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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刑法》教学资源(电子教案)第十六章 刑罚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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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刑罚裁量 第一节 刑罚裁量概述 一、刑罚裁量的概念 刑罚裁量,又称量刑,指人民法院根据行为人所犯罪行及刑事责任的 轻重,在定立脚点的基础上,依法决定对犯罪分子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 种刑罚、刑度以及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审判活动。 量刑作为司法机关一项重要的活动,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一)量刑的主体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在我国,就是人民法院。 (二)量刑的对象是犯罪分子。 (三)定罪是量刑的前提。 (四)刑事责任的大小是量刑轻重的惟一根据。 二、刑罚裁量的任务 (一) 决定是否判刑 (二) 判处的刑种和刑度 (三) 是否立即执行 (四) 是否并罚 三、刑罚裁量的意义 (一) 量刑是实现刑事责任的重要环节 (二) 适当量刑是正确行刑的前提和基本保障 正确量刑有助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安定。 第二节 量刑的原则 刑法第61条规定了量刑活动的基本原则:“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 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 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这些量刑原则可概括为:量刑必须以犯罪事 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

第十六章 刑罚裁量 第一节 刑罚裁量概述 一、刑罚裁量的概念 刑罚裁量,又称量刑,指人民法院根据行为人所犯罪行及刑事责任的 轻重,在定立脚点的基础上,依法决定对犯罪分子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 种刑罚、刑度以及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审判活动。 量刑作为司法机关一项重要的活动,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一)量刑的主体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在我国,就是人民法院。 (二)量刑的对象是犯罪分子。 (三)定罪是量刑的前提。 (四)刑事责任的大小是量刑轻重的惟一根据。 二、刑罚裁量的任务 (一) 决定是否判刑 (二) 判处的刑种和刑度 (三) 是否立即执行 (四) 是否并罚 三、刑罚裁量的意义 (一) 量刑是实现刑事责任的重要环节 (二) 适当量刑是正确行刑的前提和基本保障 正确量刑有助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安定。 第二节 量刑的原则 刑法第 61 条规定了量刑活动的基本原则:“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 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 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这些量刑原则可概括为:量刑必须以犯罪事 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

一、量刑必须以犯罪事实为根据 (一)“犯罪事实”是量刑的首要根据 这里所说的犯罪事实,是指案件本身所包含的,对定罪量刑有意义的 各种客观事实。(实践中要注意区分犯罪构成事实和量刑情节,以免重复评 价) (二)“犯罪的性质”是量刑适当的基本根据 (三)“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是处罚轻重的重要依据。 二、量刑必须以刑事法律为准绳 刑法第61条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时,应当“依照本法的有关规 定”判处 (一)必须严格依照刑法总则关于刑罚体系的规定,正确适用各种刑 罚方法。 (二)必须严格依照刑法总则及分则有关各种法定量刑情节的规定, 正确决定宣告刑。 (三)量刑应遵照刑法总则对各种量刑制度的规定,正确适用刑罚。 这里要求量刑必须遵守的刑事法律,是指整个刑事法律规范,包括刑法 典,也包括国家颁布而且正在生效的一切刑法规范,以及按照从旧兼从轻 的原则,需要适用以前行为时有效的各种刑法规范。 第三节量刑的情节 一、刑罚裁量情节的概念和类型 刑罚裁量情节,简称量刑情节,指人民法院在依法对犯罪分子裁量决定 刑罚时据以决定刑罚轻重或者免予刑罚处罚的各种事实情况。 二、量刑情节的分类 (一)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 以刑法是否有明文规定为标准,通常将量刑情节分为法定情节与酌定 情节。 法定情节是指刑法明文规定在量刑时必须予以适用的各种事实情况。 根据这些情节在刑法各编中所处的位置或应处的位置,法定情节又分为总 则性量刑情节与分则性量刑情节

一、量刑必须以犯罪事实为根据 (一)“犯罪事实”是量刑的首要根据 这里所说的犯罪事实,是指案件本身所包含的,对定罪量刑有意义的 各种客观事实。(实践中要注意区分犯罪构成事实和量刑情节,以免重复评 价) (二)“犯罪的性质”是量刑适当的基本根据 (三)“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是处罚轻重的重要依据。 二、量刑必须以刑事法律为准绳 刑法第 6l 条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时,应当“依照本法的有关规 定”判处 (一)必须严格依照刑法总则关于刑罚体系的规定,正确适用各种刑 罚方法。 (二)必须严格依照刑法总则及分则有关各种法定量刑情节的规定, 正确决定宣告刑。 (三)量刑应遵照刑法总则对各种量刑制度的规定,正确适用刑罚。 这里要求量刑必须遵守的刑事法律,是指整个刑事法律规范,包括刑法 典,也包括国家颁布而且正在生效的一切刑法规范,以及按照从旧兼从轻 的原则,需要适用以前行为时有效的各种刑法规范。 第三节 量刑的情节 一、刑罚裁量情节的概念和类型 刑罚裁量情节,简称量刑情节,指人民法院在依法对犯罪分子裁量决定 刑罚时据以决定刑罚轻重或者免予刑罚处罚的各种事实情况。 二、量刑情节的分类 (一)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 以刑法是否有明文规定为标准,通常将量刑情节分为法定情节与酌定 情节。 法定情节是指刑法明文规定在量刑时必须予以适用的各种事实情况。 根据这些情节在刑法各编中所处的位置或应处的位置,法定情节又分为总 则性量刑情节与分则性量刑情节

酌定情节是指刑法中没有明文规定,但是根据刑事立法精神和有关刑 事政策,由司法机关根据审判实践概括出来,在裁量刑罚时也需要予以考 虑的各种犯罪事实情况。 (二)从宽量刑情节与从严量刑情节 从宽量刑情节是指具有减轻犯罪人的刑事责任,适当减低应判刑罚作 用的情节,其中包括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免除处罚的情节三种类型。 从严量刑情节是指具有加重犯罪人的刑事责任,适当增加应判刑罚作 用的情节。根据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从严情节只有“从重处罚”情节一种 类型。 这种分类不但在法定情节中存在,在酌定情节中也存在。 (三)命令型量刑情节与授权型量刑情节 命令刑量刑情节,又称为应当型情节,是指刑法明确规定,司法机关 在量刑时,必须考虑并予以适用,据以作出相应处理的情节。 授权型量刑情节,又称可以型情节,是指刑法明确规定的,允许司法 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决定是否在量刑时予以考虑适用的情节。 (四)单功能量刑情节与多功能量刑情节 在法定情节中,以法律规定一种情节对量刑结果所能起作用的程度, 可以分为单功能情节与多功能情节。 单功能情节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在量刑时只能对量刑结果起一种程度 作用的情节。 多功能情节是指法律规定的量刑情节对量刑能够产生的作用并不限于 一种程度,而是有两个以上程度可以选择。 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凡是从严处罚的情节,都是单功能的,只能从重 处罚。而从宽情节,则均属于多功能情节。 三、法定情节 法定情节是指刑法明文规定在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的各种犯罪事实情 况。法定情节分总则性法定情节和分则性法定情节两大类。 分则性法定情节,在分则各条有明确规定。 四、酌定情节 一般情况下,对于酌定情节的适用往往在法定刑的幅度内予以考虑, 但在特殊情况下,一些重要的酌定情节,具有刑法第63条第2款所规定性 质时,甚至能够起到减轻处罚的作用。经常适用的酌定情节主要有以下几

酌定情节是指刑法中没有明文规定,但是根据刑事立法精神和有关刑 事政策,由司法机关根据审判实践概括出来,在裁量刑罚时也需要予以考 虑的各种犯罪事实情况。 (二)从宽量刑情节与从严量刑情节 从宽量刑情节是指具有减轻犯罪人的刑事责任,适当减低应判刑罚作 用的情节,其中包括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免除处罚的情节三种类型。 从严量刑情节是指具有加重犯罪人的刑事责任,适当增加应判刑罚作 用的情节。根据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从严情节只有“从重处罚”情节一种 类型。 这种分类不但在法定情节中存在,在酌定情节中也存在。 (三)命令型量刑情节与授权型量刑情节 命令刑量刑情节,又称为应当型情节,是指刑法明确规定,司法机关 在量刑时,必须考虑并予以适用,据以作出相应处理的情节。 授权型量刑情节,又称可以型情节,是指刑法明确规定的,允许司法 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决定是否在量刑时予以考虑适用的情节。 (四)单功能量刑情节与多功能量刑情节 在法定情节中,以法律规定一种情节对量刑结果所能起作用的程度, 可以分为单功能情节与多功能情节。 单功能情节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在量刑时只能对量刑结果起一种程度 作用的情节。 多功能情节是指法律规定的量刑情节对量刑能够产生的作用并不限于 一种程度,而是有两个以上程度可以选择。 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凡是从严处罚的情节,都是单功能的,只能从重 处罚。而从宽情节,则均属于多功能情节。 三、法定情节 法定情节是指刑法明文规定在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的各种犯罪事实情 况。法定情节分总则性法定情节和分则性法定情节两大类。 分则性法定情节,在分则各条有明确规定。 四、酌定情节 一般情况下,对于酌定情节的适用往往在法定刑的幅度内予以考虑, 但在特殊情况下,一些重要的酌定情节,具有刑法第 63 条第 2 款所规定性 质时,甚至能够起到减轻处罚的作用。经常适用的酌定情节主要有以下几

种: 1.犯罪动机 2.犯罪人罪前的一贯表现 3.犯罪人罪后的表现 4.犯罪结果 5.犯罪手段 6.犯罪对象 7.犯罪时间、地点 五、量刑情节的适用 如何准确、科学地将各种量刑情节适用于具体案件,以期最终对犯罪 分子判处一个公正、适当的刑罚,这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其中也有 规律可循。具体来说,应根据不同情节的性质和作用,分别采用不同的适 用方法。 (一)量刑情节的适用规则 1.从重、从轻处罚情节的适用。刑法第62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 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 罚。”其基本要求就是,对于具有法定的从重或者从轻处罚情节的犯罪分 子,在量刑时,要在法律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内,判处相对不具有这一情节 的犯罪较重或较轻的刑种或刑期。 根据刑法第99条,“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2.减轻处罚情节的适用。刑法第63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 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该条第2款规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 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根据这一规 定,对减轻处罚情节的适用,应当注意以下几方面: (1)减轻处罚,必须是在法定刑以下适用刑罚。 首先,这里所指的“法定刑”指根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应当分别 适用的刑法规定的不同条款或者相应的量刑幅度,也就是与不具有该情节 的同一犯罪的危害程度相适应的法定刑幅度。法定刑包括同一幅度内的不 同刑种和刑度。但不包括附加刑。 其次,减轻处罚不能判处法定最低刑。但也不宜无限往下减。 (2)减轻处罚有两种情况

种: 1. 犯罪动机 2. 犯罪人罪前的一贯表现 3. 犯罪人罪后的表现 4. 犯罪结果 5. 犯罪手段 6. 犯罪对象 7. 犯罪时间、地点 五、量刑情节的适用 如何准确、科学地将各种量刑情节适用于具体案件,以期最终对犯罪 分子判处一个公正、适当的刑罚,这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其中也有 规律可循。具体来说,应根据不同情节的性质和作用,分别采用不同的适 用方法。 (一)量刑情节的适用规则 1.从重、从轻处罚情节的适用。刑法第 62 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 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 罚。”其基本要求就是,对于具有法定的从重或者从轻处罚情节的犯罪分 子,在量刑时,要在法律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内,判处相对不具有这一情节 的犯罪较重或较轻的刑种或刑期。 根据刑法第 99 条,“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2.减轻处罚情节的适用。刑法第 63 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 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该条第 2 款规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 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根据这一规 定,对减轻处罚情节的适用,应当注意以下几方面: (1)减轻处罚,必须是在法定刑以下适用刑罚。 首先,这里所指的“法定刑”指根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应当分别 适用的刑法规定的不同条款或者相应的量刑幅度,也就是与不具有该情节 的同一犯罪的危害程度相适应的法定刑幅度。法定刑包括同一幅度内的不 同刑种和刑度。但不包括附加刑。 其次,减轻处罚不能判处法定最低刑。但也不宜无限往下减。 (2)减轻处罚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符合刑法某一法定量刑情节规定的减轻处罚。 第二种情况是,虽然犯罪行为不具备任何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 案件的特殊情况,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认为过重的,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 则,也允许减轻处罚,但必须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称为特别减轻。 适用条件是:第一,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第一,案件情况特殊;第 三,经过特殊核准程序。 3.免除处罚。免除刑罚是指对于构成犯罪的犯罪分子,如果具备法定 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时,只给予有罪宣告,而免除其刑 罚处罚。适用条件:第一,以有罪判决为适用前提,适用的对象是犯罪分 子,第二,具备法定免除处罚情节。第三,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 罚。 对于免除处罚是否必须以具备法定免除处罚情节为前提,理论界有不同 认识。2002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就规定:“实施本条第一款、第二款 规定的行为,偷税数额在五万元以下,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公安机关 立案侦查以前已经足额补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 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这里允许对这种偷税犯罪人免予刑罚处罚 的根据就不是某种法定情节,而是酌定情节,因而其法律依据显然是第37 条的规定。 (二)多功能情节的适用 1、 应根据犯罪的性质和犯罪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决定各种功能的 取舍。 2、 应根据量刑情节本身的轻重,选择具体的系牢。 3、 法律对多功能情节所包含的不同功能的排列顺序,对多功能 情节的适用具有指导意义。 (三) 数个量刑情节竞合时的适用 1、 不能任意改变量刑情节的功能。 2、 必须根据不同量刑情节本身所反映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恶性 程度,实事求是地评价每个量刑情节对量刑的影响。 3、 量刑情节逆向竞合时,应当对每个情节进行定性与定量相分 析,最后得出从重或从轻处罚的结论

第一种是符合刑法某一法定量刑情节规定的减轻处罚。 第二种情况是,虽然犯罪行为不具备任何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 案件的特殊情况,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认为过重的,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 则,也允许减轻处罚,但必须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称为特别减轻。 适用条件是:第一,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第一,案件情况特殊;第 三,经过特殊核准程序。 3.免除处罚。免除刑罚是指对于构成犯罪的犯罪分子,如果具备法定 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时,只给予有罪宣告,而免除其刑 罚处罚。适用条件:第一,以有罪判决为适用前提,适用的对象是犯罪分 子,第二,具备法定免除处罚情节。第三,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 罚。 对于免除处罚是否必须以具备法定免除处罚情节为前提,理论界有不同 认识。2002 年 11 月 5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就规定:“实施本条第一款、第二款 规定的行为,偷税数额在五万元以下,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公安机关 立案侦查以前已经足额补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 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这里允许对这种偷税犯罪人免予刑罚处罚 的根据就不是某种法定情节,而是酌定情节,因而其法律依据显然是第 37 条的规定。 (二)多功能情节的适用 1、 应根据犯罪的性质和犯罪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决定各种功能的 取舍。 2、 应根据量刑情节本身的轻重,选择具体的系牢。 3、 法律对多功能情节所包含的不同功能的排列顺序,对多功能 情节的适用具有指导意义。 (三) 数个量刑情节竞合时的适用 1、 不能任意改变量刑情节的功能。 2、 必须根据不同量刑情节本身所反映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恶性 程度,实事求是地评价每个量刑情节对量刑的影响。 3、 量刑情节逆向竞合时,应当对每个情节进行定性与定量相分 析,最后得出从重或从轻处罚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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