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4 港口综合统计报表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 2017年9月
附件 4 港口综合统计报表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 2017 年 9 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 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 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 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 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 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 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条规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港口经营人提供的统计资料, 港口经营人应当如实提供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港口经营人报送的统计资料 及时上报,并为港口经营人保守商业秘密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 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 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 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 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 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 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条规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港口经营人提供的统计资料, 港口经营人应当如实提供。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港口经营人报送的统计资料 及时上报,并为港口经营人保守商业秘密
目录 、总说明 、报表目录. 调查表式 (一)港口码头单位一览表. (二)港口吞吐量(按港口分) (三)港口吞吐量(按货物形态、包装及货类分) (四)分航线进出港旅客人数. (五)分货类吞吐量 (六)集装箱吞吐量. (七)吞吐量指标电讯快报. 四、附录 (一)规模以上港口名单 (二)港区间水运量纳入吞吐量统计范围的港口名单
目 录 一、总说明 ........................................................................... 1 二、报表目录 ......................................................................... 3 三、调查表式 ......................................................................... 4 (一)港口码头单位一览表............................................................. 4 (二)港口吞吐量(按港口分)......................................................... 8 (三)港口吞吐量(按货物形态、包装及货类分) ......................................... 9 (四)分航线进出港旅客人数.......................................................... 11 (五)分货类吞吐量.................................................................. 12 (六)集装箱吞吐量.................................................................. 14 (七)吞吐量指标电讯快报............................................................ 16 四、附录 ............................................................................ 18 (一)规模以上港口名单.............................................................. 18 (二)港区间水运量纳入吞吐量统计范围的港口名单 ...................................... 19
、总说明 一)为了解全国港口的基本情况,满足各级政府和港口主管部门进行宏观调控、制定港口规划和 港口行业政策的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有关规定,特制 定本报表制度 二)本报表制度的调查范围为全国港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各港口 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港口综合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计算方法、统计口径、范围、填报目录和报送渠 道,认真组织实施,按时报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负责收集、审核、汇总本行政区划内港口的统计年报 年快报、月快报等资料,按要求报送 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收集、审核、汇总规模以上港口的统计月报资料,按要求报送;同时,应 按照所在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计机构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 (三)本报表制度的主要统计内容为全国港口码头泊位拥有量、全国及规模以上港口货物吞吐量、 集装箱吞吐量和旅客吞吐量 (四)规模以上港口统计标准为:年港口货物吞吐量在1000万吨以上的沿海港口和200万吨以上 的内河港口。具体范围由交通运输部划定。(规模以上港口名单见附表Ⅰ)。 五)根据港区所处水域类型分组统计港口吞吐量。当一个港口同时拥有沿海港区和内河港区时, 其吞吐量分别统计 原规模以上港口被合并的,其对应吞吐量需单独统计,并按要求分别上报现有港口、合并前原规模 以上港口的统计报表。 港区间水运量纳入港口吞吐量统计范围。港区间水运量指统计报告期内,在港口范围内,经由水路 进、出港区,并经过装卸的货物数量。目前限定为:在港口体制改革后,被合并为其他港口港区的原规 模以上港口之间的货物装卸数量。(港区间水运量纳入统计范围的港口名单见附表Ⅱ)。 (六)本报表制度中各项统计指标的概念及计算方法参见交通部2002年颁布的《公路、水路、港 口主要统计指标及计算方法规定》,但在本制度中另有说明的,以本制度规定为准。港口单位要调整统 计范围、口径或计算方法,须由省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上报交通运输部统计机构,经批准后 方可实行 (七)上报的统计资料必须标明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报送日期等,并加 盖单位公章。 (八)本报表制度中月度报表的统计期为自然月,年度报表的统计期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1 一、总说明 (一)为了解全国港口的基本情况,满足各级政府和港口主管部门进行宏观调控、制定港口规划和 港口行业政策的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有关规定,特制 定本报表制度。 (二)本报表制度的调查范围为全国港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各港口 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港口综合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计算方法、统计口径、范围、填报目录和报送渠 道,认真组织实施,按时报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负责收集、审核、汇总本行政区划内港口的统计年报、 年快报、月快报等资料,按要求报送。 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收集、审核、汇总规模以上港口的统计月报资料,按要求报送;同时,应 按照所在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计机构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 (三)本报表制度的主要统计内容为全国港口码头泊位拥有量、全国及规模以上港口货物吞吐量、 集装箱吞吐量和旅客吞吐量。 (四)规模以上港口统计标准为:年港口货物吞吐量在 1000 万吨以上的沿海港口和 200 万吨以上 的内河港口。具体范围由交通运输部划定。(规模以上港口名单见附表Ⅰ)。 (五)根据港区所处水域类型分组统计港口吞吐量。当一个港口同时拥有沿海港区和内河港区时, 其吞吐量分别统计。 原规模以上港口被合并的,其对应吞吐量需单独统计,并按要求分别上报现有港口、合并前原规模 以上港口的统计报表。 港区间水运量纳入港口吞吐量统计范围。港区间水运量指统计报告期内,在港口范围内,经由水路 进、出港区,并经过装卸的货物数量。目前限定为:在港口体制改革后,被合并为其他港口港区的原规 模以上港口之间的货物装卸数量。(港区间水运量纳入统计范围的港口名单见附表Ⅱ)。 (六)本报表制度中各项统计指标的概念及计算方法参见交通部 2002 年颁布的《公路、水路、港 口主要统计指标及计算方法规定》,但在本制度中另有说明的,以本制度规定为准。港口单位要调整统 计范围、口径或计算方法,须由省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上报交通运输部统计机构,经批准后, 方可实行。 (七)上报的统计资料必须标明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报送日期等,并加 盖单位公章。 (八)本报表制度中月度报表的统计期为自然月,年度报表的统计期为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九)本报表制度中交统港综2表、综3表、综4表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其余报表采用非全面调 查的重点调查方法 (十)本报表制度由交通运输部综合规划司统一组织,分级实施,交统港综2表、综3表、综4表 及交统港92表由各省(区、市)交通运输厅(局、委)负责数据的审核和上报,其余报表由各港口行 政管理部门负责数据的审核和上报。 (十一)本报表制度中的月度统计数据以行业统计快报及月报资料的形式,年度统计数据以年度统 计公报和统计资料汇编的形式公布,相关数据可以共享给国家统计局
2 (九)本报表制度中交统港综 2 表、综 3 表、综 4 表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其余报表采用非全面调 查的重点调查方法。 (十)本报表制度由交通运输部综合规划司统一组织,分级实施,交统港综 2 表、综 3 表、综 4 表 及交统港 92 表由各省(区、市)交通运输厅(局、委)负责数据的审核和上报,其余报表由各港口行 政管理部门负责数据的审核和上报。 (十一)本报表制度中的月度统计数据以行业统计快报及月报资料的形式,年度统计数据以年度统 计公报和统计资料汇编的形式公布,相关数据可以共享给国家统计局
、报表目录 报告 表号 表名 期别填报范围 报送单位 报送日期及方式 码 交统造港口码头单位一览表 各省(区、市)交通 年报全部港口 运输厅(局、委) 1月31日软件报送 交统港 综3表|港口吞吐量(按港口分)年报全部港口 同上 同上 交统港港口吞吐量(按货物形态年报全部港口 综4表包装及货类分) 同上 同上 (二)定期报表 交统港 分航线进出港旅客人数月报规模以上港口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月后5日软件报送 货类吞吐量 月报规模以上港口 同上 同上 交统港集装箱吞吐量 0表 月报规模以上港口 同上 同上 92表吞吐量指标电讯快报 年快圾规模以上港口各有(《,申)交超 12月1日软件报送 运输厅(局、委)1-11月月后1日软件报送
3 二、报表目录 表号 表 名 报告 期别 填报范围 报送单位 报送日期及方式 页 码 (一)年报 交统港 综 2 表 港口码头单位一览表 年报 全部港口 各省(区、市)交通 运输厅(局、委) 1 月 31 日软件报送 4 交统港 综 3 表 港口吞吐量(按港口分) 年报 全部港口 同上 同上 8 交统港 综 4 表 港口吞吐量(按货物形态、 包装及货类分) 年报 全部港口 同上 同上 9 (二)定期报表 交统港 4 表 分航线进出港旅客人数 月报 规模以上港口 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月后 5 日软件报送 11 交统港 5 表 分货类吞吐量 月报 规模以上港口 同上 同上 12 交统港 10 表 集装箱吞吐量 月报 规模以上港口 同上 同上 14 交统港 92 表 吞吐量指标电讯快报 年快报 月快报 规模以上港口 各省(区、市)交通 运输厅(局、委) 12 月 1 日软件报送 1-11 月月后 1 日软件报送 16
三、调查表式 (一)港口码头单位一览表 表号:交统港综2表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7)110号 填报单位 有效期至:2019年9月 前沿 港口企港口企业 港口管理 单位港口港区业或码或码头 泊位位游位/“的/ 水深 服务结构主要投产竣工验 所在 (米 名称代码属性|类型类型型式用途|年份收年份 头单位单位代码 水系 设计实际 乙丙丁 己庚辛壬 子丑寅|卯辰 续表(一) 泊位设计年通过能力 泊位泊位设计靠散装、件 集装箱 旅客 滚装汽车 长度个数泊能力杂货物 (吨级) (万吨) (万TEU) (万吨) (万人)(万标辆)(万吨) 03 04 05 06 08 9 10 11 续表(二) 泊位核查年通过能力 散装、件 集装箱 旅客 滚装汽车 杂货物 增减说明 备注 (万吨) (万TEU) (万吨) (万人) (万标辆) (万吨) 14 6 17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1年月日
4 表 号:交统港综 2 表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7〕110 号 有效期至:2019 年 9 月 三、调查表式 (一)港口码头单位一览表 填报单位: 201 年 港口管理 单位 港口 港区 港口企 业或码 头单位 港口企业 或码头 单位代码 泊位 名称 泊位 代码 泊位 属性 泊位 所在 水系 生产 类型 服务 类型 结构 型式 主要 用途 投产 年份 竣工验 收年份 前沿 水深 (米) 设计 实际 甲 乙 丙 丁 戊 己 庚 辛 壬 癸 子 丑 寅 卯 辰 01 02 „ „ „ 续表(一) 泊位 长度 (米) 泊位 个数 (个) 设计靠 泊能力 (吨级) 泊位设计年通过能力 散装、件 杂货物 集装箱 旅客 滚装汽车 (万吨) (万 TEU) (万吨) (万人) (万标辆) (万吨)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续表(二) 泊位核查年通过能力 增减说明 备注 散装、件 杂货物 集装箱 旅客 滚装汽车 (万吨) (万 TEU) (万吨) (万人) (万标辆) (万吨) 12 13 14 15 16 17 午 未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1 年 月 日
说明:1.填报全国所有取得港口经营许可的泊位。无固定设备设施的自然岸坡,渔业、舾装、军用等泊位不纳 入统计 2.邮轮是指具有定线、定期航行的并具备生活、娱乐、购物等设施,以供游客休闲度假为主要功能的海 上船舶。 邮轮泊位是指按照《邮轮码头设计规范》标准建造的专业邮轮泊位及可以兼靠邮轮的普通客运泊位。 不包括可停靠邮轮的集装箱、多用途、滚装及其他泊位 3.统计分组 泊位按泊位属性分组 代码 类型 海轮泊位 内河泊位 水系分组 代码 代码 水系 沿海 京杭运河 黑龙江水系 00004 淮河水系 0008 黄河水系 珠江水系 长江干流 间江水系 长江支流 其它水系 泊位按生产类型分组 代码 o12 生产用泊位 经营性生产泊位 非经营性生产泊位 非生产用泊位 泊位按服务类型分组 公用 非公用 泊位按结构型式分组 结构型式 结构型式 直立式码头 览车码头 重力式码头 其他码头 板桩码头 高桩码头 单点(多点)系泊 其他码头 000 过驳装卸平台 斜坡码头 其它结构型式码头 皮带机斜坡码头
5 说明:1.填报全国所有取得港口经营许可的泊位。无固定设备设施的自然岸坡,渔业、舾装、军用等泊位不纳 入统计。 2.邮轮是指具有定线、定期航行的并具备生活、娱乐、购物等设施,以供游客休闲度假为主要功能的海 上船舶。 邮轮泊位是指按照《邮轮码头设计规范》标准建造的专业邮轮泊位及可以兼靠邮轮的普通客运泊位。 不包括可停靠邮轮的集装箱、多用途、滚装及其他泊位。 3.统计分组 泊位按泊位属性分组 代码 类型 1 海轮泊位 2 内河泊位 水系分组 代码 水系 代码 水系 00 沿海 50 京杭运河 10 黑龙江水系 60 黄河水系 20 淮河水系 70 珠江水系 30 长江干流 80 闽江水系 40 长江支流 90 其它水系 41 汉江 泊位按生产类型分组 代码 类型 10 11 12 20 生产用泊位 经营性生产泊位 非经营性生产泊位 非生产用泊位 泊位按服务类型分组 代码 类型 1 公用 2 非公用 泊位按结构型式分组 代码 结构型式 代码 结构型式 10 直立式码头 22 缆车码头 11 重力式码头 23 其他码头 12 板桩码头 30 浮码头 13 高桩码头 40 单点(多点)系泊 14 其他码头 50 过驳装卸平台 20 斜坡码头 60 其它结构型式码头 21 皮带机斜坡码头
泊位按主要用途分组 代码 主要用途 代码 主要用途 1000传专业化泊位 1110 客运泊位 1010集装箱泊位 邮轮泊位 1020煤炭泊位 l112 普通客运泊位 030金属矿石泊位 装泊位 1040原油泊位 1121 商品汽车滚装泊位 客货滚装泊位 1060液体化工泊位 2000通用散货泊位 70液化天然气 3000通用件杂货泊位 1080液化石油气 4000客货泊位 散装粮食 5000多用途泊位 1100 6000其它泊位 4.靠泊能力在1000吨级及以上的生产用海轮泊位和靠泊能力在300吨级及以上的生产用内河泊位须逐个 列出。靠泊能力在1000吨级以下的生产用海轮泊位和靠泊能力在300吨级以下的生产用内河泊位和非 生产用泊位、浮筒,只需以“港口企业或码头单位”为单位,分别按“1000吨级以下的生产用海轮泊 位”、“300吨级以下的生产用内河泊位”、“非生产用泊位合计”、“浮筒合计”的名称填列合计数。对于 靠泊能力在1000(300)吨级以下的生产用海轮(内河)泊位是否分泊位填写,可以由各省(区、市) 交通运输厅(局、委)根据需要确定, 5.对于不在任何港口港区范围内的码头单位,应在其所属地级市下的“…市(地)其它港”内按要求分 列填报 6.“港口管理单位”是指对港口具体实施行政管理的部门。 7.非经营性生产泊位是指某企业拥有或租用的,只为本企业装卸产品和原料而不对外经营装卸业务的泊 8.“港口企业或码头单位代码”、“泊位代码”根据《第三次全国港口普査方案》填写。 9.泊位设计年通过能力:填写泊位设计文件中确定的综合通过能力,若泊位进行了更新改造,则以最近 更新改造的设计文件为准。表中散装、件杂货物、集装箱、旅客和滚装汽车四者之间为并列关系:其 中,集装箱货物通过能力(万吨)是指集装箱货物重量与箱体重量之和:滚装汽车计量单位为“万标 辆”,“滚装汽车标准车辆数折算标准”见下表。 折算 荷载 系数 及功率 车长 小型载货汽车1.0 载质量≤2吨 车长≤6米 中型载货汽车1.52吨14吨 车长>12米 拖挂车 包括半挂车、平板拖车 集装箱车 3.0 小型客车 额定座位≤19座 车长≤6米 大型客车 1.5 额定座位>19座 车长>6米 摩托车 包括轻骑、载货摩托车及 载货(客)机动三轮车等 4.0 如果没有设计或核定的集装箱(万吨)和滚装汽车(万吨)年通过能力,可按以下方法估算: 集装箱:ITE折合8吨(不论空、重箱)。 滚装汽车:分片区滚装吞吐量折算系数为 (1)烟台港、威海港、青岛港和大连港等环渤海湾港口,1标准车折算吨为45吨 (2)营口港、天津港,1标准车折算吨为30吨: (3)上海、南京、泰州、池州、芜湖、武汉、黄石、岳阳、厦门等长江中下游及东南沿海港口,1标准 车折算吨为10吨
6 泊位按主要用途分组 代码 主要用途 代码 主要用途 1000 专业化泊位 1110 客运泊位 1010 集装箱泊位 1111 邮轮泊位 1020 煤炭泊位 1112 普通客运泊位 1030 金属矿石泊位 1120 滚装泊位 1040 原油泊位 1121 商品汽车滚装泊位 1050 成品油泊位 1122 客货滚装泊位 1060 液体化工泊位 2000 通用散货泊位 1070 液化天然气 3000 通用件杂货泊位 1080 液化石油气 4000 客货泊位 1090 散装粮食 5000 多用途泊位 1100 散装水泥 6000 其它泊位 4.靠泊能力在 1000 吨级及以上的生产用海轮泊位和靠泊能力在 300 吨级及以上的生产用内河泊位须逐个 列出。靠泊能力在 1000 吨级以下的生产用海轮泊位和靠泊能力在 300 吨级以下的生产用内河泊位和非 生产用泊位、浮筒,只需以“港口企业或码头单位”为单位,分别按“1000 吨级以下的生产用海轮泊 位”、“300 吨级以下的生产用内河泊位”、“非生产用泊位合计”、“浮筒合计”的名称填列合计数。对于 靠泊能力在 1000(300)吨级以下的生产用海轮(内河)泊位是否分泊位填写,可以由各省(区、市) 交通运输厅(局、委)根据需要确定。 5.对于不在任何港口港区范围内的码头单位,应在其所属地级市下的“„市(地)其它港”内按要求分 列填报。 6.“港口管理单位”是指对港口具体实施行政管理的部门。 7.非经营性生产泊位是指某企业拥有或租用的,只为本企业装卸产品和原料而不对外经营装卸业务的泊 位。 8.“港口企业或码头单位代码”、“泊位代码”根据《第三次全国港口普查方案》填写。 9.泊位设计年通过能力:填写泊位设计文件中确定的综合通过能力,若泊位进行了更新改造,则以最近 更新改造的设计文件为准。表中散装、件杂货物、集装箱、旅客和滚装汽车四者之间为并列关系;其 中,集装箱货物通过能力(万吨)是指集装箱货物重量与箱体重量之和;滚装汽车计量单位为“万标 辆”,“滚装汽车标准车辆数折算标准”见下表。 车型 折算 系数 荷载 及功率 车长 备注 小型载货汽车 1.0 载质量≤2 吨 车长≤6 米 中型载货汽车 1.5 2 吨<载质量≤7 吨 6 米<车长≤8 米 包括吊车 大型载货汽车 2.0 7 吨<载质量≤14 吨 8 米<车长≤12 米 特大型载货汽车 3.0 载质量>14 吨 车长>12 米 拖挂车 3.0 包括半挂车、平板拖车 集装箱车 3.0 小型客车 1.0 额定座位≤19 座 车长≤6 米 大型客车 1.5 额定座位>19 座 车长>6 米 摩托车 1.0 包括轻骑、载货摩托车及 载货(客)机动三轮车等 拖拉机 4.0 如果没有设计或核定的集装箱(万吨)和滚装汽车(万吨)年通过能力,可按以下方法估算: 集装箱:1TEU 折合 8 吨(不论空、重箱)。 滚装汽车:分片区滚装吞吐量折算系数为: (1)烟台港、威海港、青岛港和大连港等环渤海湾港口,1 标准车折算吨为 45 吨; (2)营口港、天津港,1 标准车折算吨为 30 吨; (3)上海、南京、泰州、池州、芜湖、武汉、黄石、岳阳、厦门等长江中下游及东南沿海港口,1 标准 车折算吨为 10 吨
(4)宣昌、重庆、宁波-舟山、台州、温州、广州、湛江、北海、海口等长江上游、东部及南部港口,1 标准车折算吨为20吨 10.泊位核査年通过能力:填写最近经过核查的泊位综合通过能力。未经组织核查的泊位,不填写本指标 11.光板码头、驳岸等无固定设备的码头和浮筒不统计泊位年综合通过能力 12.“增减说明”一栏中填写本表泊位记录变动的原因,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变更 0123 新建投产增加 21 报废减少 遗漏统计增加22 重复统计减少 其它增加 其它减少 个泊位的任一指标发生变化都视为该泊位变更。变更的泊位需在“增减说明”项选择“变更”,并在 备注”栏中标明变更情况。 13.本表01、02栏保留一位小数,06~17栏保留两位小数,其余数据都取至整数位
7 (4)宜昌、重庆、宁波-舟山、台州、温州、广州、湛江、北海、海口等长江上游、东部及南部港口,1 标准车折算吨为 20 吨。 10.泊位核查年通过能力:填写最近经过核查的泊位综合通过能力。未经组织核查的泊位,不填写本指标。 11.光板码头、驳岸等无固定设备的码头和浮筒不统计泊位年综合通过能力。 12.“增减说明”一栏中填写本表泊位记录变动的原因,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代码 名称 代码 名称 代码 名称 10 增加 20 减少 30 变更 11 新建投产增加 21 报废减少 12 遗漏统计增加 22 重复统计减少 13 其它增加 23 其它减少 一个泊位的任一指标发生变化都视为该泊位变更。变更的泊位需在“增减说明”项选择“变更”,并在 “备注”栏中标明变更情况。 13.本表 01、02 栏保留一位小数,06~17 栏保留两位小数,其余数据都取至整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