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 意见》(国发[2012]3号),推动节约型社会建设,加强对节 水型城市建设工作的指导,规范国家节水型城市的申报与考 核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修 订了《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节水型城市的申报、考核、复查及管 理 、申报范围 全国设市城市。 三、申报条件 申报国家节水型城市,须获得省级节水型城市称号满 年(含)以上。被撤销国家节水型城市称号的城市,三年内 不得重新申报 四、申报时间和考核年限 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考核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接受申 报为双数年;复查自命名之日起每四年进行一次。住房城乡 建设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在组织考核和复查评审当年的6月 30日前受理申报与复查材料 五、申报程序
3 附件 1: 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 意见》(国发[2012]3 号),推动节约型社会建设,加强对节 水型城市建设工作的指导,规范国家节水型城市的申报与考 核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修 订了《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节水型城市的申报、考核、复查及管 理。 二、申报范围 全国设市城市。 三、申报条件 申报国家节水型城市,须获得省级节水型城市称号满一 年(含)以上。被撤销国家节水型城市称号的城市,三年内 不得重新申报。 四、申报时间和考核年限 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考核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接受申 报为双数年;复查自命名之日起每四年进行一次。住房城乡 建设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在组织考核和复查评审当年的 6 月 30 日前受理申报与复查材料。 五、申报程序
(一)申报城市按照《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要求 进行自审,达标后分别报所在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与 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厅)进行初审 (二)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与发展改革委(经信 委、工信厅)按照《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进行审核, 提出初审意见,对初审总分达90分以上的城市,可联合上 报住房城乡建设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 直辖市自审达标后,申报材料报住房城乡建设部与国家 发展改革委。 六、申报材料 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并附电子版光盘两份。材料要 全面、简洁,每套材料按申报书、基本条件、基础管理考核 指标、技术考核指标分4册装订。各项指标支撑材料的种类 出处及统计口径要眀确、统一,有关资料和表格填写要规范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城市人民政府或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国家节水 型城市申报书; (二)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和发展改革(经信、工信)主 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三)国家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组织与实施方案; (四)国家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总结 (五)《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各项指标汇总材料 及说明、白评结果及有关依据资料; (六)城市节水工作考核范围示意地图;
4 (一)申报城市按照《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要求 进行自审,达标后分别报所在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与 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厅)进行初审。 (二)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与发展改革委(经信 委、工信厅)按照《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进行审核, 提出初审意见,对初审总分达 90 分以上的城市,可联合上 报住房城乡建设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 直辖市自审达标后,申报材料报住房城乡建设部与国家 发展改革委。 六、申报材料 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并附电子版光盘两份。材料要 全面、简洁,每套材料按申报书、基本条件、基础管理考核 指标、技术考核指标分 4 册装订。各项指标支撑材料的种类、 出处及统计口径要明确、统一,有关资料和表格填写要规范。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城市人民政府或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国家节水 型城市申报书; (二)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和发展改革(经信、工信)主 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三)国家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组织与实施方案; (四)国家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总结; (五)《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各项指标汇总材料 及说明、自评结果及有关依据资料; (六)城市节水工作考核范围示意地图;
(七)城市概况,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城市水 环境概况、产业结构特点、主要用水行业及单位等 (八)考核年度的《城市统计年鉴》、《城市建设统计 年鉴》等有关内容复印件; (九)省级节水型城市、节水型企业(单位)、节水型 居民小区称号的命名批复文件。 十)国家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影像资料(15分钟内) (十一)其他能够体现城市节水工作成效和特色的资料。 七、考核评审组织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组建国家节水型 城市考核专家委员会,其成员由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组成。 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专家委员会负责对申报城市进行 创建工作技术指导、申报材料预审、现场考核及综合评审等 具体工作。 参与申报城市所在省、自治区组织的省内初审工作,或 为申报城市提供技术指导的专家,原则上不能参与住房城乡 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的对该申报城市的现场考核。 申报城市要实事求是准备申报材料,数据资料要真实可 靠,不得弄虛作假;若发现造假行为,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申报城市要严格按照有关廉政规定协助完成考核工作。 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和复查的日常工作由住房城乡建 设部城建司负责 八、考核评审程序 考核工作程序为:
5 (七)城市概况,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城市水 环境概况、产业结构特点、主要用水行业及单位等; (八)考核年度的《城市统计年鉴》、《城市建设统计 年鉴》等有关内容复印件; (九)省级节水型城市、节水型企业(单位)、节水型 居民小区称号的命名批复文件。 (十)国家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影像资料(15 分钟内); (十一)其他能够体现城市节水工作成效和特色的资料。 七、考核评审组织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组建国家节水型 城市考核专家委员会,其成员由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组成。 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专家委员会负责对申报城市进行 创建工作技术指导、申报材料预审、现场考核及综合评审等 具体工作。 参与申报城市所在省、自治区组织的省内初审工作,或 为申报城市提供技术指导的专家,原则上不能参与住房城乡 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的对该申报城市的现场考核。 申报城市要实事求是准备申报材料,数据资料要真实可 靠,不得弄虚作假;若发现造假行为,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申报城市要严格按照有关廉政规定协助完成考核工作。 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和复查的日常工作由住房城乡建 设部城建司负责。 八、考核评审程序 考核工作程序为:
申报材料预审→现场考核→综合评审→公示→通报命 名 (一)申报材料预审 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专家委员会负责完成材料预审,形 成预审意见,并提出现场考核城市的建议名单,报两部委审 核 (二)现场考核 对通过预审的城市,两部委将组织现场考核组进行现场 考核。申报城市至少应在考核组抵达前两天,在当地不少于 两个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布考核组工作时间、联系电话等相 关信息,便于考核组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现场考核主 要程序如下 1、听取申报城市的创建工作汇报 2、查阅申报材料及有关的原始资料; 现场随机抽查节水型企业及一般企业、单位和居民 小区的节水措施落实情况,以及节水器具推广应用情况(抽 查企业、单位、居民小区各不少于5个); 4、考核组专家成员在独立提出考核意见和评分结果的 基础上,经专家组集体讨论,形成专家组考核意见; 5、就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及建议进行现场反馈; 6、现场考核组将书面考核意见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 家发展改革委 (三)综合评审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组织综合评审 根据现场考核情况,审定通过考核的城市名单
6 申报材料预审Æ现场考核Æ综合评审Æ公示Æ通报命 名。 (一)申报材料预审 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专家委员会负责完成材料预审,形 成预审意见,并提出现场考核城市的建议名单,报两部委审 核。 (二)现场考核 对通过预审的城市,两部委将组织现场考核组进行现场 考核。申报城市至少应在考核组抵达前两天,在当地不少于 两个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布考核组工作时间、联系电话等相 关信息,便于考核组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现场考核主 要程序如下: 1、听取申报城市的创建工作汇报; 2、查阅申报材料及有关的原始资料; 3、现场随机抽查节水型企业及一般企业、单位和居民 小区的节水措施落实情况,以及节水器具推广应用情况(抽 查企业、单位、居民小区各不少于 5 个); 4、考核组专家成员在独立提出考核意见和评分结果的 基础上,经专家组集体讨论,形成专家组考核意见; 5、就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及建议进行现场反馈; 6、现场考核组将书面考核意见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 家发展改革委。 (三)综合评审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组织综合评审, 根据现场考核情况,审定通过考核的城市名单
(四)公示及通报命名 综合评审审定通过的城市名单及其创建工作基本情况 将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进行公示,公示 期为30天。公示无异议的,由两部委正式通报命名。 九、动态管理及复查工作 获得国家节水型城市称号的城市,在非复查年份,需按 要求每年向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上一年度 城市节水工作统计数据,每两年上报工作报告。材料上报截 止日期为当年的6月30日。 在复查年份,需按规定上报被命名为国家节水型城市 (或上一复查年)以后的节水工作总结,以及表明达到国家 节水型城市有关要求的各项汇总材料和逐项说明材料,并附 有计算依据的自查评分结果。复查程序如下: (1)复查年的6月30日前,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 厅会同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厅)组织对本省的国家节 水型城市进行复查,住房城乡建设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委 派1-2名专家委员会成员专家参加省内复查工作。各省于同 年7月15日前将复查报告(附电子版)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与国家发展改革委。 (2)住房城乡建设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省级复 查情况进行抽查,也可视情况直接组织对城市进行复查。 (3)直辖市于6月30日前将自查材料上报住房城乡建 设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由两部委组织复查 (4)对经复查不合格的城市,两部委将给予警告,并 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撤销国家节水型城市称号 对不按期申报复查、连续两次不上报节水统计数据或工作报
7 (四)公示及通报命名 综合评审审定通过的城市名单及其创建工作基本情况 将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进行公示,公示 期为 30 天。公示无异议的,由两部委正式通报命名。 九、动态管理及复查工作 获得国家节水型城市称号的城市,在非复查年份,需按 要求每年向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上一年度 城市节水工作统计数据,每两年上报工作报告。材料上报截 止日期为当年的 6 月 30 日。 在复查年份,需按规定上报被命名为国家节水型城市 (或上一复查年)以后的节水工作总结,以及表明达到国家 节水型城市有关要求的各项汇总材料和逐项说明材料,并附 有计算依据的自查评分结果。复查程序如下: (1)复查年的 6 月 30 日前,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 厅会同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厅)组织对本省的国家节 水型城市进行复查,住房城乡建设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委 派 1-2 名专家委员会成员专家参加省内复查工作。各省于同 年 7 月 15 日前将复查报告(附电子版)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与国家发展改革委。 (2)住房城乡建设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省级复 查情况进行抽查,也可视情况直接组织对城市进行复查。 (3)直辖市于 6 月 30 日前将自查材料上报住房城乡建 设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由两部委组织复查。 (4)对经复查不合格的城市,两部委将给予警告,并 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撤销国家节水型城市称号。 对不按期申报复查、连续两次不上报节水统计数据或工作报
告的城市,撤消国家节水型城市称号 十、县城节水工作考核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会同发展改 革(经信、工信)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一、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 解释
8 告的城市,撤消国家节水型城市称号。 十、县城节水工作考核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会同发展改 革(经信、工信)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一、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 解释
附件2: 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 基本条件 基本条件共五条,是国家节水型城市所应具有的必备条 件。如有任何一条不符合要求,不具备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 资格。 (一)法规制度健全具有本级人大或政府颁发的有关 城市节水管理方面的法规、规范性文件;具有健全的城市节 水管理制度和长效机制 二)城市节水机构规范根据市编委文件专门设立城 市节水管理机构,职责明确、人员配置齐备;依法对供水用 水单位进行全面的节水监督检查、指导管理;组织城市节水 技术与产品推广。 (三)建立城市节水统计制度实行规范的城市节水统 计制度,按照国家节水统计的要求,建立科学合理的城市节 水统计指标体系,定期上报本市节水统计报表 (四)建立节水专项财政投入制度有稳定的年度政府 节水专项财政投入,确保节水基础管理、节水技术推广、节 水设施改造与建设、节水宣传教育等活动的开展 (五)全面开展创建活动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制 定和实施创建工作计划;全面开展节水型企业(单位)及节 水型居民小区等创建活动;获得省级节水型城市称号满一年 以上;广泛开展节水宣传日(周)及日常城市节水宣传活动 基础管理指标
9 附件 2: 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 一、基本条件 基本条件共五条,是国家节水型城市所应具有的必备条 件。如有任何一条不符合要求,不具备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 资格。 (一)法规制度健全 具有本级人大或政府颁发的有关 城市节水管理方面的法规、规范性文件;具有健全的城市节 水管理制度和长效机制。 (二)城市节水机构规范 根据市编委文件专门设立城 市节水管理机构,职责明确、人员配置齐备;依法对供水用 水单位进行全面的节水监督检查、指导管理;组织城市节水 技术与产品推广。 (三)建立城市节水统计制度 实行规范的城市节水统 计制度,按照国家节水统计的要求,建立科学合理的城市节 水统计指标体系,定期上报本市节水统计报表。 (四)建立节水专项财政投入制度 有稳定的年度政府 节水专项财政投入,确保节水基础管理、节水技术推广、节 水设施改造与建设、节水宣传教育等活动的开展。 (五)全面开展创建活动 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制 定和实施创建工作计划;全面开展节水型企业(单位)及节 水型居民小区等创建活动;获得省级节水型城市称号满一年 以上;广泛开展节水宣传日(周)及日常城市节水宣传活动。 二、基础管理指标
(六)城市节水规划有经本级政府或上级政府主管部 门批准的城市节水中长期规划,节水规划需由具有相应资质 的专业机构编制。 (七)城市节水资金投入城市节水资金投入占本级财 政支出的比例≥1‰。 (八)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在建立科学合理用水定额 的基础上,对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单位实行计划用水与定 额管理,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 计划用水率不低于90%。建立用水单位重点监控名录,强化 用水监控管理。 (九)自备水管理自备水全面实行计划管理,自备水 计划用水率不低于90%;机井建设审批管理规范,有逐步关 停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水井的计划并实施,自备水 供水量占城市供水总量的比重逐年降低。在地下水超采区 禁止各类建设项目和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 (十)节水“三同时”管理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备水的新 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均必须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和使用 节水器具,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 用 (十一)价格管理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均应征收水 资源费、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征收率不低于95%,污水处 理费(含自备水)收缴率不低于95%,收费标准不低于国家 或地方标准。有限制特种行业用水、鼓励使用再生水的价格 指导意见或标准。建立供水企业水价调整成本公开和定价成 本监审公开制度。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
10 (六)城市节水规划 有经本级政府或上级政府主管部 门批准的城市节水中长期规划,节水规划需由具有相应资质 的专业机构编制。 (七)城市节水资金投入 城市节水资金投入占本级财 政支出的比例≥1‰。 (八)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 在建立科学合理用水定额 的基础上,对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单位实行计划用水与定 额管理,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 计划用水率不低于 90%。建立用水单位重点监控名录,强化 用水监控管理。 (九)自备水管理 自备水全面实行计划管理,自备水 计划用水率不低于 90%;机井建设审批管理规范,有逐步关 停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水井的计划并实施,自备水 供水量占城市供水总量的比重逐年降低。在地下水超采区, 禁止各类建设项目和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 (十)节水“三同时”管理 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备水的新 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均必须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和使用 节水器具,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 用。 (十一)价格管理 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均应征收水 资源费、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征收率不低于 95%,污水处 理费(含自备水)收缴率不低于 95%,收费标准不低于国家 或地方标准。有限制特种行业用水、鼓励使用再生水的价格 指导意见或标准。建立供水企业水价调整成本公开和定价成 本监审公开制度。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
三、技术考核指标 综合节水指标 (十二)万元地区生产总值(GDP)用水量(单位:立 方米/万元)低于全国平均值的50%或年降低率≥5% 统计范围为市区,不包括第一产业。 (十三)城市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率≥20%或年增长率 5%。 (十四)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及防涝重视雨水收集利用, 有逐步推广雨水利用工程与项目的政策、计划并实施。新建 城区建设推行低冲击开发模式,除干旱地区外,建成区雨污 分流排水体制管道覆盖率占60%以上。完成对建成区范围内 易涝易淹片区排水及雨水利用设施改造 (十五)城市污水处理率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 列市高出全国同级城市平均水平5个百分点;地级市高出全 国同级城市平均水平10个百分点;县级市高出全国同级城 市平均水平15个百分点。 (十六)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低于CJ92《城市供水 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规定的修正值指标。 考核范围为城市公共供水。 (十七)水环境质量达标率(%)100 生活节水指标 (十八)节水型居民小区覆盖率≥5% (十九)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单位:升/(人日))不 高于GB/T50331《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的指标。 (二十)节水器具普及率100
11 三、技术考核指标 综合节水指标 (十二)万元地区生产总值(GDP)用水量(单位:立 方米/万元)低于全国平均值的 50%或年降低率≥5%。 统计范围为市区,不包括第一产业。 (十三)城市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率 ≥20%或年增长率 ≥5%。 (十四)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及防涝 重视雨水收集利用, 有逐步推广雨水利用工程与项目的政策、计划并实施。新建 城区建设推行低冲击开发模式,除干旱地区外,建成区雨污 分流排水体制管道覆盖率占 60%以上。完成对建成区范围内 易涝易淹片区排水及雨水利用设施改造。 (十五)城市污水处理率 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 列市高出全国同级城市平均水平 5 个百分点;地级市高出全 国同级城市平均水平 10 个百分点;县级市高出全国同级城 市平均水平 15 个百分点。 (十六) 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 低于 CJJ92《城市供水 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规定的修正值指标。 考核范围为城市公共供水。 (十七)水环境质量达标率(%)100%。 生活节水指标 (十八)节水型居民小区覆盖率 ≥5%。 (十九)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单位:升/(人·日)) 不 高于 GB/T50331《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的指标。 (二十)节水器具普及率 100%
(二十一)特种行业(洗浴、洗车等)用水计量收费率 100%。 工业节水指标 (二十二)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单位:立方米/万元) 低于全国平均值的50%或年降低率>5% 统计范围为市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二十三)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80%(不含电厂)。 (二十四)工业取水定额达到国家颁布的GB/18916 定额系列标准或地方标准 (二十五)节水型企业(单位)覆盖率20% (二十六)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100% 五、名词解释及指标计算公式 考核年限首次申报和复查考核城市的考核年限为 申报或复查年之前2年的资料和数据 2.考核范围各指标除注明外,考核范围均为市区,节 水器具普及率考核范围是城市建成区。市区是指设市城市本 级行政管辖的地域,不包括市辖县和市辖市;城市建成区是 指城市行政区规划范围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 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区域 3.节水专项财政投入政府财政设立专项,用于节水宣 传、节水奖励、节水科研、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产品推 非常规水资源(再生水、雨水、海水等)利用设施建设, 公共节水设施改造与建设(不含城市供水管网改造)等的投 入 4.节水资金投入政府和社会资金对节水宣传、节水奖
12 (二十一)特种行业(洗浴、洗车等)用水计量收费率 100%。 工业节水指标 (二十二)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单位:立方米/万元) 低于全国平均值的 50%或年降低率≥5%。 统计范围为市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二十三)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80%(不含电厂)。 (二十四)工业取水定额 达到国家颁布的 GB/T18916 定额系列标准或地方标准。 (二十五)节水型企业(单位)覆盖率 ≥20%。 (二十六)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 100%。 五、名词解释及指标计算公式 1. 考核年限 首次申报和复查考核城市的考核年限为 申报或复查年之前 2 年的资料和数据。 2. 考核范围 各指标除注明外,考核范围均为市区,节 水器具普及率考核范围是城市建成区。市区是指设市城市本 级行政管辖的地域,不包括市辖县和市辖市;城市建成区是 指城市行政区规划范围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 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区域。 3. 节水专项财政投入 政府财政设立专项,用于节水宣 传、节水奖励、节水科研、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产品推 广、非常规水资源(再生水、雨水、海水等)利用设施建设, 公共节水设施改造与建设(不含城市供水管网改造)等的投 入。 4. 节水资金投入 政府和社会资金对节水宣传、节水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