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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是中国共产党缔造和领导的,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的人民军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坚强柱石。 紧紧地和人民站在一起,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是这支军队的唯一宗旨。中国人民解放军必须始终不渝 地保持人民军队的性质,忠于党,忠于社会主义,忠于祖国,忠于人民。 第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担负着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 设事业的任务。中国人民解放军必须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贯彻毛泽东军 事思想、邓小平新时期军队建设思想、江泽民国防和军队建设思想,贯彻中央军事委员会新时期军事战略 方针,按照政治合格、军事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保障有力的总要求,紧紧围绕打得赢、不变质两 个历史性课题,积极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努力完成机械化和信息化建设的双重历史任务,为建设一支 强大的现代化、正规化革命军队,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 展而奋斗。 第四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必须置于中国共产党的绝对领导之下,其最高领导权和指挥权属于中国共产 党中央委员会和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五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政治工作,是中国共产党在军队中的思想工作和组织工作,是构成军队战 斗力的重要因素,是实现党对军队绝对领导和军队履行职能的根本保证,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生命线。 第六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政治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南。 第七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在新世纪新阶段的基本任务是:服务于国家的改革开放和全面建设 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于中国特色军事变革和军队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从政 治上、思想上、组织上保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和人民军队的性质,保证以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 有纪律军人为目标的军队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保证军队内部的团结和军政军民团结,保证军队战斗力 的提高和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八条中国共产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团以上部队和相当于团以上部队的单位(以下称团级以上单位) 设立党的委员会,在营和相当于营的单位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在连和相当于连的单位设立党的支部。党 的各级委员会(支部)是各该单位统一领导和团结的核心。党委(支部)统一的集体领导下的首长分工负责 制,是党对军队领导的根本制度。 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和预备役部队,实行军队系统和 地方党的委员会的双重领导制度。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既 坚持军队系统的垂直领导和隶属关系,又受同级党的地方委员会领导,是同级党的地方委员会的军事工作 部。预备役部队师、旅、团,既坚持军队系统的垂直领导和隶属关系,又受同级或上级党的地方委员会领 导 第九条中国人民解放军设立总政治部。团级以上单位设立政治委员和政治机关,营设立政治教导员, 连设立政治指导员;与上述部(分)队相当单位政治干部和政治机关的设立,由中央军委或中央军委授权的 单位决定 第十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坚持人民军队的性 质和宗旨;坚持用科学理论武装部队: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军队各项建设的首位:坚持围绕军队现代 化建设这个中心开展工作;坚持促进官兵的全面发展;坚持官兵一致、军民一致、瓦解敌军;坚持发扬政 治民主、经济民主、军事民主;坚持贯彻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坚持继承优良传统与创新发展的统一。 第十一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的根本作风和方法是实事求是和群众路线。必须坚持解放思想, 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发扬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优良作风。深入实际, 调查研究,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反对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把先进性要求与广泛性要求、解决思想 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领导骨干与广大群众结合起来开展工作。探索和把握政治工作的特点规律,增强政 治工作的时代感和针对性、实效性、主动性。 第十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中的政治机关是政治工作的领导机关,负责管理军队中党的工作,组织进 行政治工作。 第二章政治工作的主要内容 第十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的主要内容,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性质、宗旨、职能和政治工 作的基本任务确定。1 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是中国共产党缔造和领导的,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的人民军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坚强柱石。 紧紧地和人民站在一起,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是这支军队的唯一宗旨。中国人民解放军必须始终不渝 地保持人民军队的性质,忠于党,忠于社会主义,忠于祖国,忠于人民。 第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担负着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 设事业的任务。中国人民解放军必须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贯彻毛泽东军 事思想、邓小平新时期军队建设思想、江泽民国防和军队建设思想,贯彻中央军事委员会新时期军事战略 方针,按照政治合格、军事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保障有力的总要求,紧紧围绕打得赢、不变质两 个历史性课题,积极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努力完成机械化和信息化建设的双重历史任务,为建设一支 强大的现代化、正规化革命军队,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 展而奋斗。 第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必须置于中国共产党的绝对领导之下,其最高领导权和指挥权属于中国共产 党中央委员会和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政治工作,是中国共产党在军队中的思想工作和组织工作,是构成军队战 斗力的重要因素,是实现党对军队绝对领导和军队履行职能的根本保证,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生命线。 第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政治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南。 第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在新世纪新阶段的基本任务是:服务于国家的改革开放和全面建设 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于中国特色军事变革和军队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从政 治上、思想上、组织上保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和人民军队的性质,保证以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 有纪律军人为目标的军队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保证军队内部的团结和军政军民团结,保证军队战斗力 的提高和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八条 中国共产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团以上部队和相当于团以上部队的单位(以下称团级以上单位) 设立党的委员会,在营和相当于营的单位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在连和相当于连的单位设立党的支部。党 的各级委员会(支部)是各该单位统一领导和团结的核心。党委(支部)统一的集体领导下的首长分工负责 制,是党对军队领导的根本制度。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和预备役部队,实行军队系统和 地方党的委员会的双重领导制度。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既 坚持军队系统的垂直领导和隶属关系,又受同级党的地方委员会领导,是同级党的地方委员会的军事工作 部。预备役部队师、旅、团,既坚持军队系统的垂直领导和隶属关系,又受同级或上级党的地方委员会领 导。 第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设立总政治部。团级以上单位设立政治委员和政治机关,营设立政治教导员, 连设立政治指导员;与上述部(分)队相当单位政治干部和政治机关的设立,由中央军委或中央军委授权的 单位决定。 第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坚持人民军队的性 质和宗旨;坚持用科学理论武装部队;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军队各项建设的首位;坚持围绕军队现代 化建设这个中心开展工作;坚持促进官兵的全面发展;坚持官兵一致、军民一致、瓦解敌军;坚持发扬政 治民主、经济民主、军事民主;坚持贯彻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坚持继承优良传统与创新发展的统一。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的根本作风和方法是实事求是和群众路线。必须坚持解放思想, 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发扬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优良作风。深入实际, 调查研究,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反对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把先进性要求与广泛性要求、解决思想 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领导骨干与广大群众结合起来开展工作。探索和把握政治工作的特点规律,增强政 治工作的时代感和针对性、实效性、主动性。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的政治机关是政治工作的领导机关,负责管理军队中党的工作,组织进 行政治工作。 第二章 政治工作的主要内容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的主要内容,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性质、宗旨、职能和政治工 作的基本任务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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