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是中国共产党缔造和领导的,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的人民军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坚强柱石。 紧紧地和人民站在一起,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是这支军队的唯一宗旨。中国人民解放军必须始终不渝 地保持人民军队的性质,忠于党,忠于社会主义,忠于祖国,忠于人民。 第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担负着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 设事业的任务。中国人民解放军必须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贯彻毛泽东军 事思想、邓小平新时期军队建设思想、江泽民国防和军队建设思想,贯彻中央军事委员会新时期军事战略 方针,按照政治合格、军事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保障有力的总要求,紧紧围绕打得赢、不变质两 个历史性课题,积极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努力完成机械化和信息化建设的双重历史任务,为建设一支 强大的现代化、正规化革命军队,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 展而奋斗。 第四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必须置于中国共产党的绝对领导之下,其最高领导权和指挥权属于中国共产 党中央委员会和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五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政治工作,是中国共产党在军队中的思想工作和组织工作,是构成军队战 斗力的重要因素,是实现党对军队绝对领导和军队履行职能的根本保证,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生命线。 第六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政治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南。 第七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在新世纪新阶段的基本任务是:服务于国家的改革开放和全面建设 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于中国特色军事变革和军队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从政 治上、思想上、组织上保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和人民军队的性质,保证以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 有纪律军人为目标的军队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保证军队内部的团结和军政军民团结,保证军队战斗力 的提高和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八条中国共产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团以上部队和相当于团以上部队的单位(以下称团级以上单位) 设立党的委员会,在营和相当于营的单位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在连和相当于连的单位设立党的支部。党 的各级委员会(支部)是各该单位统一领导和团结的核心。党委(支部)统一的集体领导下的首长分工负责 制,是党对军队领导的根本制度。 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和预备役部队,实行军队系统和 地方党的委员会的双重领导制度。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既 坚持军队系统的垂直领导和隶属关系,又受同级党的地方委员会领导,是同级党的地方委员会的军事工作 部。预备役部队师、旅、团,既坚持军队系统的垂直领导和隶属关系,又受同级或上级党的地方委员会领 导 第九条中国人民解放军设立总政治部。团级以上单位设立政治委员和政治机关,营设立政治教导员, 连设立政治指导员;与上述部(分)队相当单位政治干部和政治机关的设立,由中央军委或中央军委授权的 单位决定 第十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坚持人民军队的性 质和宗旨;坚持用科学理论武装部队: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军队各项建设的首位:坚持围绕军队现代 化建设这个中心开展工作;坚持促进官兵的全面发展;坚持官兵一致、军民一致、瓦解敌军;坚持发扬政 治民主、经济民主、军事民主;坚持贯彻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坚持继承优良传统与创新发展的统一。 第十一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的根本作风和方法是实事求是和群众路线。必须坚持解放思想, 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发扬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优良作风。深入实际, 调查研究,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反对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把先进性要求与广泛性要求、解决思想 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领导骨干与广大群众结合起来开展工作。探索和把握政治工作的特点规律,增强政 治工作的时代感和针对性、实效性、主动性。 第十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中的政治机关是政治工作的领导机关,负责管理军队中党的工作,组织进 行政治工作。 第二章政治工作的主要内容 第十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的主要内容,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性质、宗旨、职能和政治工 作的基本任务确定
1 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是中国共产党缔造和领导的,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的人民军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坚强柱石。 紧紧地和人民站在一起,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是这支军队的唯一宗旨。中国人民解放军必须始终不渝 地保持人民军队的性质,忠于党,忠于社会主义,忠于祖国,忠于人民。 第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担负着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 设事业的任务。中国人民解放军必须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贯彻毛泽东军 事思想、邓小平新时期军队建设思想、江泽民国防和军队建设思想,贯彻中央军事委员会新时期军事战略 方针,按照政治合格、军事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保障有力的总要求,紧紧围绕打得赢、不变质两 个历史性课题,积极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努力完成机械化和信息化建设的双重历史任务,为建设一支 强大的现代化、正规化革命军队,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 展而奋斗。 第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必须置于中国共产党的绝对领导之下,其最高领导权和指挥权属于中国共产 党中央委员会和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政治工作,是中国共产党在军队中的思想工作和组织工作,是构成军队战 斗力的重要因素,是实现党对军队绝对领导和军队履行职能的根本保证,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生命线。 第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政治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南。 第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在新世纪新阶段的基本任务是:服务于国家的改革开放和全面建设 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于中国特色军事变革和军队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从政 治上、思想上、组织上保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和人民军队的性质,保证以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 有纪律军人为目标的军队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保证军队内部的团结和军政军民团结,保证军队战斗力 的提高和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八条 中国共产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团以上部队和相当于团以上部队的单位(以下称团级以上单位) 设立党的委员会,在营和相当于营的单位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在连和相当于连的单位设立党的支部。党 的各级委员会(支部)是各该单位统一领导和团结的核心。党委(支部)统一的集体领导下的首长分工负责 制,是党对军队领导的根本制度。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和预备役部队,实行军队系统和 地方党的委员会的双重领导制度。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既 坚持军队系统的垂直领导和隶属关系,又受同级党的地方委员会领导,是同级党的地方委员会的军事工作 部。预备役部队师、旅、团,既坚持军队系统的垂直领导和隶属关系,又受同级或上级党的地方委员会领 导。 第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设立总政治部。团级以上单位设立政治委员和政治机关,营设立政治教导员, 连设立政治指导员;与上述部(分)队相当单位政治干部和政治机关的设立,由中央军委或中央军委授权的 单位决定。 第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坚持人民军队的性 质和宗旨;坚持用科学理论武装部队;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军队各项建设的首位;坚持围绕军队现代 化建设这个中心开展工作;坚持促进官兵的全面发展;坚持官兵一致、军民一致、瓦解敌军;坚持发扬政 治民主、经济民主、军事民主;坚持贯彻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坚持继承优良传统与创新发展的统一。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的根本作风和方法是实事求是和群众路线。必须坚持解放思想, 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发扬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优良作风。深入实际, 调查研究,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反对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把先进性要求与广泛性要求、解决思想 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领导骨干与广大群众结合起来开展工作。探索和把握政治工作的特点规律,增强政 治工作的时代感和针对性、实效性、主动性。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的政治机关是政治工作的领导机关,负责管理军队中党的工作,组织进 行政治工作。 第二章 政治工作的主要内容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的主要内容,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性质、宗旨、职能和政治工 作的基本任务确定
第十四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的主要内容是: (一)思想政治教育。组织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进行人民军队性质、宗旨、职能和优良传统教育,进行爱国奉献、革命人生 伣、尊干爱兵、艰苦奋斗教育,进行理想信念、军人道德、法律法规和时事政策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 体主义、革命英雄主义教育和革命气节教育 (二)党组织建设。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增强党组织的原则性、战斗性。建立健全党的组 织和制度,搞好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工作,严格党的生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从思想上、政治上、组织 上、作风上加强党的建设,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发挥党委的核心领导作用、党支部的 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干部队伍建设。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建立完善干部工作法规制 度和政策,选拔、培养和管理干部,调整配备领导班子,实现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 化,造就高素质新型军事人才 (四)共产主义青年团建设和青年工作。建立健全共青团组织,落实团的组织生活和工作制度,发挥共 青团的党的助手作用、完成任务的突击队作用和联系广大青年的桥梁作用。围绕部队中心任务,开展适合 青年特点的教育和活动,鼓励和支持青年学习成才 (五)民主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军人代表大会、军人代表会议和军人大会、军人委员会等民主制度,开 展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军事民主,维护官兵民主权利,发挥官兵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六)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检查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军委的决议、命令、指示的执行情 况。开展反腐倡廉工作,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进行党纪军纪教育,检査处理违纪案件。 (七保卫工作。建立健全保卫工作制度,做好预防犯罪工作。开展隐蔽斗争,防范敌对势力的渗透、 策反和破坏。做好安全警卫工作。依法进行刑事侦查工作,做好军事监狱和看守工作。 (八)军事审判、检察和司法行政工作。依法代表国家在军队中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组织开展司法行 政工作,保证宪法和法律在军队的实施。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国家军事利益,维护军队和军人合法权益,为 部队和官兵提供法律服务。 (九)科学文化教育。建立完善学习制度,组织部队学习现代科学文化知识特别是军事高科技知识,鼓 励和支持官兵参加学历教育和继续教育,提高科学文化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培养既能保卫祖国又能建设 祖国的人才。 (十)军事宣传工作。宣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中共中央、中央军委的重大决策,宣传军队 建设的重大成就和先进典型。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加强对军队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宣传和出版工作的 管理。组织开展对外军事宣传 文化装备文艺体育工作。建设服务部队的文艺体育队伍,发展军事文艺体育事业。建设军营文化,改善 (十二)群众工作。教育官兵遵守民族政策、宗教政策和群众纪律,开展拥政爱民和军民共建社会主义 精神文明活动,正确处理军政军民关系方面的问题,维护军政军民团结。协同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开展全 民国防教育。动员部队支援国家经济建设,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事业 (十三)联络工作。进行瓦解敌军、团结友军的工作。开展对台工作。调查研究外军、敌军和境内外民 族分裂势力情况。指导部队进行心理战研究和训练。 (十四)军人褒奖、福利和优待抚恤。建立健全军人褒奖、福利政策制度,对有突出贡献的军人实施褒 扬奖励,检査督促军人福利待遇的落实。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完善优待抚恤政策规定,对军人及其家属 实施优待,对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和残疾军人进行抚恤 十五)经常性思想工作。针对官兵的现实思想问题,及时进行思想教育,搞好心理疏导。发挥部队、 社会、家庭和思想工作骨干队伍的作用,开展群众性思想互助活动 十六)军事训练中政治工作。进行形势和军事斗争准备教育,激发部队练兵热情。引导官兵从难从严 从实战出发进行训练,培育部队的战斗精神和优良作风。做好军事演习中政治工作。开展战时政治工作研 究演练,制定完善战时政治工作预案 (十七执行任务中政治工作。进行后勤保障、装备保障、科学试验、院校教学以及国防施工、执勤、 反恐、国际维和、军事外交、抢险救灾等任务中的政治工作。 (十八)战时政治工作。加强党委对作战的统一领导,保证中共中央、中央军委的军事战略方针、作战 原则和命令、指示的贯彻 进行作战动员和战场鼓动。健全组织,调整补充干部。发扬军事民主,开 展立功创模活动。进行舆论战、心理战、法律战,开展瓦解敌军工作,开展反心战、反策反工作,开展军 事司法和法律服务工作。做好参战民兵、民工政治工作和战区群众工作。维护战场纪律和群众纪律。做好 烈士善后工作
2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的主要内容是: (一)思想政治教育。组织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进行人民军队性质、宗旨、职能和优良传统教育,进行爱国奉献、革命人生 观、尊干爱兵、艰苦奋斗教育,进行理想信念、军人道德、法律法规和时事政策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 体主义、革命英雄主义教育和革命气节教育。 (二)党组织建设。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增强党组织的原则性、战斗性。建立健全党的组 织和制度,搞好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工作,严格党的生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从思想上、政治上、组织 上、作风上加强党的建设,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发挥党委的核心领导作用、党支部的 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干部队伍建设。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建立完善干部工作法规制 度和政策,选拔、培养和管理干部,调整配备领导班子,实现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 化,造就高素质新型军事人才。 (四)共产主义青年团建设和青年工作。建立健全共青团组织,落实团的组织生活和工作制度,发挥共 青团的党的助手作用、完成任务的突击队作用和联系广大青年的桥梁作用。围绕部队中心任务,开展适合 青年特点的教育和活动,鼓励和支持青年学习成才。 (五)民主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军人代表大会、军人代表会议和军人大会、军人委员会等民主制度,开 展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军事民主,维护官兵民主权利,发挥官兵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六)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检查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军委的决议、命令、指示的执行情 况。开展反腐倡廉工作,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进行党纪军纪教育,检查处理违纪案件。 (七)保卫工作。建立健全保卫工作制度,做好预防犯罪工作。开展隐蔽斗争,防范敌对势力的渗透、 策反和破坏。做好安全警卫工作。依法进行刑事侦查工作,做好军事监狱和看守工作。 (八)军事审判、检察和司法行政工作。依法代表国家在军队中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组织开展司法行 政工作,保证宪法和法律在军队的实施。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国家军事利益,维护军队和军人合法权益,为 部队和官兵提供法律服务。 (九)科学文化教育。建立完善学习制度,组织部队学习现代科学文化知识特别是军事高科技知识,鼓 励和支持官兵参加学历教育和继续教育,提高科学文化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培养既能保卫祖国又能建设 祖国的人才。 (十)军事宣传工作。宣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中共中央、中央军委的重大决策,宣传军队 建设的重大成就和先进典型。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加强对军队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宣传和出版工作的 管理。组织开展对外军事宣传。 (十一)文艺体育工作。建设服务部队的文艺体育队伍,发展军事文艺体育事业。建设军营文化,改善 文化装备、设施和环境,组织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 (十二)群众工作。教育官兵遵守民族政策、宗教政策和群众纪律,开展拥政爱民和军民共建社会主义 精神文明活动,正确处理军政军民关系方面的问题,维护军政军民团结。协同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开展全 民国防教育。动员部队支援国家经济建设,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事业。 (十三)联络工作。进行瓦解敌军、团结友军的工作。开展对台工作。调查研究外军、敌军和境内外民 族分裂势力情况。指导部队进行心理战研究和训练。 (十四)军人褒奖、福利和优待抚恤。建立健全军人褒奖、福利政策制度,对有突出贡献的军人实施褒 扬奖励,检查督促军人福利待遇的落实。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完善优待抚恤政策规定,对军人及其家属 实施优待,对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和残疾军人进行抚恤。 (十五)经常性思想工作。针对官兵的现实思想问题,及时进行思想教育,搞好心理疏导。发挥部队、 社会、家庭和思想工作骨干队伍的作用,开展群众性思想互助活动。 (十六)军事训练中政治工作。进行形势和军事斗争准备教育,激发部队练兵热情。引导官兵从难从严 从实战出发进行训练,培育部队的战斗精神和优良作风。做好军事演习中政治工作。开展战时政治工作研 究演练,制定完善战时政治工作预案。 (十七)执行任务中政治工作。进行后勤保障、装备保障、科学试验、院校教学以及国防施工、执勤、 反恐、国际维和、军事外交、抢险救灾等任务中的政治工作。 (十八)战时政治工作。加强党委对作战的统一领导,保证中共中央、中央军委的军事战略方针、作战 原则和命令、指示的贯彻执行。进行作战动员和战场鼓动。健全组织,调整补充干部。发扬军事民主,开 展立功创模活动。进行舆论战、心理战、法律战,开展瓦解敌军工作,开展反心战、反策反工作,开展军 事司法和法律服务工作。做好参战民兵、民工政治工作和战区群众工作。维护战场纪律和群众纪律。做好 烈士善后工作
(十九)预备役部队、民兵政治工作。坚持党管武装的原则,加强预备役部队、民兵思想建设和组织建 设。做好民兵组织整顿、军事训练、执行任务中政治工作和兵役政治工作。加强专职人民武装干部队伍建 二十)政治工作研究。研究军队政治工作的历史、现状和发展趋势,研究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条件下政治工作的特点规律,研究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对政治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研究高技术战 争中开展政治工作和发挥政治工作作战功能的有效途径,研究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改进政治工作的方法手 段,研究制定政治工作的法规制度和政策,为加强和改进政治工作提供理论指导和决策依据。 第三章总政治部 第十五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是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政治工作机关,是全军政治工作的领导机关 总政治部在中共中央、中央军委的领导下,负责管理全军党的工作,组织进行政治工作。 第十六条总政治部主任主持总政治部的工作,组织实施对全军政治工作的领导。 总政治部副主任、主任助理协助主任工作 第十七条总政治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中央军委的决议、命令、指示,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宪法、法律 在军队的贯彻执行。领导全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调査硏究全局性、政策性问题,制定军队政治工作方针、政策和制度,拟制政治工作法规。部署、检査和 指导全军政治工作。及时向中共中央、中央军委反映情况,请示报告工作。 (二)领导全军的组织工作。制定军队党组织建设的规章制度,指导全军党组织建设:指导全军选举出 席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代表会议的代表;组织领导全军的党员教育和发展党员工作;管理全军党务工作和 政治统计;会同其他总部指导军队基层建设;领导全军民主制度建设;领导全军开展群众性争创先进和学 习英雄模范活动:管理奖励、优抚和婚姻工作;负责政治工作条例的拟制,检査监督贯彻执行情况:指导 全军选举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工作;领导全军共青团建设、青 年工作和妇女工作;负责军队有关社团组织事务。 (三)领导全军的干部工作。制定全军干部工作的政策规定和干部队伍建设规划;负责考核军级以上领 导班子和正师职以上领导干部,管理干部的任免、计划调配、退出现役工作;管理军官军衔工作;管理专 业技术军官、文职干部和非现役文职人员工作;管理干部培训、院校招生和毕业学员分配工作,负责依托 备役干部和人民武装干部队伍建设:领导和管理全军离休退休干部的有关工作;承办军队人员参加全国人 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有关工作;管理全军干部实力统计和档案工作 (四)领导全军的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全军政治教育和宣传工作的规划及大纲,指导全军的政治教育和 理论学习及院校政治理论教学工作,编审理论学习和政治教育基本教材;领导全军政治理论研究和理论队 伍建设;指导全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全军的经常性思想工作;会同有关总政治部组织指导全军 科学文化学习;领导与管理全军新闻宣传、出版工作和政治工作信息网络,组织协调重大事件、重大军事 活动和重大典型的宣传报道 (五)领导全军的保卫工作。制定军队保卫工作的政策规定;指导和协调全军预防犯罪综合治理工作; 指导全军安全警卫工作;领导全军隐蔽斗争工作;指导和协调对邪教组织破坏活动的防范和处理工作;领 导全军刑事侦查工作;指导全军军事监狱和看守工作 (六)会同中央军委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全军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制定军队党内监督的制度和案件检 査、审理的规定;检査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中央军委决议、命令、指示的贯彻执行情况 指导全军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检查和处理违犯党纪的重要案件。领导全军行政监察工作, 制定行政监察的政策规定,组织检査行政监察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检査和处理违犯军纪的重要案件。 (七领导全军的文化工作。制定军队文化工作的政策规定和文化体育发展规划,指导全军文化体育活 动和文艺体育队伍建设;组织指导全军文艺创作演出和文艺理论研究,开展体育竞赛;指导全军文化读物、 影视音像制品的出版、发行和播映工作;指导全军文化体育装备、器材、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 (八)领导全军的群众工作。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协调军政、军民关系的政策规定,指导全军参加军 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创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模范单位活动;检査执行民族政策、宗教政策和遵守 群众纪律的情况;会同有关总部指导全军参加和支援国家经济建设,进行抢险救灾,开展扶贫帮困工作, (九)领导全军的联络工作。制定全军联络工作的政策规定;组织开展对台工作,调查研究外军情况: 指导全军瓦解敌军工作,会同有关总部组织指导心理战教育训练和技术装备建设;指导开展边境会谈会晤 中的政治工作和对外军的宣传工作;负责与国际红十字会的有关联络工作;负责军队的侨务工作 十)指导全军的军事审判工作。拟制军事审判工作的法规;指导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依法审判职 权范围内的各类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授权或指定审判的案件,指导下级军事法院的审判工作。 (十一)指导全军的军事检察工作。拟制军事检察工作的法规;指导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依法行 使检察权,领导下级军事检察院的军事检察工作;指导全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3 (十九)预备役部队、民兵政治工作。坚持党管武装的原则,加强预备役部队、民兵思想建设和组织建 设。做好民兵组织整顿、军事训练、执行任务中政治工作和兵役政治工作。加强专职人民武装干部队伍建 设。 (二十)政治工作研究。研究军队政治工作的历史、现状和发展趋势,研究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条件下政治工作的特点规律,研究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对政治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研究高技术战 争中开展政治工作和发挥政治工作作战功能的有效途径,研究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改进政治工作的方法手 段,研究制定政治工作的法规制度和政策,为加强和改进政治工作提供理论指导和决策依据。 第三章 总政治部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是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政治工作机关,是全军政治工作的领导机关。 总政治部在中共中央、中央军委的领导下,负责管理全军党的工作,组织进行政治工作。 第十六条 总政治部主任主持总政治部的工作,组织实施对全军政治工作的领导。 总政治部副主任、主任助理协助主任工作。 第十七条 总政治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中央军委的决议、命令、指示,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宪法、法律 在军队的贯彻执行。领导全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调查研究全局性、政策性问题,制定军队政治工作方针、政策和制度,拟制政治工作法规。部署、检查和 指导全军政治工作。及时向中共中央、中央军委反映情况,请示报告工作。 (二)领导全军的组织工作。制定军队党组织建设的规章制度,指导全军党组织建设;指导全军选举出 席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代表会议的代表;组织领导全军的党员教育和发展党员工作;管理全军党务工作和 政治统计;会同其他总部指导军队基层建设;领导全军民主制度建设;领导全军开展群众性争创先进和学 习英雄模范活动;管理奖励、优抚和婚姻工作;负责政治工作条例的拟制,检查监督贯彻执行情况;指导 全军选举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工作;领导全军共青团建设、青 年工作和妇女工作;负责军队有关社团组织事务。 (三)领导全军的干部工作。制定全军干部工作的政策规定和干部队伍建设规划;负责考核军级以上领 导班子和正师职以上领导干部,管理干部的任免、计划调配、退出现役工作;管理军官军衔工作;管理专 业技术军官、文职干部和非现役文职人员工作;管理干部培训、院校招生和毕业学员分配工作,负责依托 普通高等教育培养军队干部工作和选派干部出国留学工作;管理全军干部工资、福利的有关工作;指导预 备役干部和人民武装干部队伍建设;领导和管理全军离休退休干部的有关工作;承办军队人员参加全国人 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有关工作;管理全军干部实力统计和档案工作。 (四)领导全军的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全军政治教育和宣传工作的规划及大纲,指导全军的政治教育和 理论学习及院校政治理论教学工作,编审理论学习和政治教育基本教材;领导全军政治理论研究和理论队 伍建设;指导全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全军的经常性思想工作;会同有关总政治部组织指导全军 科学文化学习;领导与管理全军新闻宣传、出版工作和政治工作信息网络,组织协调重大事件、重大军事 活动和重大典型的宣传报道。 (五)领导全军的保卫工作。制定军队保卫工作的政策规定;指导和协调全军预防犯罪综合治理工作; 指导全军安全警卫工作;领导全军隐蔽斗争工作;指导和协调对邪教组织破坏活动的防范和处理工作;领 导全军刑事侦查工作;指导全军军事监狱和看守工作。 (六)会同中央军委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全军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制定军队党内监督的制度和案件检 查、审理的规定;检查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中央军委决议、命令、指示的贯彻执行情况; 指导全军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检查和处理违犯党纪的重要案件。领导全军行政监察工作, 制定行政监察的政策规定,组织检查行政监察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检查和处理违犯军纪的重要案件。 (七)领导全军的文化工作。制定军队文化工作的政策规定和文化体育发展规划,指导全军文化体育活 动和文艺体育队伍建设;组织指导全军文艺创作演出和文艺理论研究,开展体育竞赛;指导全军文化读物、 影视音像制品的出版、发行和播映工作;指导全军文化体育装备、器材、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 (八)领导全军的群众工作。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协调军政、军民关系的政策规定,指导全军参加军 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创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模范单位活动;检查执行民族政策、宗教政策和遵守 群众纪律的情况;会同有关总部指导全军参加和支援国家经济建设,进行抢险救灾,开展扶贫帮困工作。 (九)领导全军的联络工作。制定全军联络工作的政策规定;组织开展对台工作,调查研究外军情况; 指导全军瓦解敌军工作,会同有关总部组织指导心理战教育训练和技术装备建设;指导开展边境会谈会晤 中的政治工作和对外军的宣传工作;负责与国际红十字会的有关联络工作;负责军队的侨务工作。 (十)指导全军的军事审判工作。拟制军事审判工作的法规;指导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依法审判职 权范围内的各类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授权或指定审判的案件,指导下级军事法院的审判工作。 (十一)指导全军的军事检察工作。拟制军事检察工作的法规;指导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依法行 使检察权,领导下级军事检察院的军事检察工作;指导全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十二)领导军事训练和执行任务中政治工作。制定军事训练和执行任务中政治工作的有关规定;掌握 全军军事训练和执行任务中政治工作的情况,适时提出加强和改进的意见;宣扬表彰爱军习武和完成任务 突出的重大典型。 (十三)领导战时政治工作。下达战时政治工作指示;指导部队进行作战动员;建立健全参战部队党组 织,指导党委实施对作战的统一领导;及时调整补充干部:发挥政治工作的作战功能,组织开展舆论战 心理战、法律战,做好瓦解敌军工作,防范敌人策反破坏;会同有关部门动员组织群众参战支前,做好抚 恤工作;制定战时奖励和惩处规定;制定和指导部队执行投诚、俘虏人员政策和被俘人员政策 (十四)领导全军院校政治工作。制定院校政治工作的政策规定;指导院校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指导院 校做好教员选拔、培养和干部交流工作;指导院校提高政治理论课教学质量。领导全军政治院校建设。 (十五)领导预备役部队和民兵政治工作。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预备役部队和民兵政治工作政策规 定;指导开展政治教育,做好组织整顿、军事训练、战备值勤等任务中的政治工作;领导和管理预备役干 部;领导民兵战时政治工作;协同国家有关部门开展全民国防教育,指导兵役政治工作、学生军事训练中 的政治工作 (十六)领导全军政治机关和政治干部队伍建设。参与制定和管理全军政治机关、政治干部的体制编制 制定全军政治机关和政治干部队伍建设的规划和措施:组织指导全军政治干部的培训。 十七)领导全军政治工作研究;领导全军司法行政工作,管理军队律师,指导法律服务工作;承办与 政治工作有关的外事工作;指导全军信访工作;指导政治工作史料编纂工作;指导全军政治工作指挥自动 化建设:会同有关总部管理全军政治工作经费。 (十八)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负责管理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党的工作,领 导进行政治工作 第四章中国共产党在军队中的组织 第一节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和党的委员会 第十八条中国共产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的团级以上单位的各级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委员会,是 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党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 单位的工作 第十九条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召集,每五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党 的委员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同级党的委员会确定,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 的军区、副军区级单位代表大会,所属团级以上单位一般应有代表出席;党的军级单位代表大会,所属 级以上单位一般应有代表出席;党的师、旅、团级单位代表大会,所属连级以上单位一般应有代表出席。 不足二百名正式党员的单位可以召开党员大会。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应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候选人名单必须经党组织和选举人 充分酝酿讨论。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 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代表候选人数比应选人 数至少多百分之二十,委员候选人数比应选人数至少多百分之十。被选举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 权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 第二十条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听取和审查同级党的委员会的报告 (二)听取和审查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本单位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 (四)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和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五)选举出席党的全国和上级代表大会、代表会议的代表。 第二十一条党的各级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党的各级委员会在必要时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 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二条党的各级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委员会的名额由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决定。党的师级以 上单位委员会委员必须是有五年以上党龄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党的旅、团级单位委员会委员必须是有三年 以上党龄的中国共产党党员。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委员会,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备案。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 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等额选举产生,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常务委员会的名额一般为七至十五 人。常务委员会在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的职权,向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负责,并定 期报告工作。常务委员会在下届党的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经常工作,直至新的常务委员会产生为
4 (十二)领导军事训练和执行任务中政治工作。制定军事训练和执行任务中政治工作的有关规定;掌握 全军军事训练和执行任务中政治工作的情况,适时提出加强和改进的意见;宣扬表彰爱军习武和完成任务 突出的重大典型。 (十三)领导战时政治工作。下达战时政治工作指示;指导部队进行作战动员;建立健全参战部队党组 织,指导党委实施对作战的统一领导;及时调整补充干部;发挥政治工作的作战功能,组织开展舆论战、 心理战、法律战,做好瓦解敌军工作,防范敌人策反破坏;会同有关部门动员组织群众参战支前,做好抚 恤工作;制定战时奖励和惩处规定;制定和指导部队执行投诚、俘虏人员政策和被俘人员政策。 (十四)领导全军院校政治工作。制定院校政治工作的政策规定;指导院校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指导院 校做好教员选拔、培养和干部交流工作;指导院校提高政治理论课教学质量。领导全军政治院校建设。 (十五)领导预备役部队和民兵政治工作。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预备役部队和民兵政治工作政策规 定;指导开展政治教育,做好组织整顿、军事训练、战备值勤等任务中的政治工作;领导和管理预备役干 部;领导民兵战时政治工作;协同国家有关部门开展全民国防教育,指导兵役政治工作、学生军事训练中 的政治工作。 (十六)领导全军政治机关和政治干部队伍建设。参与制定和管理全军政治机关、政治干部的体制编制; 制定全军政治机关和政治干部队伍建设的规划和措施;组织指导全军政治干部的培训。 (十七)领导全军政治工作研究;领导全军司法行政工作,管理军队律师,指导法律服务工作;承办与 政治工作有关的外事工作;指导全军信访工作;指导政治工作史料编纂工作;指导全军政治工作指挥自动 化建设;会同有关总部管理全军政治工作经费。 (十八)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负责管理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党的工作,领 导进行政治工作。 第四章 中国共产党在军队中的组织 第一节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和党的委员会 第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的团级以上单位的各级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委员会,是 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党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 单位的工作。 第十九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召集,每五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党 的委员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同级党的委员会确定,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 的军区、副军区级单位代表大会,所属团级以上单位一般应有代表出席;党的军级单位代表大会,所属营 级以上单位一般应有代表出席;党的师、旅、团级单位代表大会,所属连级以上单位一般应有代表出席。 不足二百名正式党员的单位可以召开党员大会。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应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候选人名单必须经党组织和选举人 充分酝酿讨论。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 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代表候选人数比应选人 数至少多百分之二十,委员候选人数比应选人数至少多百分之十。被选举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 权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 第二十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同级党的委员会的报告。 (二)听取和审查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本单位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 (四)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和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五)选举出席党的全国和上级代表大会、代表会议的代表。 第二十一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党的各级委员会在必要时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 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二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委员会的名额由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决定。党的师级以 上单位委员会委员必须是有五年以上党龄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党的旅、团级单位委员会委员必须是有三年 以上党龄的中国共产党党员。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委员会,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备案。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 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等额选举产生,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常务委员会的名额一般为七至十五 人。常务委员会在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的职权,向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负责,并定 期报告工作。常务委员会在下届党的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经常工作,直至新的常务委员会产生为 止
党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委员会和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委员会第一书记,由 同级党的地方委员会书记兼任。党的预备役师、旅、团委员会第一书记,由同级或上级党的地方委员会领 导成员兼任。 的各级委员会的成员,调离本单位、免职或退出现役时,其在党的委员会的职务即自行免除。委员 会成员的增补由常务委员会提出意见,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必要时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可以指定下 级党的委员会的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党的各级委员会讨论和决定下列事项 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宪法、法律,军队的法规制度,上级党的委员会决议和上级首长、领 导机关的命令、指示的贯彻执行。 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特别是军事高科技知识的学习 (三)党组织建设、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共青团建设的重大问题 (四)作战训练、教育管理、后勤和装备保障中的重要问题,年度和阶段性工作计划,完成重大任务的 要求和措施 (五)领导班子的调整配备,干部的考核、选拔、培养、任免、调配、奖惩和军衔、职级的调整,人才 队伍建设 (六)部队安全稳定和军政军民关系方面的重要问题。 (七重大经费开支、重大工程建设、大宗物资采购。 (八)本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党的委员会决议的贯彻情况,向上级党的委员会的请示报告,向 本级党的代表大会的报告 (九)其他必须由党的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独立执行任务的临时单位,应根据需要成立党的临时委员会。党的临时委员会的组成 职权、隶属关系,由批准其成立的党的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五条党的各级委员会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贯彻执行党委统一的集体领导下的首长分工负责 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做到 一)对本单位实行统一领导。一切重大问题必须由党的委员会讨论决定,紧急情况下可由首长临机处 置,但事后必须及时向党的委员会报告,并接受检查 坚持集体领导。凡属重大问题必须由党的委员会民主讨论,集体作出决定,个人不得专断 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 考虑。对党的委员会决定的问题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声明保留,并有权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但 在本级或上级党的委员会未改变决定之前,必须坚决执行。 (三)党的委员会作出决定后,由军政首长分工负责贯彻执行。属于军事工作方面的,由军事主官负责 组织实施:属于政治工作方面的,由政治委员负责组织实施。军政首长必须服从党的委员会的领导,执行 党的委员会的决议,积极履行职责,密切合作,互相支持。党的委员会不得包揽行政事务,应支持行政首 长独立负责的工作。 四)在党的委员会中,书记和委员享有平等的权利,个人不能决定重大问题或改变委员会的决定。书 记必须有坚强的党性和良好的民主作风,善于集中大家的智慧,发挥委员的作用。书记应自觉接受党的委 员会的监督,对自己和党的委员会工作中的缺点错误主动承担责任。委员应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加党的 委员会的集体领导 (五)党的委员会应建立健全民主科学的决策程序。决定重大事项,必须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 进行科学论证。决定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应征询专家的意见 党的各级委员会应根据本条的规定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议事规则。 第二十六条党的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军区、副军区级单位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军、师级单位每半 年至少召开一次,旅、团级单位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七条党的各级委员会必须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自身建设。坚持中心组学习制度,认真 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现代军事知识和高科技知识,提高理论政策水平和领导 能力: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改进领导方式和工作方法;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集体 领导;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正确处理内部矛盾,增强领导班子团结:严守党的纪 律,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监督,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树立良好形象。 第二节党的机关(部门)委员会和直属委员会
5 党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委员会和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委员会第一书记,由 同级党的地方委员会书记兼任。党的预备役师、旅、团委员会第一书记,由同级或上级党的地方委员会领 导成员兼任。 党的各级委员会的成员,调离本单位、免职或退出现役时,其在党的委员会的职务即自行免除。委员 会成员的增补由常务委员会提出意见,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必要时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可以指定下一 级党的委员会的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讨论和决定下列事项: (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宪法、法律,军队的法规制度,上级党的委员会决议和上级首长、领 导机关的命令、指示的贯彻执行。 (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特别是军事高科技知识的学习。 (三)党组织建设、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共青团建设的重大问题。 (四)作战训练、教育管理、后勤和装备保障中的重要问题,年度和阶段性工作计划,完成重大任务的 要求和措施。 (五)领导班子的调整配备,干部的考核、选拔、培养、任免、调配、奖惩和军衔、职级的调整,人才 队伍建设。 (六)部队安全稳定和军政军民关系方面的重要问题。 (七)重大经费开支、重大工程建设、大宗物资采购。 (八)本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党的委员会决议的贯彻情况,向上级党的委员会的请示报告,向 本级党的代表大会的报告。 (九)其他必须由党的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独立执行任务的临时单位,应根据需要成立党的临时委员会。党的临时委员会的组成、 职权、隶属关系,由批准其成立的党的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五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贯彻执行党委统一的集体领导下的首长分工负责 制,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做到: (一)对本单位实行统一领导。一切重大问题必须由党的委员会讨论决定,紧急情况下可由首长临机处 置,但事后必须及时向党的委员会报告,并接受检查。 (二)坚持集体领导。凡属重大问题必须由党的委员会民主讨论,集体作出决定,个人不得专断。讨论 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 考虑。对党的委员会决定的问题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声明保留,并有权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但 在本级或上级党的委员会未改变决定之前,必须坚决执行。 (三)党的委员会作出决定后,由军政首长分工负责贯彻执行。属于军事工作方面的,由军事主官负责 组织实施;属于政治工作方面的,由政治委员负责组织实施。军政首长必须服从党的委员会的领导,执行 党的委员会的决议,积极履行职责,密切合作,互相支持。党的委员会不得包揽行政事务,应支持行政首 长独立负责的工作。 (四)在党的委员会中,书记和委员享有平等的权利,个人不能决定重大问题或改变委员会的决定。书 记必须有坚强的党性和良好的民主作风,善于集中大家的智慧,发挥委员的作用。书记应自觉接受党的委 员会的监督,对自己和党的委员会工作中的缺点错误主动承担责任。委员应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加党的 委员会的集体领导。 (五)党的委员会应建立健全民主科学的决策程序。决定重大事项,必须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 进行科学论证。决定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应征询专家的意见。 党的各级委员会应根据本条的规定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议事规则。 第二十六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军区、副军区级单位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军、师级单位每半 年至少召开一次,旅、团级单位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七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必须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自身建设。坚持中心组学习制度,认真 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现代军事知识和高科技知识,提高理论政策水平和领导 能力;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改进领导方式和工作方法;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集体 领导;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正确处理内部矛盾,增强领导班子团结;严守党的纪 律,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监督,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树立良好形象。 第二节 党的机关(部门)委员会和直属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设立党的委员会,其组成、职权及产生方式 由中央军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决定。各总部机关和二级部党的组织设置、组 成、职权及产生方式,由该总部党的委员会决定 二十九条军区、副军区、军、师、旅级单位的司令部、政治部、联(后)勤部、装备部,分别设立 党的委员会。党的司令部委员会、政治部委员会,设书记、副书记,不设常务委员会,其成员由同级部队 党的委员会决定。党的联(后)勤部委员会、装备部委员会的名额由同级部队党的委员会确定,委员会由党 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其中军区、副军区级单位党的联(后)勤部委员会、装备部委员会,设立五 至九人的常务委员会。委员会选出的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报同级部队党的委员会批准 党的各级机关委员会在同级部队党的委员会的领导下,讨论决定本机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自身建设 问题,对直属单位实行统一领导。党的各级机关委员会行使低于同级部队党的委员会一个等级的权限 第三十条军区、副军区、军、师、旅级单位的司令部、政治部、联(后)勤部、装备部,直属单位较 多的,可在设立党的机关委员会的同时,设立党的直属委员会。党的各级机关直属委员会,由党代表大会 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设书记、副书记,委员人数多的设五至七人的常务委员会。委员会选出的常务委员 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报同级党的机关委员会批准。党的直属委员会在同级党的机关委员会领导下,对 直属单位实行统一领导,负责机关党的工作。直属委员会行使的权限,由同级党的机关委员会确定 第三十一条团级单位的司令部、政治处和直属单位,根据需要设立统一的党的直属委员会,负责管 理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工作,组织进行政治工作。团级单位的后勤处、装备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负 责管理各该处和直属单位党的工作,组织进行政治工作。党的团级单位的直属委员会和后勤处、装备处的 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设书记、副书记,不设常务委员会。。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 报团级单位党的委员会批准。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三十二条初级、中级军队院校的机关,一般可按部门设立党的委员会,人员和直属单位少的,可 设立统一的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或党的支部委员会,其组成、职权和产生方式,参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 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各级司令部、政治部党的机关(部门)委员会的领导制度和自身建设,参照本条例第二十 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执行。本章第一节,原则上适用于各级联(后)勤部、装备部党的机关(部门)委员 会和直属委员会。 第三节党的基层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中国共产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的营和相当于营的单位设立的基层委员会,是各该单位 统一领导和团结的核心 党的基层委员会的名额由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决定,设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三年 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基层党员大会差额选举产生。委员候选人数比应选人数至少多百分之二十。有选举 权的到会党员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党员人数的五分之四,被选举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人数半数的,始 得当选。书记、副书记由基层委员会等额选举产生,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必要时可由上一级党的委 员会指定。 第三十五条基层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讨论贯彻执行上级决议、指示的措施。 (二)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 三)讨论和批准基层委员会的报告 (四)选举基层委员会委员和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代表会议的代表。 第三十六条党的基层委员会在基层党员大会闭会期间,统一领导本单位的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的决议、命令、指示和本级党组织的决议,组织和带领官兵 完成作战、训练和其他各项任务。 (二)组织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基 本知识和优良传统,学习科学文化和军事、业务知识 (三)领导党支部建设,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 (四)有计划地做好发展党员的工作 (五)领导所属单位的基层建设,组织开展争创先进和学习英雄模范活动。 (六)教育管理干部,对干部的培养、使用和奖惩提出建议。 (七)领导本单位的纪律检查工作 (八)领导本单位共青团总支部委员会的工作 第三十七条党的基层委员会讨论和决定下列事项: 6
6 第二十八条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设立党的委员会,其组成、职权及产生方式, 由中央军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决定。各总部机关和二级部党的组织设置、组 成、职权及产生方式,由该总部党的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九条 军区、副军区、军、师、旅级单位的司令部、政治部、联(后)勤部、装备部,分别设立 党的委员会。党的司令部委员会、政治部委员会,设书记、副书记,不设常务委员会,其成员由同级部队 党的委员会决定。党的联(后)勤部委员会、装备部委员会的名额由同级部队党的委员会确定,委员会由党 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其中军区、副军区级单位党的联(后)勤部委员会、装备部委员会,设立五 至九人的常务委员会。委员会选出的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报同级部队党的委员会批准。 党的各级机关委员会在同级部队党的委员会的领导下,讨论决定本机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自身建设 问题,对直属单位实行统一领导。党的各级机关委员会行使低于同级部队党的委员会一个等级的权限。 第三十条 军区、副军区、军、师、旅级单位的司令部、政治部、联(后)勤部、装备部,直属单位较 多的,可在设立党的机关委员会的同时,设立党的直属委员会。党的各级机关直属委员会,由党代表大会 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设书记、副书记,委员人数多的设五至七人的常务委员会。委员会选出的常务委员 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报同级党的机关委员会批准。党的直属委员会在同级党的机关委员会领导下,对 直属单位实行统一领导,负责机关党的工作。直属委员会行使的权限,由同级党的机关委员会确定。 第三十一条 团级单位的司令部、政治处和直属单位,根据需要设立统一的党的直属委员会,负责管 理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工作,组织进行政治工作。团级单位的后勤处、装备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负 责管理各该处和直属单位党的工作,组织进行政治工作。党的团级单位的直属委员会和后勤处、装备处的 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设书记、副书记,不设常务委员会。。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 报团级单位党的委员会批准。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三十二条 初级、中级军队院校的机关,一般可按部门设立党的委员会,人员和直属单位少的,可 设立统一的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或党的支部委员会,其组成、职权和产生方式,参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 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各级司令部、政治部党的机关(部门)委员会的领导制度和自身建设,参照本条例第二十 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执行。本章第一节,原则上适用于各级联(后)勤部、装备部党的机关(部门)委员 会和直属委员会。 第三节 党的基层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的营和相当于营的单位设立的基层委员会,是各该单位 统一领导和团结的核心。 党的基层委员会的名额由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决定,设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三年。 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基层党员大会差额选举产生。委员候选人数比应选人数至少多百分之二十。有选举 权的到会党员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党员人数的五分之四,被选举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人数半数的,始 得当选。书记、副书记由基层委员会等额选举产生,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必要时可由上一级党的委 员会指定。 第三十五条 基层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讨论贯彻执行上级决议、指示的措施。 (二)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 (三)讨论和批准基层委员会的报告。 (四)选举基层委员会委员和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代表会议的代表。 第三十六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在基层党员大会闭会期间,统一领导本单位的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的决议、命令、指示和本级党组织的决议,组织和带领官兵 完成作战、训练和其他各项任务。 (二)组织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基 本知识和优良传统,学习科学文化和军事、业务知识。 (三)领导党支部建设,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 (四)有计划地做好发展党员的工作。 (五)领导所属单位的基层建设,组织开展争创先进和学习英雄模范活动。 (六)教育管理干部,对干部的培养、使用和奖惩提出建议。 (七)领导本单位的纪律检查工作。 (八)领导本单位共青团总支部委员会的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讨论和决定下列事项:
(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宪法、法律,军队的法规制度和上级的决议、命令、指示的贯彻执行。 (二)完成作战、训练和其他重大任务的措施。 (三)党员大会和基层委员会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向上级党的委员会的请示报告,向本级党员大会的 报告。 (四)所属单位党支部和基层建设状况的分析,加强党支部和基层建设的重要措施 (五)所属单位骨干配备和人员的调整及分配。 (六)审批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 (七)职权范围内的奖惩工作 (八)其他必须由党的基层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原则上 适用于党的基层委员会。 第四节党的支部 第三十八条中国共产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的连队和相当于连队的单位设立的支部,是党在军队中 的基层组织,是各该单位统一领导和团结的核心 第三十九条凡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连级单位,都应设立党的支部。独立执行任务的临时单位,应 根据需要设立党的临时支部。设立党的支部必须经过党的旅、团级单位委员会批准 支部党员大会和它所产生的委员会,统一领导本单位的工作。支部委员会必须贯彻执行支部党员大会 的决议,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工作,并接受检查和监督。支部委员会由支部党员大会差额选举产生,委员 候选人数比应选人数至少多百分之二十。有选举权的到会党员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党员人数的五分之四 被选举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支部委员会的人数一般为五至七人,最多九人, 通常设书记、副书记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青年委员、纪律检査委员、保卫委员、群众工作委员,必要 时可设敌军工作委员。士官党员较多的单位,应有一名士官党员参加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由支部委 员会等额选举产生。在委员人数较少的情况下,一名委员可以兼管数名委员的工作。正式党员少的支部可 以建立三人支部委员会或只设书记、副书记。支部委员会委员,由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书记、副书记, 由旅、团级单位党的委员会批准 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二年。如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四十条支部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讨论贯彻执行上级决议、指示的措施。 (二)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 (三)讨论和批准支部委员会的报告,听取和讨论本单位军政主官的工作报告 (四)选举支部委员会委员和出席党的上级代表大会、代表会议的代表。 (五)作出吸收和处分党员的决定 第四十一条党支部的主要任务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宪法、法律,军队的法规制度,上级的决议、命令、指示 和本支部的决议,组织带领党员和群众完成作战、.训练和其他任务 )组织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基 本知识和优良传统,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三)落实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组织对党员进行民主评议,监督党员履行义务, 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四)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 (五)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关心和解决官兵的现实思想问题和实际问题 (六)开展尊干爱兵活动,密切官兵关系;开展拥政爱民活动,密切军政军民关系。 (七落实预防犯罪制度和措施,同敌对势力的渗透破坏活动作斗争,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八)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有计划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收缴党费 (九)领导共青团支部和军人委员会的工作 (十)组织官兵开展争创先进和学习英雄模范活动 第四十二条党的支部委员会讨论和决定下列事项 (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宪法、法律,军队的法规制度和上级的决议、命令、指示的贯彻执行。 (二)本单位建设的规划和重要工作任务的部署。 7
7 (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宪法、法律,军队的法规制度和上级的决议、命令、指示的贯彻执行。 (二)完成作战、训练和其他重大任务的措施。 (三)党员大会和基层委员会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向上级党的委员会的请示报告,向本级党员大会的 报告。 (四)所属单位党支部和基层建设状况的分析,加强党支部和基层建设的重要措施。 (五)所属单位骨干配备和人员的调整及分配。 (六)审批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 (七)职权范围内的奖惩工作。 (八)其他必须由党的基层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原则上 适用于党的基层委员会。 第四节 党的支部 第三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的连队和相当于连队的单位设立的支部,是党在军队中 的基层组织,是各该单位统一领导和团结的核心。 第三十九条 凡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连级单位,都应设立党的支部。独立执行任务的临时单位,应 根据需要设立党的临时支部。设立党的支部必须经过党的旅、团级单位委员会批准。 支部党员大会和它所产生的委员会,统一领导本单位的工作。支部委员会必须贯彻执行支部党员大会 的决议,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工作,并接受检查和监督。支部委员会由支部党员大会差额选举产生,委员 候选人数比应选人数至少多百分之二十。有选举权的到会党员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党员人数的五分之四, 被选举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支部委员会的人数一般为五至七人,最多九人, 通常设书记、副书记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青年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保卫委员、群众工作委员,必要 时可设敌军工作委员。士官党员较多的单位,应有一名士官党员参加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由支部委 员会等额选举产生。在委员人数较少的情况下,一名委员可以兼管数名委员的工作。正式党员少的支部可 以建立三人支部委员会或只设书记、副书记。支部委员会委员,由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书记、副书记, 由旅、团级单位党的委员会批准。 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二年。如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四十条 支部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讨论贯彻执行上级决议、指示的措施。 (二)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 (三)讨论和批准支部委员会的报告,听取和讨论本单位军政主官的工作报告。 (四)选举支部委员会委员和出席党的上级代表大会、代表会议的代表。 (五)作出吸收和处分党员的决定。 第四十一条 党支部的主要任务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宪法、法律,军队的法规制度,上级的决议、命令、指示 和本支部的决议,组织带领党员和群众完成作战、.训练和其他任务。 (二)组织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基 本知识和优良传统,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三)落实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组织对党员进行民主评议,监督党员履行义务, 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四)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 (五)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关心和解决官兵的现实思想问题和实际问题。 (六)开展尊干爱兵活动,密切官兵关系;开展拥政爱民活动,密切军政军民关系。 (七)落实预防犯罪制度和措施,同敌对势力的渗透破坏活动作斗争,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八)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有计划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收缴党费。 (九)领导共青团支部和军人委员会的工作。 (十)组织官兵开展争创先进和学习英雄模范活动。 第四十二条 党的支部委员会讨论和决定下列事项: (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宪法、法律,军队的法规制度和上级的决议、命令、指示的贯彻执行。 (二)本单位建设的规划和重要工作任务的部署
(三)官兵思想状况分析和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措施。 (四)骨干配备,组织调整,军衔和职级晋升,人员的调动和分配 (五)选取士官,推荐优秀士兵考学、保送入学和学习专业技术。 (六)发展党员。 (七奖励和处分 (八)重要的经费开支与重要物资的使用。 (九)共青团支部、军人委员会的建设。 十)其他必须由支部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 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原则上适用于党的支部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党支部书记和各委员的分工是: 支部书记负责党支部的.日常工作,主持召开支部委员会;检査监督党支部决议的贯彻实施,代表支 部委员会按时向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组织召开支部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与支部委员和干部保持密切联系,交流情况,研究工作。 副书记协助书记工作,书记出缺时代理书记工作 组织委员负责掌握支部的组织情况,管理发展党员工作,收缴党费,接转党员组织关系 宣传委员负责了解党员的思想情况,组织党员的学习和教育,开展宣传鼓动工作。 青年委员负责共青团支部工作,贯彻执行党支部有关青年工作的决议 纪律检查委员负责检査党员执行党的纪律的情况,受理、转递党员的申诉和控告 保卫委员负责预防犯罪和保密工作。 群众工作委员负责拥政爱民工作,检查和维护群众纪律,参与做好官兵家属的工作 敌军工作委员负责瓦解敌军工作 第四十四条党支部按党员的数量和分布情况,划分党的小组。党小组长由党小组会推选产生。干部 党员应同士兵党员一起编组,过党的小组生活 党小组的主要工作是:组织党员学习,接受党员汇报,督促党员执行党的决议,教育培养党的发展对 象,做党员和群众的思想工作,收缴党费。 第四十五条党支部应坚持以下组织生活制度: -)会议制度。支部党员大会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支部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党小组会每月一次。会 议应作记录。 (二)党日制度。每周用半天时间进行党的活动,必要时可相对集中使用,但每月不得少于两次 (三)党课制度。每月进行一次党课教育。 (四)报告工作制度。支部委员会每半年或按工作阶段,向支部党员大会作工作报告和自身建设情况的 报告 (五)民主生活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党员大会进行交心通气,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六)党员汇报制度。党员每两个月向党支部或党小组汇报一次思想和工作情况,遇有重要问题或外出 时应及时汇报。 (七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对党员特别是干部党员的模范作用,采取党内与党外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议 每年至少一次。 第四十六条中国共产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的教研室、科研室、技术室、医疗科(室)和军代表室(处) 设立的支部,是党在军队教学、科研、技术、医疗和军事代表机构中的基层组织,是各该单位政治领导和 团结的核心。主要任务是 (一)抓好党支部的思想、政治、组织和作风建设。 (二)分析本单位人员的思想状况,提出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措施,教育全体人员努力完成任务 (三)对本单位干部的任免、调配、培训、奖惩、军衔和职级的调整提出建议 (四)研究讨论本单位建设规划和重大经费开支。 (五)支持和监督行政领导正确行使职权。 (六)协助行政领导改善本单位的物质文化生活,做好职工、家属的思想工作
8 (三)官兵思想状况分析和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措施。 (四)骨干配备,组织调整,军衔和职级晋升,人员的调动和分配。 (五)选取士官,推荐优秀士兵考学、保送入学和学习专业技术。 (六)发展党员。 (七)奖励和处分。 (八)重要的经费开支与重要物资的使用。 (九)共青团支部、军人委员会的建设。 (十)其他必须由支部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 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原则上适用于党的支部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 党支部书记和各委员的分工是: 支部书记负责党支部的.日常工作,主持召开支部委员会;检查监督党支部决议的贯彻实施,代表支 部委员会按时向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组织召开支部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与支部委员和干部保持密切联系,交流情况,研究工作。 副书记协助书记工作,书记出缺时代理书记工作。 组织委员负责掌握支部的组织情况,管理发展党员工作,收缴党费,接转党员组织关系。 宣传委员负责了解党员的思想情况,组织党员的学习和教育,开展宣传鼓动工作。 青年委员负责共青团支部工作,贯彻执行党支部有关青年工作的决议。 纪律检查委员负责检查党员执行党的纪律的情况,受理、转递党员的申诉和控告。 保卫委员负责预防犯罪和保密工作。 群众工作委员负责拥政爱民工作,检查和维护群众纪律,参与做好官兵家属的工作。 敌军工作委员负责瓦解敌军工作。 第四十四条 党支部按党员的数量和分布情况,划分党的小组。党小组长由党小组会推选产生。干部 党员应同士兵党员一起编组,过党的小组生活。 党小组的主要工作是:组织党员学习,接受党员汇报,督促党员执行党的决议,教育培养党的发展对 象,做党员和群众的思想工作,收缴党费。 第四十五条 党支部应坚持以下组织生活制度: (一)会议制度。支部党员大会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支部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党小组会每月一次。会 议应作记录。 (二)党日制度。每周用半天时间进行党的活动,必要时可相对集中使用,但每月不得少于两次。 (三)党课制度。每月进行一次党课教育。 (四)报告工作制度。支部委员会每半年或按工作阶段,向支部党员大会作工作报告和自身建设情况的 报告。 (五)民主生活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党员大会进行交心通气,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六)党员汇报制度。党员每两个月向党支部或党小组汇报一次思想和工作情况,遇有重要问题或外出 时应及时汇报。 (七)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对党员特别是干部党员的模范作用,采取党内与党外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议。 每年至少一次。 第四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的教研室、科研室、技术室、医疗科(室)和军代表室(处) 设立的支部,是党在军队教学、科研、技术、医疗和军事代表机构中的基层组织,是各该单位政治领导和 团结的核心。主要任务是: (一)抓好党支部的思想、政治、组织和作风建设。 (二)分析本单位人员的思想状况,提出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措施,教育全体人员努力完成任务。 (三)对本单位干部的任免、调配、培训、奖惩、军衔和职级的调整提出建议。 (四)研究讨论本单位建设规划和重大经费开支。 (五)支持和监督行政领导正确行使职权。 (六)协助行政领导改善本单位的物质文化生活,做好职工、家属的思想工作
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原则上适用于教研室、科研室、 技术室、医疗科(室)和军代表室(处)党支部 第四十七条中国共产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各级机关中设立的支部和总支部,是党在军队机关中的基 层组织,在上级党组织领导下,负责党的工作,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协助行政领 导完成任务。 党的机关支部和总支部的设立,由所在部队党的委员会或党的机关(部门)委员会或党的机关直属委员 会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决定。党的机关总支部在同级党的机关(部门)委员会或党的机关直属委员会领 导下,领导所属单位的党支部 党的机关支部和总支部的主要任务是: 密(一抓好自身的思想、政治、组织和作风建设,对党员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遵纪 廉洁奉公的情况进行监督,维护和保障党员的权利。做好党员教育和发展工作。 (二)支持行政领导行使职权,教育党员和群众做好本职工作,保证机关各项任务的完成 (三)经常了解和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协助有关部门改善机关人员的物 质文化生活,做好职工、家属的思想工作。 (四)教育机关人员保守国家和军队的秘密,保证机关安全。 (五)对机关人员的奖惩提出建议 党员领导干部应以普通党员的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自觉接受监督。 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原则上适用于党的机关支部和总支 第五章中国共产党在军队中的纪律检查机关 第四十八条中国共产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的团级以上单位设立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各级维 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的检查机关,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四十九条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的全军纪律检查机关,其组成人员由 中央军委决定。中央军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在中央军委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与总政治部共 同负责党的全军纪律检查工作 第五十条党的团级以上单位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名额七至十一人 设书记、副书记,不设常务委员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 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后报上一级党的 委员会批准。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设纪律检查委员。 第五十一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同级党的委员会相同。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成员, 调离本单位或免职、退出现役时,其在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务即自行免除,缺额由该级纪律检査委员会提 出增补意见,委员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审批,书记、副书记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第五十二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査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军委的决议、命令、指示以及 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决议、指示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军队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 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调查分析本单位的党风党纪状况,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检查和监督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 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六)向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五十三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对所属党的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进行初步核实,直至立案检查。初步核实和立案检查的批 准权限按中央军委纪律检査委员会有关规定办理。对特别重要或复杂案件检查处理中的问题和结果,必须 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和它的成员有违犯党纪的情况,应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提出;在同级党的委员 会不给予解决或不给予正确解决时,有权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协助处理。对同级党的委 员会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请求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予以复查
9 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原则上适用于教研室、科研室、 技术室、医疗科(室)和军代表室(处)党支部。 第四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各级机关中设立的支部和总支部,是党在军队机关中的基 层组织,在上级党组织领导下,负责党的工作,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协助行政领 导完成任务。 党的机关支部和总支部的设立,由所在部队党的委员会或党的机关(部门)委员会或党的机关直属委员 会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决定。党的机关总支部在同级党的机关(部门)委员会或党的机关直属委员会领 导下,领导所属单位的党支部。 党的机关支部和总支部的主要任务是: (一)抓好自身的思想、政治、组织和作风建设,对党员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遵纪 守法、廉洁奉公的情况进行监督,维护和保障党员的权利。做好党员教育和发展工作。 (二)支持行政领导行使职权,教育党员和群众做好本职工作,保证机关各项任务的完成。 (三)经常了解和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协助有关部门改善机关人员的物 质文化生活,做好职工、家属的思想工作。 (四)教育机关人员保守国家和军队的秘密,保证机关安全。 (五)对机关人员的奖惩提出建议。 党员领导干部应以普通党员的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自觉接受监督。 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原则上适用于党的机关支部和总支 部。 第五章 中国共产党在军队中的纪律检查机关 第四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的团级以上单位设立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各级维 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的检查机关,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四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的全军纪律检查机关,其组成人员由 中央军委决定。中央军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在中央军委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与总政治部共 同负责党的全军纪律检查工作。 第五十条 党的团级以上单位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名额七至十一人, 设书记、副书记,不设常务委员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 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后报上一级党的 委员会批准。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设纪律检查委员。 第五十一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同级党的委员会相同。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成员, 调离本单位或免职、退出现役时,其在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务即自行免除,缺额由该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提 出增补意见,委员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审批,书记、副书记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第五十二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军委的决议、命令、指示以及 上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决议、指示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军队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 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调查分析本单位的党风党纪状况,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检查和监督。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 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六)向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五十三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对所属党的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进行初步核实,直至立案检查。初步核实和立案检查的批 准权限按中央军委纪律检查委员会有关规定办理。对特别重要或复杂案件检查处理中的问题和结果,必须 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二)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和它的成员有违犯党纪的情况,应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提出;在同级党的委员 会不给予解决或不给予正确解决时,有权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协助处理。对同级党的委 员会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请求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予以复查
(三)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检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并且有权批准和改变下级纪律检查委 员会对于案件所作的决定。如果所要改变的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已经得到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 批准,这种改变必须经过它的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第五十四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原则是 (一)凡属重大问题,必须经过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二)检查处理违犯党纪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党内法规为准绳 (三)及时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请示报告工作 (四)重视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批评、建议,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五)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廉洁奉公,以身作则。 第六章政治委员、政治教导员和政治指导员 第一节政治委员 第五十五条政治委员与同级军事主官同为所在部队的首长,在同级党的委员会领导下,对所属部队 的各项工作共同负责。政治委员是党的委员会日常工作的主持者。政治委员隶属于直接上级首长,在政治 工作上,服从上级政治委员和政治机关;在军事工作上,服从上级军事指挥员、政治委员和军事机关。 副政治委员协助政治委员工作 第五十六条政治委员必须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和政策水平,认真实践“三个 代表”重要思想,理想信念坚定;有坚强的党性和组织纪律观念,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命令指 示坚决;有丰富的政治工作经验,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开拓创新能力,较高的军事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 有优良的思想品德和作风,作战英勇果敢,顾全大局,坚持原则,正确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善于团结同 志,密切联系群众,求真务实,公道正派,廉洁自律,为人表率。政治委员必须是有五年以上党龄的中国 共产党党员 第五十七条政治委员应当以主要精力组织领导本单位政治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领导部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宪法、法律,上级的决议、命令、指示,同级党的 委员会的决议 领导部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组织开展思 想政治教育。 (三)领导部队贯彻执行条令条例和其他法规制度,维护军队的纪律,保证部队的团结稳定和集中统一 (四)协同同级军事主官组织指挥作战、训练和重大任务的完成;领导做好执行作战、训练等各项任务 中的政治工作;和同级军事主官共同签署各项命令。 (五)做好瓦解敌军工作,领导和组织部队开展心理战 (六)领导部队党组织建设和共青团建设,指导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和行政监察工作 (七领导做好干部工作,抓好人才队伍建设;领导所属部队的计划生育工作。 (八)领导部队政法建设,做好安全保卫、隐蔽斗争和机要保密工作。 (九)领导部队开展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军事民主;贯彻上级有关加强基层建设的规定,抓好基层建 设;领导部队的文化工作和群众工作 (十)领导政治机关的工作 第五十八条政治委员在工作中应与军事主官相互支持,密切合作。在原则问题上不能取得一致意见 时,应当提交党的委员会讨论决定,或请示上级解决;紧急情况下,属于军事工作方面的问题由军事主官 决定,属于政治工作方面的问题由政治委员决定,但都必须对党的委员会和上级负责,事后报告,接受检 第二节政治教导员 第五十九条政治教导员与同级军事主官同为所在单位的首长,在上级首长、政治机关和本单位党的 委员会领导下,对本单位各项工作共同负责。政治教导员是本单位党的委员会日常工作的主持者 副政治教导员协助政治教导员工作。 第六十条政治教导员必须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 思想,理想信念坚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命令指示坚决;有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仼感,丰富 的基层政治工作经验和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有遂行作战任务所需要的军事素质、专业技能和科学文化知 识;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作风,作战勇敢,工作扎实,联系群众,团结同志,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廉洁 奉公,以身作则。政治教导员必须是有三年以上党龄的中国共产党党员 第六十一条政治教导员应以主要精力开展政治工作,主要职责是:
10 (三)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检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并且有权批准和改变下级纪律检查委 员会对于案件所作的决定。如果所要改变的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已经得到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 批准,这种改变必须经过它的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第五十四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原则是: (一)凡属重大问题,必须经过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二)检查处理违犯党纪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党内法规为准绳。 (三)及时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请示报告工作。 (四)重视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批评、建议,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五)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廉洁奉公,以身作则。 第六章 政治委员、政治教导员和政治指导员 第一节 政治委员 第五十五条 政治委员与同级军事主官同为所在部队的首长,在同级党的委员会领导下,对所属部队 的各项工作共同负责。政治委员是党的委员会日常工作的主持者。政治委员隶属于直接上级首长,在政治 工作上,服从上级政治委员和政治机关;在军事工作上,服从上级军事指挥员、政治委员和军事机关。 副政治委员协助政治委员工作。 第五十六条 政治委员必须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和政策水平,认真实践“三个 代表”重要思想,理想信念坚定;有坚强的党性和组织纪律观念,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命令指 示坚决;有丰富的政治工作经验,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开拓创新能力,较高的军事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 有优良的思想品德和作风,作战英勇果敢,顾全大局,坚持原则,正确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善于团结同 志,密切联系群众,求真务实,公道正派,廉洁自律,为人表率。政治委员必须是有五年以上党龄的中国 共产党党员。 第五十七条 政治委员应当以主要精力组织领导本单位政治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领导部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宪法、法律,上级的决议、命令、指示,同级党的 委员会的决议。 (二)领导部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组织开展思 想政治教育。 (三)领导部队贯彻执行条令条例和其他法规制度,维护军队的纪律,保证部队的团结稳定和集中统一。 (四)协同同级军事主官组织指挥作战、训练和重大任务的完成;领导做好执行作战、训练等各项任务 中的政治工作;和同级军事主官共同签署各项命令。 (五)做好瓦解敌军工作,领导和组织部队开展心理战。 (六)领导部队党组织建设和共青团建设,指导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和行政监察工作。 (七)领导做好干部工作,抓好人才队伍建设;领导所属部队的计划生育工作。 (八)领导部队政法建设,做好安全保卫、隐蔽斗争和机要保密工作。 (九)领导部队开展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军事民主;贯彻上级有关加强基层建设的规定,抓好基层建 设;领导部队的文化工作和群众工作。 (十)领导政治机关的工作。 第五十八条 政治委员在工作中应与军事主官相互支持,密切合作。在原则问题上不能取得一致意见 时,应当提交党的委员会讨论决定,或请示上级解决;紧急情况下,属于军事工作方面的问题由军事主官 决定,属于政治工作方面的问题由政治委员决定,但都必须对党的委员会和上级负责,事后报告,接受检 查。 第二节 政治教导员 第五十九条 政治教导员与同级军事主官同为所在单位的首长,在上级首长、政治机关和本单位党的 委员会领导下,对本单位各项工作共同负责。政治教导员是本单位党的委员会日常工作的主持者。 副政治教导员协助政治教导员工作。 第六十条 政治教导员必须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 思想,理想信念坚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命令指示坚决;有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丰富 的基层政治工作经验和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有遂行作战任务所需要的军事素质、专业技能和科学文化知 识;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作风,作战勇敢,工作扎实,联系群众,团结同志,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廉洁 奉公,以身作则。政治教导员必须是有三年以上党龄的中国共产党党员。 第六十一条 政治教导员应以主要精力开展政治工作,主要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