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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后在交纳法人所得税时,可以从法人税额中抵扣。 对股利所得征税存在一个难点,即如何消除“重复课税的问题。因为股利 所得涉及公司和个人两个方面,公司股利所得从理论上讲属于“公司”,因而要缴 纳公司所得税:税后利润分配给股东的股息,属于个人所得,也要缴纳一道所得 税。所以,股东收到的股息要缴纳两次所得税,这就产生了对同一所得的重复课 税问题。这在税收理论上被认为是不合理的,因而各国在实践中都力图解决这一 问题。主要方法有: 1股息扣除法。允许股东从个人所得税税负中免掉一部分收到的股息,如 美国1954年至1963年曾使用过。或者允许公司从应税所得中扣除部分或全部付 出的股息,只对扣除后剩下的部分所得课征公司所得税。这种方法的副作用是鼓 励公司盈利加速分配,以便得到较多的税收扣除,但会降低公司的必要积累,影 响投资能力。采用这种做法的有芬兰、挪威、瑞典等国。 2.双轨税率法。即对公司的分配利润和未分配利润采用不同税率征收所 得税。未分配利润的税率要比分配利润的税率高,借以减轻对分配的股息再征个 人所得税所产生的重复课税问题。采用这一方法的有日本、奥地利和葡萄牙等国。 3.股息免税法。允许股东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将股息收入(部分或全 部)排除在毛所得外,不予计列。美国、希腊现采用这种做法。希腊采用此法往 往同时作为政府奖励投资的税收手段。 4.税负归属法。即将公司所得税的部分或全部看作是股东个人所得税的 源泉预扣,这样股东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必须将这部分预扣的税款作为其股息收 入的一部分还原,并入其应税所得中。计算出总税负后,再将此预扣额抵免掉。 这种方法目前已在许多国家推行。 值得注意的是,几乎所有的国家都对从国外取得的股息征税。为了避免对 同一股息的双重征税,多数国家准许根据税收条约实行抵免,即允许股息在国外 缴纳的税款冲抵在本国间纳的税款。 综上所述,各国对股息、红利一般都列入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对公司与个 人分别征收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但因股利的征税涉及到重复征税问题,因 而各国都采取一定的办法努力消除这一因素,以使投资收益税负公平。  以后在交纳法人所得税时,可以从法人税额中抵扣。 对股利所得征税存在一个难点,即如何消除“重复课税”的问题。因为股利 所得涉及公司和个人两个方面,公司股利所得从理论上讲属于“公司”,因而要缴 纳公司所得税;税后利润分配给股东的股息,属于个人所得,也要缴纳一道所得 税。所以,股东收到的股息要缴纳两次所得税,这就产生了对同一所得的重复课 税问题。这在税收理论上被认为是不合理的,因而各国在实践中都力图解决这一 问题。主要方法有: 1.股息扣除法。允许股东从个人所得税税负中免掉一部分收到的股息,如 美国 1954 年至 1963 年曾使用过。或者允许公司从应税所得中扣除部分或全部付 出的股息,只对扣除后剩下的部分所得课征公司所得税。这种方法的副作用是鼓 励公司盈利加速分配,以便得到较多的税收扣除,但会降低公司的必要积累,影 响投资能力。采用这种做法的有芬兰、挪威、瑞典等国。 2.双轨税率法。即对公司的分配利润和未分配利润采用不同税率征收所 得税。未分配利润的税率要比分配利润的税率高,借以减轻对分配的股息再征个 人所得税所产生的重复课税问题。采用这一方法的有日本、奥地利和葡萄牙等国。 3.股息免税法。允许股东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将股息收入(部分或全 部)排除在毛所得外,不予计列。美国、希腊现采用这种做法。希腊采用此法往 往同时作为政府奖励投资的税收手段。 4.税负归属法。即将公司所得税的部分或全部看作是股东个人所得税的 源泉预扣,这样股东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必须将这部分预扣的税款作为其股息收 入的一部分还原,并入其应税所得中。计算出总税负后,再将此预扣额抵免掉。 这种方法目前已在许多国家推行。 值得注意的是,几乎所有的国家都对从国外取得的股息征税。为了避免对 同一股息的双重征税,多数国家准许根据税收条约实行抵免,即允许股息在国外 缴纳的税款冲抵在本国间纳的税款。 综上所述,各国对股息、红利一般都列入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对公司与个 人分别征收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但因股利的征税涉及到重复征税问题,因 而各国都采取一定的办法努力消除这一因素,以使投资收益税负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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