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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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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7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项目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橡胶和 塑料制品工业(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编制组 二O一九年九月

目录 1项目背景 1.1项目来源 12工作过程 2行业概况… 3标准制定的基本原则 4标准主要内容说明 4.1适用范围 42术语和定义 4.3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44许可排放限值和许可管理要求 4.5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46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47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48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22334667778 49合规判定方法 5标准实施措施及建议

目录 1 项目背景.......................................................................................................................................1 1.1 项目来源............................................................................................................................1 1.2 工作过程............................................................................................................................1 2 行业概况.......................................................................................................................................1 3 标准制定的基本原则...................................................................................................................2 4 标准主要内容说明.......................................................................................................................2 4.1 适用范围............................................................................................................................2 4.2 术语和定义........................................................................................................................3 4.3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3 4.4 许可排放限值和许可管理要求........................................................................................4 4.5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6 4.6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6 4.7 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7 4.8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7 4.9 合规判定方法....................................................................................................................7 5 标准实施措施及建议...................................................................................................................8

1项目背景 项目来源 2018年9月,生态环境部以部门预算项目的方式直接委托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宄院 承担《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的编制工作。中国橡胶工业 协会、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轻工业环境保护研究所、天津市橡胶工业硏究所有限公司、 天津市塑料研究所有限公司作为协作单位,共同参与编制工作 12工作过程 (1)成立编制组,制定工作方案。2018年9-12月,组建技术规范编制组,召开讨论 会确定阶段工作任务,开展文献调硏,着手起草技术规范初稿和开题报告初稿。 (2)广泛调硏,开展编制工作。2019年2-5月,编制组赴京津冀、山东、浙江、江苏、 安徽、广东和福建等多地进行调研,并召开专家咨询会对项目进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交 流硏讨。2019年6月,组织召开编制组工作调度会,编写完成技术规范初稿和开题论证报 (3)开题论证。2019年7月30日,组织召开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开题论证会。审查委 员会通过该标准的开题论证,同时提出如下修改意见和建议:提出明确重点管理企业范围、 现行标准中基准排气量确定依据、加强可行技术论证依据、尽快开展试填报工作等建议。 (4)补充调研,形成征求意见稿。2019年8月,编制组进行补充调研,对技术规范内 容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技术规范和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 (5)征求意见稿技术审查。2019年8月16日,生态环境部环评司组织召开标准征求 意见稿技术审查会,审议专家就标准内容进行质询评议,一致认为符合标准要求,同意公开 征求意见。 2行业概况 橡胶制品工业:据国际橡胶研究组织( International Rubber Study group)对2018年橡 胶行业分析结果表明,我国是橡胶消耗量世界排名第一的国家,占全球耗胶量的33%。其 中,生胶消耗量自2002年起超过美国,成为世界第一耗胶大国。全国橡胶实际消费量2017 年为1187万吨,较2011年增长近60%,基本保持持续增长。同时,我国也是橡胶制品制 造大国,以橡胶制品工业龙头子类一一轮胎为例,根据我国2018年橡胶统计年鉴显示,2017 年有33家轮胎企业入围全球轮胎企业75强,轮胎生产量超过了全球轮胎生产量的一半,实 现工业总产值34649亿元,占全世界的1438% 塑料制品工业:据统计,近年来,我国塑料制品工业保持快速发展的态势,产销量都位 居全球首位,其中塑料制品产量占世界总产量的比重约为20%。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数据 显示,2011-2018年,我国塑料制品产量从5474.31万吨快速增长至6042.15万吨,年复合增 长率为603%。未来,随着塑料加工业“功能化”“轻量化”和“微成型”产品的需求日益 提升,塑料制品工业的供给规模仍将保持稳定的增长

1 1 项目背景 1.1 项目来源 2018 年 9 月,生态环境部以部门预算项目的方式直接委托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承担《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的编制工作。中国橡胶工业 协会、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轻工业环境保护研究所、天津市橡胶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 天津市塑料研究所有限公司作为协作单位,共同参与编制工作。 1.2 工作过程 (1)成立编制组,制定工作方案。2018 年 9-12 月,组建技术规范编制组,召开讨论 会确定阶段工作任务,开展文献调研,着手起草技术规范初稿和开题报告初稿。 (2)广泛调研,开展编制工作。2019 年 2-5 月,编制组赴京津冀、山东、浙江、江苏、 安徽、广东和福建等多地进行调研,并召开专家咨询会对项目进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交 流研讨。2019 年 6 月,组织召开编制组工作调度会,编写完成技术规范初稿和开题论证报 告。 (3)开题论证。2019 年 7 月 30 日,组织召开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开题论证会。审查委 员会通过该标准的开题论证,同时提出如下修改意见和建议:提出明确重点管理企业范围、 现行标准中基准排气量确定依据、加强可行技术论证依据、尽快开展试填报工作等建议。 (4)补充调研,形成征求意见稿。2019 年 8 月,编制组进行补充调研,对技术规范内 容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技术规范和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 (5)征求意见稿技术审查。2019 年 8 月 16 日,生态环境部环评司组织召开标准征求 意见稿技术审查会,审议专家就标准内容进行质询评议,一致认为符合标准要求,同意公开 征求意见。 2 行业概况 橡胶制品工业:据国际橡胶研究组织(International Rubber Study Group)对 2018 年橡 胶行业分析结果表明,我国是橡胶消耗量世界排名第一的国家,占全球耗胶量的 33%。其 中,生胶消耗量自 2002 年起超过美国,成为世界第一耗胶大国。全国橡胶实际消费量 2017 年为 1118.7 万吨,较 2011 年增长近 60%,基本保持持续增长。同时,我国也是橡胶制品制 造大国,以橡胶制品工业龙头子类——轮胎为例,根据我国 2018 年橡胶统计年鉴显示,2017 年有 33 家轮胎企业入围全球轮胎企业 75 强,轮胎生产量超过了全球轮胎生产量的一半,实 现工业总产值 3464.9 亿元,占全世界的 14.38%。 塑料制品工业:据统计,近年来,我国塑料制品工业保持快速发展的态势,产销量都位 居全球首位,其中塑料制品产量占世界总产量的比重约为 20%。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数据 显示,2011-2018 年,我国塑料制品产量从 5474.31 万吨快速增长至 6042.15 万吨,年复合增 长率为 6.03%。未来,随着塑料加工业“功能化”、“轻量化”和“微成型”产品的需求日益 提升,塑料制品工业的供给规模仍将保持稳定的增长

3标准制定的基本原则 依法依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标准 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为依据,以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在既不放松现有环境管理要求、也不增 加新的环境管理要求,同时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前提下,确定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的 废水、废气、固体废物许可事项及环境管理要求。 统筹兼顾。在制度衔接上,按照《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 1号)等文件要求,整合衔接环评、总量控制、环境标准、固体废物管理等各项环境管理 制度,满足“一证式”管理需要,使排污许可制度真正成为固定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在 适用范围上,厘清各类排污单位所属行业类别,充分做好与相关行业技术规范的衔接。 科学合理。根据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工艺、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特点以及行业环 境管理现状,合理划分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有针对性地提出各环境要素的管控要求, 细化自行监测等要求,最大限度地与实际情况相吻合,为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开展 排污许可申报工作以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管理提供依据。 4标准主要内容说明 4.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范围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保持一致,结合《2017版国 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试行)》细化了排污单位的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及废轮胎翻新排污单 位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再生橡胶制造排污单位不适用于本标准。橡 胶制品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发证范围以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 理名录》等规定为准。 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的生 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HJ953):涉及再生橡 胶、再生塑料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废弃资源加 工工业》(H1034)。 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的有电镀工序生 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电镀工业》(HJ855);涉及汽 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汽车 制造业》(H971);涉及印刷工艺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 术规范印刷工业》(HJ口口)。 本标准未做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气、废水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橡胶和塑料 制品工业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 (HJ942)执行

2 3 标准制定的基本原则 依法依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标准 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为依据,以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在既不放松现有环境管理要求、也不增 加新的环境管理要求,同时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前提下,确定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的 废水、废气、固体废物许可事项及环境管理要求。 统筹兼顾。在制度衔接上,按照《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 81 号)等文件要求,整合衔接环评、总量控制、环境标准、固体废物管理等各项环境管理 制度,满足“一证式”管理需要,使排污许可制度真正成为固定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在 适用范围上,厘清各类排污单位所属行业类别,充分做好与相关行业技术规范的衔接。 科学合理。根据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工艺、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特点以及行业环 境管理现状,合理划分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有针对性地提出各环境要素的管控要求, 细化自行监测等要求,最大限度地与实际情况相吻合,为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开展 排污许可申报工作以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管理提供依据。 4 标准主要内容说明 4.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范围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保持一致,结合《2017 版国 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试行)》细化了排污单位的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2)及废轮胎翻新排污单 位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再生橡胶制造排污单位不适用于本标准。橡 胶制品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发证范围以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 理名录》等规定为准。 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 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涉及再生橡 胶、再生塑料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废弃资源加 工工业》(HJ 1034)。 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的有电镀工序生 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电镀工业》(HJ 855);涉及汽 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汽车 制造业》(HJ 971);涉及印刷工艺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 术规范 印刷工业》(HJ □□)。 本标准未做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气、废水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橡胶和塑料 制品工业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HJ 942)执行

4.2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对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限值、特殊时段、挥发性有机物和非 甲烷总烃术语进行了定义 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及行业小类定义引自《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I4754-2017)。 橡胶制品工业排污单位指含有橡胶制品工业生产过程的排污单位,包括轮胎制品制造企 业、橡胶板管带制造企业、橡胶零件制造企业、日用及医用橡胶制品制造企业、运动场地用 塑胶制造企业和其他橡胶制品制造企业,其中,轮胎翻新属于轮胎制品制造范围 塑料制品工业指以合成树脂(高分子化物)为主要原料,经采用挤塑、注塑、吹塑、压 延、层压等工艺加工成型的各种制品的生产,以及利用回收的废旧塑料加工再生产塑料制品 的活动;不包括塑料鞋制造。 许可排放限值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或速率) 和排放量。许可排放浓度分为废气许可排放浓度和废水许可排放浓度。废气有组织排放口和 无组织排放许可排放浓度指小时浓度。废水污染因子许可排放浓度(除pH值、色度(稀释 倍数)之外)指日均浓度 特殊时段指根据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或者其他相关环境管 理规定,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有特殊要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及冬防等。 挥发性有机物引用《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019)中的定义 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在表征挥发性 有机物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挥发性有机物(以ⅴOCs 表示)、非甲烷总烃(以NMHC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 非甲烷总烃引用《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的定义,指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 碳的质量浓度计。 43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结合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特点,本标准给 出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产品及产ⅰ 主要原辅材料和燃料、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等填写内容,以指导橡胶和塑料 制品工业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橡胶制品工业涉及6个小类,产品种类和原辅材料种类较多,生产设施多样化,为提高 技术规范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中明确以产品种类、主要生产单元、公用 单元作为橡胶制品工业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填报内容:将与生产能力、排污密切相关的生 产设施作为排污单位填报内容。针对橡胶制品工业工艺特点,提供原辅材料填报内容。编制 思路为以排放口及排污因子为核心,梳理以产品种类、主要生产工艺、生产设施、生产设施 参数、产排污节点名称、污染治理设施、排放形式、排放口类型(主要排放口、一般排放口) 等需排污单位填报的内容。 塑料制品工业涉及9个小类,包括塑料薄膜制造、塑料板管型材制造、塑料丝绳及编织 品制造、泡沫塑料制造、塑料人造革与合成革制造、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日用塑料制品

3 4.2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对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限值、特殊时段、挥发性有机物和非 甲烷总烃术语进行了定义。 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及行业小类定义引自《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 橡胶制品工业排污单位指含有橡胶制品工业生产过程的排污单位,包括轮胎制品制造企 业、橡胶板管带制造企业、橡胶零件制造企业、日用及医用橡胶制品制造企业、运动场地用 塑胶制造企业和其他橡胶制品制造企业,其中,轮胎翻新属于轮胎制品制造范围。 塑料制品工业指以合成树脂(高分子化物)为主要原料,经采用挤塑、注塑、吹塑、压 延、层压等工艺加工成型的各种制品的生产,以及利用回收的废旧塑料加工再生产塑料制品 的活动;不包括塑料鞋制造。 许可排放限值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或速率) 和排放量。许可排放浓度分为废气许可排放浓度和废水许可排放浓度。废气有组织排放口和 无组织排放许可排放浓度指小时浓度。废水污染因子许可排放浓度(除 pH 值、色度(稀释 倍数)之外)指日均浓度。 特殊时段指根据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或者其他相关环境管 理规定,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有特殊要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及冬防等。 挥发性有机物引用《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中的定义, 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在表征挥发性 有机物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挥发性有机物(以 VOCs 表示)、非甲烷总烃(以 NMHC 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 非甲烷总烃引用《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中的定义,指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 碳的质量浓度计。 4.3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结合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特点,本标准给 出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产品及产能、 主要原辅材料和燃料、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等填写内容,以指导橡胶和塑料 制品工业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橡胶制品工业涉及 6 个小类,产品种类和原辅材料种类较多,生产设施多样化,为提高 技术规范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中明确以产品种类、主要生产单元、公用 单元作为橡胶制品工业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填报内容;将与生产能力、排污密切相关的生 产设施作为排污单位填报内容。针对橡胶制品工业工艺特点,提供原辅材料填报内容。编制 思路为以排放口及排污因子为核心,梳理以产品种类、主要生产工艺、生产设施、生产设施 参数、产排污节点名称、污染治理设施、排放形式、排放口类型(主要排放口、一般排放口) 等需排污单位填报的内容。 塑料制品工业涉及 9 个小类,包括塑料薄膜制造、塑料板管型材制造、塑料丝绳及编织 品制造、泡沫塑料制造、塑料人造革与合成革制造、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日用塑料制品

制造、人造草坪制造、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产品种类和原辅材料种类较多,生产 设施多样化,为提高技术规范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中明确以产品种类、 主要生产单元、公用单元作为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填报内容;将与生产能力、 排污密切相关的生产设施作为排污单位填报内容。针对塑料制品工业工艺特点,提供原辅材 料填报内容。编制思路为以排放口及污染因子为核心,梳理以产品种类、主要生产工艺、生 产设施、生产设施参数、产排污节点名称、污染治理设施、排放形式、排放口类型(主要排 放口、一般排放口)等需排污单位填报的内容 44许可排放限值和许可管理要求 441许可排放浓度与许可排放量确定 44.1.1废气 (1)许可排放浓度 ①橡胶制品工业 橡胶制品工业排污单位依据GB27632和GB3782确定有组织和无组织废气许可排放 浓度限值。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更严格要求的,从其规定。 轮胎制品制造、橡胶板管带制造、橡胶零件制造、运动场地用塑胶制造和其他制品制造 排污单位的有组织排放废气许可排放浓度污染物为颗粒物、非甲烷总烃和甲苯及二甲苯合计; 日用及医用橡胶制品制造排污单位的有组织排放废气许可排放浓度污染物为颗粒物和氨 无组织排放废气许可排放浓度污染物为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甲苯和二甲苯。排污单位 厂界无组织排放控制执行GB27632的规定,厂内无组织排放控制执行GB37822的规定。 ②塑料制品工业 塑料制品工业以产排污节点对应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为单位,明确各排放口各污染物许 可排放浓度,排放形式分为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 依据GB21902、GB31572、GB16297、GB37822、GB14554等确定排污单位有组织 和无组织废气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及无组织排放废气管控位置。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更严格 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 塑料人造革及合成革制造的有组织排放废气和无组织废气厂界监控点执行GB21902, 许可浓度的污染物为:二甲基甲酰胺、苯、甲苯、二甲苯、ⅴOCs、颗粒物:无组织废气厂 区内执行GB37822,许可浓度的污染物为:非甲烷总烃。 聚氯乙烯塑料制品排污单位的有组织排放废气和无组织废气厂界监控点执行GB16297, 许可浓度的污染物为:非甲烷总烃、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无组织废气厂区内执行GB37822 许可浓度的污染物为:非甲烷总烃 其他塑料制品排污单位有组织废气执行GB31572,许可排放浓度污染物为:非甲烷总 烃、颗粒物、苯乙烯、丙烯腈、1,3-丁二烯、环氧氯丙烷、酚类、甲醛、乙醛、甲苯二异氰 酸酯、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异佛尔酮二异氰酸酯、多亚甲基多苯基异氰酸酯、氨、氟化 氢、氯化氢、光气、二氧化硫、硫化氢、丙烯酸、丙烯酸甲酯、丙烯酸丁酯、甲基丙烯酸甲 酯、苯、甲苯、乙苯、氯苯类、二氯甲烷、四氢呋喃、邻苯二甲酸酐:无组织废气厂界监控 点执行GB31572,许可排放浓度污染物为:颗粒物、氯化氢、苯、甲苯、非甲烷总烃;无

4 制造、人造草坪制造、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产品种类和原辅材料种类较多,生产 设施多样化,为提高技术规范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中明确以产品种类、 主要生产单元、公用单元作为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填报内容;将与生产能力、 排污密切相关的生产设施作为排污单位填报内容。针对塑料制品工业工艺特点,提供原辅材 料填报内容。编制思路为以排放口及污染因子为核心,梳理以产品种类、主要生产工艺、生 产设施、生产设施参数、产排污节点名称、污染治理设施、排放形式、排放口类型(主要排 放口、一般排放口)等需排污单位填报的内容。 4.4 许可排放限值和许可管理要求 4.4.1 许可排放浓度与许可排放量确定 4.4.1.1 废气 (1)许可排放浓度 ①橡胶制品工业 橡胶制品工业排污单位依据 GB 27632 和 GB 37822 确定有组织和无组织废气许可排放 浓度限值。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更严格要求的,从其规定。 轮胎制品制造、橡胶板管带制造、橡胶零件制造、运动场地用塑胶制造和其他制品制造 排污单位的有组织排放废气许可排放浓度污染物为颗粒物、非甲烷总烃和甲苯及二甲苯合计; 日用及医用橡胶制品制造排污单位的有组织排放废气许可排放浓度污染物为颗粒物和氨。 无组织排放废气许可排放浓度污染物为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甲苯和二甲苯。排污单位 厂界无组织排放控制执行 GB 27632 的规定,厂内无组织排放控制执行 GB 37822 的规定。 ②塑料制品工业 塑料制品工业以产排污节点对应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为单位,明确各排放口各污染物许 可排放浓度,排放形式分为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 依据 GB 21902、GB 31572、GB 16297、GB 37822、GB 14554 等确定排污单位有组织 和无组织废气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及无组织排放废气管控位置。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更严格 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 塑料人造革及合成革制造的有组织排放废气和无组织废气厂界监控点执行 GB 21902, 许可浓度的污染物为:二甲基甲酰胺、苯、甲苯、二甲苯、VOCs、颗粒物;无组织废气厂 区内执行 GB 37822,许可浓度的污染物为:非甲烷总烃。 聚氯乙烯塑料制品排污单位的有组织排放废气和无组织废气厂界监控点执行 GB 16297, 许可浓度的污染物为:非甲烷总烃、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无组织废气厂区内执行 GB 37822, 许可浓度的污染物为:非甲烷总烃。 其他塑料制品排污单位有组织废气执行 GB 31572,许可排放浓度污染物为:非甲烷总 烃、颗粒物、苯乙烯、丙烯腈、1,3-丁二烯、环氧氯丙烷、酚类、甲醛、乙醛、甲苯二异氰 酸酯、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异佛尔酮二异氰酸酯、多亚甲基多苯基异氰酸酯、氨、氟化 氢、氯化氢、光气、二氧化硫、硫化氢、丙烯酸、丙烯酸甲酯、丙烯酸丁酯、甲基丙烯酸甲 酯、苯、甲苯、乙苯、氯苯类、二氯甲烷、四氢呋喃、邻苯二甲酸酐;无组织废气厂界监控 点执行 GB 31572,许可排放浓度污染物为:颗粒物、氯化氢、苯、甲苯、非甲烷总烃;无

组织废气厂区内执行GB37822,许可浓度的污染物为:非甲烷总烃 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恶臭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按照GB1454确定。 (2)许可排放量 ①橡胶制品工业 许可排放量包括年许可排放量和特殊时段的日许可排放量。 日用及医用橡胶制品制造排污单位涉及浸渍、配料、后硫化工艺的废气处理设施排放口 为主要排放口,应明确颗粒物、氨许可排放量。橡胶制品工业对非甲烷总烃许可排放量不做 要求 ②塑料制品工业 人造革与合成革制造排污单位配料、聚氯乙烯人造革生产线、干法聚氨酯合成革生产线 湿法聚氨酯合成革生产线、超细纤维合成革纺丝、后处理工艺的废气处理设施排放口为主要 排放口,应明确颗粒物、VOCs、苯、甲苯、二甲苯许可排放量 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其计算基数为企业前一年的实际排放量而非许可排放量,削减比 例根据重污染天气应对或冬防期间的削减比例确定。 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也可以依据环境质量改善的需要,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扩大辖 区内实施许可排放量管控的排放口和污染因子。 44.1.2废水 (1)许可排放浓度 橡胶制品行业按照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排污单位许可排放浓度时,应依据GB27632、 GB8978及地方标准从严确定。塑料制品行业按照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排污单位许可排放浓 度时,应根据GB21902、GB31572、GB8978及地方标准从严确定。 《关于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时间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 告2008年第28号)中所涉及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按其要求确定许可排放浓 度。其他依法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应从其规定 (2)许可排放量 许可排放量包括年许可排放量和特殊时段的日许可排放量。 橡胶制品工业排污单位主要排放口为综合废水处理总排放口 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主要排放口为人造革与合成革制品车间或生产线的废水排放口 对位于国家正式发布的文件中规定的总磷和总氮总量控制的区域内的排污单位应申请 总磷、总氮许可排放量。 442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许可管理要求 本标准对轮胎制造2911,有炼化或硫化工艺的、塑料人造革、合成革制造2925,有电 镀工序的列为重点管理,提出全过程环境管理要求 ①橡胶制品工业 橡胶制品工业排污单位污染物种类除轮胎翻新依据GBl6297确定外,其他制品均按 GB27632确定;所有制品的厂界和厂内无组织排放标准分别依据GB27632和GB37822确

5 组织废气厂区内执行 GB 37822,许可浓度的污染物为:非甲烷总烃。 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恶臭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按照 GB 14554 确定。 (2)许可排放量 ①橡胶制品工业 许可排放量包括年许可排放量和特殊时段的日许可排放量。 日用及医用橡胶制品制造排污单位涉及浸渍、配料、后硫化工艺的废气处理设施排放口 为主要排放口,应明确颗粒物、氨许可排放量。橡胶制品工业对非甲烷总烃许可排放量不做 要求。 ②塑料制品工业 人造革与合成革制造排污单位配料、聚氯乙烯人造革生产线、干法聚氨酯合成革生产线、 湿法聚氨酯合成革生产线、超细纤维合成革纺丝、后处理工艺的废气处理设施排放口为主要 排放口,应明确颗粒物、VOCs、苯、甲苯、二甲苯许可排放量。 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其计算基数为企业前一年的实际排放量而非许可排放量,削减比 例根据重污染天气应对或冬防期间的削减比例确定。 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也可以依据环境质量改善的需要,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扩大辖 区内实施许可排放量管控的排放口和污染因子。 4.4.1.2 废水 (1)许可排放浓度 橡胶制品行业按照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排污单位许可排放浓度时,应依据 GB 27632、 GB 8978 及地方标准从严确定。塑料制品行业按照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排污单位许可排放浓 度时,应根据 GB 21902、GB31572、GB8978 及地方标准从严确定。 《关于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时间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 告 2008 年第 28 号)中所涉及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按其要求确定许可排放浓 度。其他依法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应从其规定。 (2)许可排放量 许可排放量包括年许可排放量和特殊时段的日许可排放量。 橡胶制品工业排污单位主要排放口为综合废水处理总排放口。 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主要排放口为人造革与合成革制品车间或生产线的废水排放口。 对位于国家正式发布的文件中规定的总磷和总氮总量控制的区域内的排污单位应申请 总磷、总氮许可排放量。 4.4.2 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许可管理要求 本标准对轮胎制造 2911,有炼化或硫化工艺的、塑料人造革、合成革制造 2925,有电 镀工序的列为重点管理,提出全过程环境管理要求。 ①橡胶制品工业 橡胶制品工业排污单位污染物种类除轮胎翻新依据 GB 16297 确定外,其他制品均按 GB 27632 确定;所有制品的厂界和厂内无组织排放标准分别依据 GB 27632 和 GB 37822 确 定

橡胶制品工业排污单位(轮胎翻新除外)废水污染物种类依据GB27632确定,主要包 括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和总锌;轮 胎翻新排污单位污染物项目依据GB8978确定,主要包括pH值、色度(稀释倍数)、悬浮 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石油类、动植物油、氨氮、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②塑料制品工业 人造革与合成革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污染物项目依据GB21902、GB37822确定,使用 ⅤoCs作为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排放的综合控制指标,使用非甲烷总烃作为挥发性有机物无 组织排放的综合控制指标;聚氯乙烯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污染物项目依据GB16297、GB 378322确定,使用非甲烷总烃作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综合控制指标;其他塑料制品工业排 污单位污染物项目依据GB31572、GB37822确定,使用非甲烷总烃作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的综合控制指标;待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从其规定。 塑料制品工业废水类别分别对应生产过程废水(人造革和合成革生产废水)综合废水 生活污水、初期雨水等。人造革与合成革制品工业排污单位污染物项目依据GB21902确定 主要包括pH值、色度(稀释倍数)、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甲苯 甲基甲酰胺;聚氯乙烯塑料制品、其他塑料制品工业生活污水排放口、综合废水处理设施废 水排放口依据GB8978、GB31572确定,主要包括:常规污染物指标(pH值、色度(稀释 倍数)、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石油类、动植物油、氨氮、阴离子表面活 性剂)、合成树脂特征污染物(总有机碳、可吸附有机卤化物、苯乙烯、丙烯腈、环氧氯丙 烷、苯酚、双酚A、甲醛、乙醛、氟化物、总氰化物、丙烯酸、苯、甲苯、乙苯、氯苯、1, 4-二氯苯、二氯甲烷)、人造革和合成革制品特征污染物(总氮、总磷、甲苯、二甲基甲酰 胺)。待行业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从其规定。 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 45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编制组通过企业调硏、收集资料及专家咨询,明确橡胶和塑料制品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 行技术以及运行管理要求,技术筛选原则为技术上成熟可靠、经济上合理可行、易于维护管 理。若发布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相关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从其规定, 对于橡胶和塑料制品排污单位采用本标准所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原则上认为具备符 合规定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对于未采用本标准所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排 污单位应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己有监测数据等),证明具备同等污染防治能力。 对不属于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污染治理技术,排污单位应当加强自我监测、台账记录,评估 达标可行性 46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根据HJ819以及调研现有企业监测频次现状,结合HJ/55、HJ75、HJ丌9、H/397 等监测要求,规定了排污单位监测点位、监测指标、执行排放标准及其限值、监测频次、监 测方法和仪器、采样方法、监测质量控制、监测结果公开时限等要求,其中废水间接排放的 比直接排放监测频次适当降低。 本标准要求橡胶和塱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主要排放口实施在线监测。同时,鼓励其他排 6

6 橡胶制品工业排污单位(轮胎翻新除外)废水污染物种类依据 GB 27632 确定,主要包 括 pH 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和总锌;轮 胎翻新排污单位污染物项目依据 GB 8978 确定,主要包括 pH 值、色度(稀释倍数)、悬浮 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石油类、动植物油、氨氮、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②塑料制品工业 人造革与合成革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污染物项目依据 GB 21902、GB 37822 确定,使用 VOCs 作为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排放的综合控制指标,使用非甲烷总烃作为挥发性有机物无 组织排放的综合控制指标;聚氯乙烯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污染物项目依据 GB 16297、GB 37822 确定,使用非甲烷总烃作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综合控制指标;其他塑料制品工业排 污单位污染物项目依据 GB 31572、GB 37822 确定,使用非甲烷总烃作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的综合控制指标;待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从其规定。 塑料制品工业废水类别分别对应生产过程废水(人造革和合成革生产废水)、综合废水、 生活污水、初期雨水等。人造革与合成革制品工业排污单位污染物项目依据 GB 21902 确定, 主要包括 pH 值、色度(稀释倍数)、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甲苯、二 甲基甲酰胺;聚氯乙烯塑料制品、其他塑料制品工业生活污水排放口、综合废水处理设施废 水排放口依据 GB 8978、GB 31572 确定,主要包括:常规污染物指标(pH 值、色度(稀释 倍数)、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石油类、动植物油、氨氮、阴离子表面活 性剂)、合成树脂特征污染物(总有机碳、可吸附有机卤化物、苯乙烯、丙烯腈、环氧氯丙 烷、苯酚、双酚 A、甲醛、乙醛、氟化物、总氰化物、丙烯酸、苯、甲苯、乙苯、氯苯、1, 4-二氯苯、二氯甲烷)、人造革和合成革制品特征污染物(总氮、总磷、甲苯、二甲基甲酰 胺)。待行业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从其规定。 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 4.5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编制组通过企业调研、收集资料及专家咨询,明确橡胶和塑料制品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 行技术以及运行管理要求,技术筛选原则为技术上成熟可靠、经济上合理可行、易于维护管 理。若发布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相关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从其规定。 对于橡胶和塑料制品排污单位采用本标准所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原则上认为具备符 合规定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对于未采用本标准所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排 污单位应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已有监测数据等),证明具备同等污染防治能力。 对不属于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污染治理技术,排污单位应当加强自我监测、台账记录,评估 达标可行性。 4.6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根据 HJ 819 以及调研现有企业监测频次现状,结合 HJ/T 55、HJ 75、HJ /T 91、HJ /T 397 等监测要求,规定了排污单位监测点位、监测指标、执行排放标准及其限值、监测频次、监 测方法和仪器、采样方法、监测质量控制、监测结果公开时限等要求,其中废水间接排放的 比直接排放监测频次适当降低。 本标准要求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主要排放口实施在线监测。同时,鼓励其他排

放口及污染物采用自动监测设备监测,无法开展自动监测的,应采用手工监测。 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当按照本标准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监测,2015 年1月1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的排污单位,周边环境影响监测点位、监测 指标参照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执行,在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明确,监测频次原则上 不得低于本标准要求。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发布后,自行监测方 案的制定从其规定。 47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排污单位应依照标准中要求,参照资料性附录B制定符合排污单位的环境管理台账, 并按照标准中执行报告要求的类型、频次、内容,参照资料性附录D、E填写执行报告。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周期分为年度、季度和月度,排污单位应根据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 频次、内容编制相应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年度执行报告应包括排污单位基本情况、污染防 治设施运行情况、自行监测执行情况、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情况、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 析、信息公开情况、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 容执行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结论、附图附件等,月报/季报应至少包括污染物实际 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合规判定分析、超标排放或污染防治设施非正常情况说明等内容。 48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废气、废水污染物在核算时段内的实际排放量等于正常情 况与非正常情况实际排放量之和。核算时段根据管理需求可以是季度、年或特殊时段等 橡胶制品工业排污单位应该核算废气污染物有组织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包括实测法、 产污系数法,实测法包括自动监测法和手工监测法。核算废水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包 括实测法、产污系数法,实测法包括自动监测法和手工监测法 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核算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实际排放量的核算方法参见附录F.2; 核算废气中其他污染物实际排放量的核算方法采用实测法;核算废水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采 样实测法,实测法包括自动监测法和手工监测法。 排污许可证要求应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项目,根据符合监测规范的有效自动监测数据 采用实测法核算实际排放量。对于排污许可证中载明要求应当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 因子而未采用的,采用产污系数法核算污染物排放量,且均按直接排放进行核算 对于排污许可证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项目,按照优先顺序依次选取自动监测数 据、执法和手工监测数据核算实际排放量。对于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应当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 口和污染物,应根据符合监测规范的有效自动监测数据核算污染物实际排放量。对于未要求 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可采用自动监测数据或手工监测数据核算污染物实际排放量。采用 自动监测的污染物,若同一时段的手工监测数据与自动监测数据不一致,手工监测数据符合 法定的监测标准和监测方法的,以手工监测数据为准。若同一时段的手工监测数据与执法监 测数据不一致,以执法监测数据为准。监测数据应符合国家环境监测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要求。 49合规判定方法 本标准规定污染物年实际排放量需满足年许可排放量要求。对于特殊时段有许可排放量

7 放口及污染物采用自动监测设备监测,无法开展自动监测的,应采用手工监测。 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当按照本标准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监测,2015 年 1 月 1 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的排污单位,周边环境影响监测点位、监测 指标参照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执行,在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明确,监测频次原则上 不得低于本标准要求。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发布后,自行监测方 案的制定从其规定。 4.7 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排污单位应依照标准中要求,参照资料性附录 B 制定符合排污单位的环境管理台账, 并按照标准中执行报告要求的类型、频次、内容,参照资料性附录 D、E 填写执行报告。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周期分为年度、季度和月度,排污单位应根据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 频次、内容编制相应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年度执行报告应包括排污单位基本情况、污染防 治设施运行情况、自行监测执行情况、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情况、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 析、信息公开情况、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 容执行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结论、附图附件等,月报/季报应至少包括污染物实际 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合规判定分析、超标排放或污染防治设施非正常情况说明等内容。 4.8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废气、废水污染物在核算时段内的实际排放量等于正常情 况与非正常情况实际排放量之和。核算时段根据管理需求可以是季度、年或特殊时段等。 橡胶制品工业排污单位应该核算废气污染物有组织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包括实测法、 产污系数法,实测法包括自动监测法和手工监测法。核算废水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包 括实测法、产污系数法,实测法包括自动监测法和手工监测法。 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核算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实际排放量的核算方法参见附录 F.2; 核算废气中其他污染物实际排放量的核算方法采用实测法;核算废水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采 样实测法,实测法包括自动监测法和手工监测法。 排污许可证要求应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项目,根据符合监测规范的有效自动监测数据 采用实测法核算实际排放量。对于排污许可证中载明要求应当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 因子而未采用的,采用产污系数法核算污染物排放量,且均按直接排放进行核算。 对于排污许可证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项目,按照优先顺序依次选取自动监测数 据、执法和手工监测数据核算实际排放量。对于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应当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 口和污染物,应根据符合监测规范的有效自动监测数据核算污染物实际排放量。对于未要求 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可采用自动监测数据或手工监测数据核算污染物实际排放量。采用 自动监测的污染物,若同一时段的手工监测数据与自动监测数据不一致,手工监测数据符合 法定的监测标准和监测方法的,以手工监测数据为准。若同一时段的手工监测数据与执法监 测数据不一致,以执法监测数据为准。监测数据应符合国家环境监测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要求。 4.9 合规判定方法 本标准规定污染物年实际排放量需满足年许可排放量要求。对于特殊时段有许可排放量

要求的排污单位,排放口实际排放量之和不得超过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 5标准实施措施及建议 (1)《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对于指导橡胶和塑料制 品制造企业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网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和指导核发机关 审核确定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将发挥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加强橡胶和塑料制品制造工业的 污染排放许可管理,需要相关的排污许可文件进行配套,包括《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等 (2)现有行业标准的评估与修订 当前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 随着行业工业改进和污染控制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成熟,国家和地方对无组织废气排放管理要 求的不断提高,橡胶制品企业开始注重生产车间、仓库和设备密闭以及生产全过程的废气收 集,在明显减少无组织排放的同时导致有组织排放量大幅增加,超过GB27632基准排气量 至少10倍以上。建议生态环境部尽快组织开展GB27632-201l评估与修订工作,实现排污 许可技术规范与GB27632等相关标准的有效衔接。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与《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 排放标准》(GB21902-2008)分别规定了挥发性有机物的表征指标为VOCs和非甲烷总烃 的排放限值,建议生态环境部尽快组织开展两个标准的评估与修订工作,实现排污许可技术 规范与标准的有效衔接。 (3)《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橡胶制品工业管理分类划分标准调整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将“轮胎制造291,有炼化及硫化 工艺的橡胶制品企业”列为重点管理,基本涵盖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行业代码291除“再 生胶制造2914”外的所有橡胶制品企业,致使规范颁布实施后,排污许可证发放和管理压 力较大。根据当前环境管理要求,结合行业产排污实际情况,尽快调整《固定污染源排污许 可分类管理名录》橡胶制品工业的重点、简化等“三类”管理分类标准 (4)管理部门和技术咨询机构应注重对标准的应用及问题反馈 各级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在本标准颁布实施后,应严格按照标准要求,对橡胶和塑料制品 工业排污单位排污可证核发进行把关,规范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排污许可工作。技术咨询机 构在本标准颁布实施后,应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排污 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咨询工作。在本标准使用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生态环境部反馈 以利于本标准的修改完善。 (5)加大对企业和环保部门的宣传培训力度 国家排污许可制度对各行业提出了精细化管理要求,本标准涉及的环境管理内容多,技 术要求高,应加大对企业和环保部门的培训,帮助理解技术规范的要求,指导企业申请和环 保部门核发。 (6)开展标准实施评估 建议结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适时开展本标准实施效果评估,必要时开展本标 准的修订工作

8 要求的排污单位,排放口实际排放量之和不得超过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 5 标准实施措施及建议 (1)《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对于指导橡胶和塑料制 品制造企业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网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和指导核发机关 审核确定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将发挥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加强橡胶和塑料制品制造工业的 污染排放许可管理,需要相关的排污许可文件进行配套,包括《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 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等。 (2)现有行业标准的评估与修订 当前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2-2011), 随着行业工业改进和污染控制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成熟,国家和地方对无组织废气排放管理要 求的不断提高,橡胶制品企业开始注重生产车间、仓库和设备密闭以及生产全过程的废气收 集,在明显减少无组织排放的同时导致有组织排放量大幅增加,超过 GB 27632 基准排气量 至少 10 倍以上。建议生态环境部尽快组织开展 GB 27632-2011 评估与修订工作,实现排污 许可技术规范与 GB 27632 等相关标准的有效衔接。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与《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 排放标准》(GB21902-2008)分别规定了挥发性有机物的表征指标为 VOCs 和非甲烷总烃 的排放限值,建议生态环境部尽快组织开展两个标准的评估与修订工作,实现排污许可技术 规范与标准的有效衔接。 (3)《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橡胶制品工业管理分类划分标准调整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 年版)将“轮胎制造 2911,有炼化及硫化 工艺的橡胶制品企业”列为重点管理,基本涵盖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行业代码 291 除“再 生胶制造 2914”外的所有橡胶制品企业,致使规范颁布实施后,排污许可证发放和管理压 力较大。根据当前环境管理要求,结合行业产排污实际情况,尽快调整《固定污染源排污许 可分类管理名录》橡胶制品工业的重点、简化等“三类”管理分类标准。 (4)管理部门和技术咨询机构应注重对标准的应用及问题反馈 各级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在本标准颁布实施后,应严格按照标准要求,对橡胶和塑料制品 工业排污单位排污可证核发进行把关,规范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排污许可工作。技术咨询机 构在本标准颁布实施后,应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排污 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咨询工作。在本标准使用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生态环境部反馈, 以利于本标准的修改完善。 (5)加大对企业和环保部门的宣传培训力度 国家排污许可制度对各行业提出了精细化管理要求,本标准涉及的环境管理内容多,技 术要求高,应加大对企业和环保部门的培训,帮助理解技术规范的要求,指导企业申请和环 保部门核发。 (6)开展标准实施评估 建议结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适时开展本标准实施效果评估,必要时开展本标 准的修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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