课税,就不仅仅是一国范围内的税收分配问题,而且直接涉及到国家之 间的财权利益。因此,课征遗产税和赠与税,不仅有利于组织财政收入,有利于 调节社会财富在社会成员之间的合理配置,同时也有利于对等地处理国与国之间 的税收分配关系。   五、我国的证券税收制度 &nbsp 目前,我国一个包括发行市场和流通市场在内的比较完整的证券市场体系 已经形成,但从现行税制看,证券税制还很不完善,远未建立一套完整的证券税 收体系,有关的证券纳税规定见于不同的税法和税收条例之中,主要包括: 1.印花税。根据1992年6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体改委颁布的《股 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暂行规定》,对股份制试点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 股票,因购买、继承、赠与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证券市场当日实 际成交价格计算的金额,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0.3%的税率缴纳印花税,由 交割单位代扣代缴。但从上海、深圳两地对股票征收印花税的对象和目的看,实 质上属于交易税的性质。1997年5月12日,国务院为了抑制投机,适当调节市 场供求,将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上调为0.5%。1998年6月12日,国务院又将股 票印花税税率下调为0.4%。2001年11月16日,财政部决定即日起,将证券(股 票)交易(包括A股和B股股权转让)印花税税率降为0.2%。四、证券所有权转移环节的课税   证券作为一种信用凭证,既是金融商品,也代表一定的财产,是持有者的 资产,谁拥有它,这种财产就为谁所有。因此,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将其列入 财产税类的征税范围。较普遍的做法是,在证券财产所有权发生转移(如继承和 赠与)时,课征遗产继承税和赠与税。各国的遗产税和赠与税通常采用超额累进 税率计征,如日本继承税采用 10%一 70%的超额累进税率,美国 1986 年联邦遗 产税法规定采用 8%一 50%的超额累进税率,但具体做法各有不同。美国实行总 遗产税制,将证券纳入死亡人的遗产总额,对超过免税限额的部分累进征收;日 本、法国等实行分遗产税制,以继承人分得的遗产为标准,规定不同的累进税率 分别征收。证券财产属于一般财产价值,在存在跨国纳税人的情况下,对证券财 产价值的课税,就不仅仅是一国范围内的税收分配问题,而且直接涉及到国家之 间的财权利益。因此,课征遗产税和赠与税,不仅有利于组织财政收入,有利于 调节社会财富在社会成员之间的合理配置,同时也有利于对等地处理国与国之间 的税收分配关系。   五、我国的证券税收制度   目前,我国一个包括发行市场和流通市场在内的比较完整的证券市场体系 已经形成,但从现行税制看,证券税制还很不完善,远未建立一套完整的证券税 收体系,有关的证券纳税规定见于不同的税法和税收条例之中,主要包括: 1.印花税。根据 1992 年 6 月 12 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体改委颁布的《股 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暂行规定》,对股份制试点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 股票,因购买、继承、赠与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证券市场当日实 际成交价格计算的金额,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 0.3%的税率缴纳印花税,由 交割单位代扣代缴。但从上海、深圳两地对股票征收印花税的对象和目的看,实 质上属于交易税的性质。1997 年 5 月 12 日,国务院为了抑制投机,适当调节市 场供求,将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上调为 0.5%。1998 年 6 月 12 日,国务院又将股 票印花税税率下调为 0.4%。2001 年 11 月 16 日,财政部决定即日起,将证券(股 票)交易(包括 A 股和 B 股股权转让)印花税税率降为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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