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迳行判决实现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裁判要旨】在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案件中,若能认定承租人有购买承租房屋之意愿,则在认 定出租人与第三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后,可以迳行判决承租人直接依据该协议内容受让承租房屋: 否则,应将出租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协议作为效力待定合同,考虑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保护。 ■案号: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2005)屯民一初字第268号 【案情】 原告:刘金昌 被告:黄山新街商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街公司) 被告:黄山西园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园公司) 第三人:陈爱萍 第三人:张望 原告刘金昌诉称:2003年1月1日,原、被告签订房屋代理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 原告承租被告新街公司受托代理出租的店面,并支付房租:原告在租赁期间正式提出购买该 房屋时,该房屋如未销售的,原告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原、被告签订合同之时,该 房屋并未销售:此后,原告亦一直未被告知该房屋要销售。2005年5月26日,黄山市屯溪 区人民法院通知原告应诉两第三人诉原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才发现被告西园公司 己将房屋卖于两第三人。由于被告西园公司在卖房时并未通知原告行使优先购买权,其擅自 转让房屋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宣告被告西园公司与两第三人的房屋买 卖协议无效,准许原告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 被告西园公司辩称:同意与第三人陈爱萍、张望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由原告优先 购买该诉争房屋,但原告必须在收到本陈述书(已送给原告)之日起一周内将购房款交付被 告,并办理购房手续。 第三人陈爱萍、张望述称:第三人同意与被告西园公司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由原 告优先购买该诉争房屋,但原告须及时将购房款交付西园公司,办理购房手续,以便西园公 司退还第三人己交付的购房款。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1月1日,被告新街公司接受房屋产权人 被告西园公司委托,与原告刘金昌签订房屋代理租赁合同,将黄山新街购物城一层A区南侧 1、2号、A区中侧1号、E区南侧1、2号出租给原告经营“有意思”休闲饮食。合同租赁 期为三年,自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止。2003年12月26日,被告西园公 司在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将位于黄山新街购物城E区南侧2号卖于第三人陈爱萍,将A 区南侧1号卖于第三人张望。1 迳行判决实现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裁判要旨】 在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案件中,若能认定承租人有购买承租房屋之意愿,则在认 定出租人与第三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后,可以迳行判决承租人直接依据该协议内容受让承租房屋; 否则,应将出租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协议作为效力待定合同,考虑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保护。 █ 案号: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2005)屯民一初字第 268 号 【案情】 原告:刘金昌 被告:黄山新街商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街公司) 被告:黄山西园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园公司) 第三人:陈爱萍 第三人:张望 原告刘金昌诉称:2003 年 1 月 1 日,原、被告签订房屋代理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 原告承租被告新街公司受托代理出租的店面,并支付房租;原告在租赁期间正式提出购买该 房屋时,该房屋如未销售的,原告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原、被告签订合同之时,该 房屋并未销售;此后,原告亦一直未被告知该房屋要销售。2005 年 5 月 26 日,黄山市屯溪 区人民法院通知原告应诉两第三人诉原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才发现被告西园公司 已将房屋卖于两第三人。由于被告西园公司在卖房时并未通知原告行使优先购买权,其擅自 转让房屋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宣告被告西园公司与两第三人的房屋买 卖协议无效,准许原告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 被告西园公司辩称:同意与第三人陈爱萍、张望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由原告优先 购买该诉争房屋,但原告必须在收到本陈述书(已送给原告)之日起一周内将购房款交付被 告,并办理购房手续。 第三人陈爱萍、张望述称:第三人同意与被告西园公司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由原 告优先购买该诉争房屋,但原告须及时将购房款交付西园公司,办理购房手续,以便西园公 司退还第三人已交付的购房款。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 年 1 月 1 日,被告新街公司接受房屋产权人 被告西园公司委托,与原告刘金昌签订房屋代理租赁合同,将黄山新街购物城一层 A 区南侧 1、2 号、A 区中侧 1 号、E 区南侧 1、2 号出租给原告经营“有意思”休闲饮食。合同租赁 期为三年,自 2003 年 1 月 1 日至 2005 年 12 月 31 日止。2003 年 12 月 26 日,被告西园公 司在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将位于黄山新街购物城 E 区南侧 2 号卖于第三人陈爱萍,将 A 区南侧 1 号卖于第三人张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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