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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一轮投票之前,候选人之一死亡,或不能参与竞选者,宪法委员会宣告延期选举 在第一轮获得最多选票之两位候选人之一在未退出竞选前死亡或因故不能参与竞选时,宪法委员会应宣 告重新举办选举;参加第二轮选举之两位侯选人中之一人死亡或因故不能参与竞选者 上述情况系宪法委员会依据本宪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所列情事或第六条所列组织法有 人登记之规 定办理 宪法委员会在遵守投票应在该会宣布选举日期后三十五日内举行之规定下,得延长本条第三及第五款所 规定之期限。如因适用本款修文而致选举延至现任总统任期届满后举行,后者得继续行使职权至次任总 统宣告当选为止 总统缺位期间或总统因故不能视事经公告确定迄举办次届总统选举期间,本宪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及第八十九条均不适用之。 第六条(原文)共和国总统由总统选举团选举之,任期七年,选举团由国会议员、省议会议员、海外领 地议会议员以及各市议会选出之代表组成之。 上述代表分配如下 居民人数未达一、OOO人之市镇,以市长为代表。 居民人数在一、OOO至二、O00人之间者,以市长及第一助理为代表 居民人数在二、O0O至二、五00人之间者,以市长、第一助理及市议员中依序选出之市议员一人为代表 居民人数在二、五O一至三、O00人之间者,以市长、第一助理两人为代表。 居民人数在三、OO一至六、O00人之间者,以市长、第一助理两人,及市议员中依序选出之市议员三人 为代表。 居民人数在六、OO0至九、O00人之间者,以市长、第一助理两人,及市议员中依序选出之市议员六人为 代表 居民人数在九、00O人以上者,以市议会全体议员为代表。 此外,居民人数在三O、O0O人以上者,则就其超过人数,每一千人,由市议会另行指定一人为代表。 共和国海外领地各行政区域议会所选出之代表,另依组织法规定条件,参加总统选举团。 国协会各会员国参与总统选举团事宜,由共和国与国协会员国签订之。 本条之施行细则,以组织法订定之 第七条原文)共和国总统须在第一次投票中获得绝对多数者为当选。若无人获得,则以在第二次投票 中获得相对多数者当选总统。 投票依政府之通告举行。 新任总统之选举应于现任总统任期届满前二十日至五十日内举行。 总统缺位不论其原因为何,或总统因故不能视事而经政府谘请宪法委员会并 经绝对多数委员确认,除宪法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所规定之职权外,总统职权由参议院议长暂时代理 如遇总统缺位,或经宪法委员会公布确定总统不能行使职杈,除经宪法委员会确认有不可抗拒之情事外 新总统之选举应于缺位开始或确定不能行使职权公告日起二十日至五十日内举行。 第八条共和国总统任命总理,并依总理提出政府总辞而免除其职务。共和国总统基于总理提议任免政 府部长。 第十条共和国总统应于国会肯定通过之法案或其中部份条款予以复议 第十一条共和国总统基于政府在国会开会期间所提建议、或国会两院所提联合建议而刊载于政府公报在第一轮投票之前,候选人之一死亡,或不能参与竞选者,宪法委员会宣告延期选举。 在第一轮获得最多选票之两位候选人之一在未退出竞选前死亡或因故不能参与竞选时,宪法委员会应宣 告重新举办选举;参加第二轮选举之两位侯选人中之一人死亡或因故不能参与竞选者亦同。 上述情况系宪法委员会依据本宪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所列情事或第六条所列组织法有关侯选人登记之规 定办理。 宪法委员会在遵守投票应在该会宣布选举日期后三十五日内举行之规定下,得延长本条第三及第五款所 规定之期限。如因适用本款修文而致选举延至现任总统任期届满后举行,后者得继续行使职权至次任总 统宣告当选为止。 总统缺位期间或总统因故不能视事经公告确定迄举办次届总统选举期间,本宪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及第八十九条均不适用之。 第六条(原文) 共和国总统由总统选举团选举之,任期七年,选举团由国会议员、省议会议员、海外领 地议会议员以及各市议会选出之代表组成之。 上述代表分配如下: 居民人数未达一、OOO人之市镇,以市长为代表。 居民人数在一、OOO至二、OOO人之间者,以市长及第一助理为代表。 居民人数在二、OOO至二、五OO人之间者,以市长、第一助理及市议员中依序选出之市议员一人为代表 。 居民人数在二、五O一至三、OOO人之间者,以市长、第一助理两人为代表。 居民人数在三、OO一至六、OOO人之间者,以市长、第一助理两人,及市议员中依序选出之市议员三人 为代表。 居民人数在六、OOO至九、OOO人之间者,以市长、第一助理两人,及市议员中依序选出之市议员六人为 代表。 居民人数在九、OOO人以上者,以市议会全体议员为代表。 此外,居民人数在三O、OOO人以上者,则就其超过人数,每一千人,由市议会另行指定一人为代表。 共和国海外领地各行政区域议会所选出之代表,另依组织法规定条件,参加总统选举团。 国协会各会员国参与总统选举团事宜,由共和国与国协会员国签订之。 本条之施行细则,以组织法订定之。 第七条(原文) 共和国总统须在第一次投票中获得绝对多数者为当选。若无人获得,则以在第二次投票 中获得相对多数者当选总统。 投票依政府之通告举行。 新任总统之选举应于现任总统任期届满前二十日至五十日内举行。 总统缺位不论其原因为何,或总统因故不能视事而经政府谘请宪法委员会并 经绝对多数委员确认,除宪法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所规定之职权外,总统职权由参议院议长暂时代理。 如遇总统缺位,或经宪法委员会公布确定总统不能行使职权,除经宪法委员会确认有不可抗拒之情事外 ,新总统之选举应于缺位开始或确定不能行使职权公告日起二十日至五十日内举行。 第八条 共和国总统任命总理,并依总理提出政府总辞而免除其职务。共和国总统基于总理提议任免政 府部长。 第九条 共和国总统主持部长会议。 第十条 共和国总统应于国会肯定通过之法案或其中部份条款予以复议,国会不得拒绝之。 第十一条 共和国总统基于政府在国会开会期间所提建议、或国会两院所提联合建议而刊载于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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