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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合并 (1993年12月修订) 目的 本号准则旨在对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作出规定 本号准则既包括一个企业购买另一个企业的情况,也包括在不能认定购买者时 股权联合的少数情况。购买的会计处理涉及到确定购买的成本,将成本在被购买企 业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中进行分配,以及对在购买时或其后产生的商誉或负商誉进 行会计处理。其他的会计问题包括对少数股权金额的确定,对发生在一段时期的购 买成本或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随后变化的会计处理,以及揭示的要求。 范围 1.本号准则适用于企业合并 2.本号准则代替于1983年批准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合并会计”。 3.企业合并可以有各种不同的方式,这些方式由法规、税收或其他原因来决定。它可 能涉及一个企业购买另一个企业的股权,或对另一个企业的净资产的购买。它可以 通过发行股票或转让现金、现金等价物或其他资产来实施。这种交易可以在参加合 并的企业的各股东之间或企业与另一个企业的股东之间进行。企业合并可能涉及建 立新企业来控制参加合并的企业、将一个或若干个参加合并的企业的净资产转让给 另一个企业、或者将一个或若干个参加合并的企业解散。当交易的实质与本号准则 的企业合并的定义一致时,无论采用哪种特定结构的合并,本号准则所包括的会计 处理和揭示要求都将适用。 4.企业合并可能形成购买企业是母公司、被购买企业是购买者的附属公司的母子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购买者应将本号准则运用于合并财务报表。购买者将其在被购买企 业中的权益作为对附属公司的投资包括在其自身的财务报表中(见国际会计准则第 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对附属公司投资的会计”) 5.企业合并可能涉及购买其他企业的净资产,包括商誉,而不是购买其他企业的股份。 这种企业合并不会导致母子公司关系。在这种情况下,购买者将本号准则运用到其 自身的财务报表中,从而也运用于合并财务报表中。 6.企业合并可能引起法定兼并。虽然不同国家之间对法定兼并的要求不同,但法定兼 并通常是两个公司之间按下列任何一种方法兼并: (1)一个公司的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个公司,前者解散 (2)两个公司的资产和负债均同时转让给一个新公司,两个原来的公司解散。 许多法定兼并作为集团重整或重组的一部分,并不适用本号准则。因为它们是 在共同控制下进行的企业之间的交易。但是,导致两个公司成为同一个集团的成员 的企业合并,应按本号准则的要求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作为购买或股权联合处理。 7.除第5段所说明的情况外,本号准则不适用母公司单独的财务报表。不同的国家应按 不同的报告惯例编制单独的财务报表,以满足各种需要。 8.本号准则不适用 (1)在共同控制下企业之间的交易 (2)在合营企业中的权益(见国际会计准则第对号“合营中权益的财务报告”)以及 合营企业的财务报表国际会计准则第 22 号--企业合并 (1993 年 12 月修订) 目 的 本号准则旨在对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作出规定。 本号准则既包括一个企业购买另一个企业的情况,也包括在不能认定购买者时 股权联合的少数情况。购买的会计处理涉及到确定购买的成本,将成本在被购买企 业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中进行分配,以及对在购买时或其后产生的商誉或负商誉进 行会计处理。其他的会计问题包括对少数股权金额的确定,对发生在一段时期的购 买成本或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随后变化的会计处理,以及揭示的要求。 范 围 1.本号准则适用于企业合并。 2.本号准则代替于 1983 年批准的国际会计准则第 22 号“企业合并会计”。 3.企业合并可以有各种不同的方式,这些方式由法规、税收或其他原因来决定。它可 能涉及一个企业购买另一个企业的股权,或对另一个企业的净资产的购买。它可以 通过发行股票或转让现金、现金等价物或其他资产来实施。这种交易可以在参加合 并的企业的各股东之间或企业与另一个企业的股东之间进行。企业合并可能涉及建 立新企业来控制参加合并的企业、将一个或若干个参加合并的企业的净资产转让给 另一个企业、或者将一个或若干个参加合并的企业解散。当交易的实质与本号准则 的企业合并的定义一致时,无论采用哪种特定结构的合并,本号准则所包括的会计 处理和揭示要求都将适用。 4.企业合并可能形成购买企业是母公司、被购买企业是购买者的附属公司的母子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购买者应将本号准则运用于合并财务报表。购买者将其在被购买企 业中的权益作为对附属公司的投资包括在其自身的财务报表中(见国际会计准则第 27 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对附属公司投资的会计”)。 5.企业合并可能涉及购买其他企业的净资产,包括商誉,而不是购买其他企业的股份。 这种企业合并不会导致母子公司关系。在这种情况下,购买者将本号准则运用到其 自身的财务报表中,从而也运用于合并财务报表中。 6.企业合并可能引起法定兼并。虽然不同国家之间对法定兼并的要求不同,但法定兼 并通常是两个公司之间按下列任何一种方法兼并: (l)一个公司的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个公司,前者解散; (2)两个公司的资产和负债均同时转让给一个新公司,两个原来的公司解散。 许多法定兼并作为集团重整或重组的一部分,并不适用本号准则。因为它们是 在共同控制下进行的企业之间的交易。但是,导致两个公司成为同一个集团的成员 的企业合并,应按本号准则的要求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作为购买或股权联合处理。 7.除第 5 段所说明的情况外,本号准则不适用母公司单独的财务报表。不同的国家应按 不同的报告惯例编制单独的财务报表,以满足各种需要。 8.本号准则不适用: (1)在共同控制下企业之间的交易。 (2)在合营企业中的权益(见国际会计准则第对号“合营中权益的财务报告”)以及 合营企业的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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