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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是符合刑法某一法定量刑情节规定的减轻处罚。 第二种情况是,虽然犯罪行为不具备任何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 案件的特殊情况,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认为过重的,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 则,也允许减轻处罚,但必须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称为特别减轻。 适用条件是:第一,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第一,案件情况特殊;第 三,经过特殊核准程序。 3.免除处罚。免除刑罚是指对于构成犯罪的犯罪分子,如果具备法定 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时,只给予有罪宣告,而免除其刑 罚处罚。适用条件:第一,以有罪判决为适用前提,适用的对象是犯罪分 子,第二,具备法定免除处罚情节。第三,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 罚。 对于免除处罚是否必须以具备法定免除处罚情节为前提,理论界有不同 认识。2002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就规定:“实施本条第一款、第二款 规定的行为,偷税数额在五万元以下,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公安机关 立案侦查以前已经足额补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 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这里允许对这种偷税犯罪人免予刑罚处罚 的根据就不是某种法定情节,而是酌定情节,因而其法律依据显然是第37 条的规定。 (二)多功能情节的适用 1、 应根据犯罪的性质和犯罪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决定各种功能的 取舍。 2、 应根据量刑情节本身的轻重,选择具体的系牢。 3、 法律对多功能情节所包含的不同功能的排列顺序,对多功能 情节的适用具有指导意义。 (三) 数个量刑情节竞合时的适用 1、 不能任意改变量刑情节的功能。 2、 必须根据不同量刑情节本身所反映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恶性 程度,实事求是地评价每个量刑情节对量刑的影响。 3、 量刑情节逆向竞合时,应当对每个情节进行定性与定量相分 析,最后得出从重或从轻处罚的结论。第一种是符合刑法某一法定量刑情节规定的减轻处罚。 第二种情况是,虽然犯罪行为不具备任何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 案件的特殊情况,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认为过重的,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 则,也允许减轻处罚,但必须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称为特别减轻。 适用条件是:第一,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第一,案件情况特殊;第 三,经过特殊核准程序。 3.免除处罚。免除刑罚是指对于构成犯罪的犯罪分子,如果具备法定 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时,只给予有罪宣告,而免除其刑 罚处罚。适用条件:第一,以有罪判决为适用前提,适用的对象是犯罪分 子,第二,具备法定免除处罚情节。第三,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 罚。 对于免除处罚是否必须以具备法定免除处罚情节为前提,理论界有不同 认识。2002 年 11 月 5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就规定:“实施本条第一款、第二款 规定的行为,偷税数额在五万元以下,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公安机关 立案侦查以前已经足额补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 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这里允许对这种偷税犯罪人免予刑罚处罚 的根据就不是某种法定情节,而是酌定情节,因而其法律依据显然是第 37 条的规定。 (二)多功能情节的适用 1、 应根据犯罪的性质和犯罪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决定各种功能的 取舍。 2、 应根据量刑情节本身的轻重,选择具体的系牢。 3、 法律对多功能情节所包含的不同功能的排列顺序,对多功能 情节的适用具有指导意义。 (三) 数个量刑情节竞合时的适用 1、 不能任意改变量刑情节的功能。 2、 必须根据不同量刑情节本身所反映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恶性 程度,实事求是地评价每个量刑情节对量刑的影响。 3、 量刑情节逆向竞合时,应当对每个情节进行定性与定量相分 析,最后得出从重或从轻处罚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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