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第一节刑罚的体系 一、刑罚体系的概念 刑法所规定的,并按照一定次序排列起来的刑罚方法的总和。 二、刑罚体系的功能 (一)教育功能 (二)威慑功能 (三)科学化功能 (四)有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功能 三、我国刑罚体系的特点 (一)我国刑罚体系 主刑:只能独立适用的刑罚方法。 1、特点: (1)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2)一个罪只能适用 一个主刑 2、种类: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可以附加、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 1、特点:(1)即可独立适用、也可附加主刑适用:(2)对一种罪, 可以同时适用两种以上附加刑: (3)何种情况下适用附加刑,如何适用附 加刑,以刑法明文规定为依据。 2、 种类: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非刑罚处理方法:赔偿经济损失、训诚、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 赔偿损失、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二)我国刑罚体系的特点 1、要素齐备,结构合理刑罚体系的特点(一般了解)1、体系 完整、结构严谨2、宽严相济、衔接紧凑; 3、内容合理、方法人道 第二节主刑 一、管制
第十五章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第一节 刑罚的体系 一、 刑罚体系的概念 刑法所规定的,并按照一定次序排列起来的刑罚方法的总和。 二、刑罚体系的功能 (一)教育功能 (二)威慑功能 (三)科学化功能 (四)有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功能 三、我国刑罚体系的特点 (一)我国刑罚体系 主刑:只能独立适用的刑罚方法。 1、特点: (1)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2)一个罪只能适用 一个主刑 2、种类: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可以附加、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 1、 特点:(1)即可独立适用、也可附加主刑适用;(2)对一种罪, 可以同时适用两种以上附加刑; (3)何种情况下适用附加刑,如何适用附 加刑,以刑法明文规定为依据。 2、 种类: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驱逐出境 非刑罚处理方法: 赔偿经济损失、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 赔偿损失、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二) 我国刑罚体系的特点 1、 要素齐备,结构合理刑罚体系的特点(一般了解) 1、体系 完整、结构严谨 2、宽严相济、衔接紧凑; 3、内容合理、方法人道 第二节 主 刑 一、管制
(一)概念: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机关执行 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 (二)特点: 1、不予关押 2、限制其一定自由(第39条五种限制规定) 3、具有一定期限 4、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 二、拘役 (一)概念: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 方法。 与刑事拘留、民事拘留、行政拘留的区别:(1)性质不同:(2)适用对象不同: (3)适用机关不同:(4)法律依据不同。 (二)拘役的特点 1、 剥夺自由 2、 期限较短 3、 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4、 享受一定的待遇(第43条) 三、有期徒刑 (一)概念: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强迫其劳动并接受教育 和改造的刑罚方法。 与拘役的区别:(1)执行场所不同;(2)执行机关不同:(3)期限不 同: (4)执行期间待遇不同: (5)法律后果不同 (二)特点 1、剥夺自由 2、具有一定期限 3、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执行 4、强迫参加劳动,接受教育改造 四、无期徒刑 (一)概念: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和改造
(一)概念: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机关执行 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 (二)特点: 1、不予关押 2、限制其一定自由(第 39 条五种限制规定) 3、具有一定期限 4、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 二、拘役 (一)概念: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 方法。 与刑事拘留、民事拘留、行政拘留的区别:(1)性质不同;(2 )适用对象不同; (3)适用机关不同;(4)法律依据不同。 (二) 拘役的特点 1、 剥夺自由 2、 期限较短 3、 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4、 享受一定的待遇(第 43 条) 三、有期徒刑 (一)概念: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强迫其劳动并接受教育 和改造的刑罚方法。 与拘役的区别:(1)执行场所不同; (2)执行机关不同; (3)期限不 同; (4)执行期间待遇不同; (5) 法律后果不同 (二)特点 1、剥夺自由 2、具有一定期限 3、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执行 4、强迫参加劳动,接受教育改造 四、无期徒刑 (一)概念: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和改造
的刑罚方法。 与有期徒刑的区别:(1)是否有期限:(2)适用对象:(3)是否适用 剥夺政治权利: (二)特点 1、剥夺自由 2、期限终身 3、强迫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4、羁押时间不能折抵刑期 5、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五、死刑 (一)概念: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 关于死刑存废多争。 我国当前对待死刑的基本态度。(1)现在还不能完全取消:(2)应当加以 限制:(3)文明执行 (二)我国刑法对适用死刑的限制性规定 1、从适用条件上进行限制 总则:(第48条第1款) 分则:各罪死刑法定、情节法定: 2、从适用对象上进行限制(第49条) (1)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 (2)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3、从死刑适用程序上进行限制 (1)审级限制(刑诉法第20条) (2)从死刑核准程序上限制(48条第2款) 4、从死刑执行制度上进行限制--死缓制度(第48条第1款) 适用条件: (1)论罪应处死刑 (2)还不是必须立即执行 死缓判决、核准机关: 死缓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死缓的考验:
的刑罚方法。 与有期徒刑的区别:(1)是否有期限; (2)适用对象; (3)是否适用 剥夺政治权利; (二)特点 1、 剥夺自由 2、 期限终身 3、 强迫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4、 羁押时间不能折抵刑期 5、 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五、死刑 (一)概念: 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 关于死刑存废多争。 我国当前对待死刑的基本态度。(1)现在还不能完全取消;(2)应当加以 限制;(3)文明执行 (二)我国刑法对适用死刑的限制性规定 1、从适用条件上进行限制 总则:(第 48 条第 1 款) 分则:各罪死刑法定、情节法定; 2、从适用对象上进行限制(第 49 条) (1)犯罪时不满 18 周岁的人; (2)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3、从死刑适用程序上进行限制 (1)审级限制(刑诉法第 20 条) (2)从死刑核准程序上限制(48 条第 2 款) 4、从死刑执行制度上进行限制----死缓制度(第 48 条第 1 款) 适用条件: (1) 论罪应处死刑 (2) 还不是必须立即执行 死缓判决、核准机关: 死缓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死缓的考验:
(1)考验期限:2年(从缓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先前 羁押不能折抵) (2)考验方式:在监狱或者其他专门执行机关予以关押。 考验后的处理: (1) 没有故意犯罪的,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2)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 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此前关押时间, 不能折抵减刑以后的有期徒刑的刑期): (3) 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死缓判决、核准机关:死缓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主刑内容一览表: 刑种 性质 适用 刑期 数罪 起算 羁押 权利或附加 执行 缓刑 对象 并罚 时间 折抵 刑 机关 考验期 管制 不关 罪轻, 3个月 最高 执行 1日 劳动中同工 公安 无 押,限 不需 以上2 不过 之日 折抵 同酬 机关 制自 要关 年以3年 2日 由 押 下 1.劳动的酌 原判刑 短期 罪轻, 1个月 最高 1日 量发报酬; 公安 期以上 拘投 关抻, 需要 以上, 不超 同上 折抵 2.每月可回 机关 1年以 就近 关 押 6个月 过1 1日 家1到2天 下,但 执行 的 罪 以下 年 是不能 犯 少于2 个月 原判刑 有期 定 较轻 6个月 最高 凡有劳动能 专门 期以上 徒刑 时 间 或者 以上, 不超 同上 同上 力的,都应 行刑 5年以 内 关 较重 15年 过20 当参加劳 机关 下,但
(1) 考验期限:2 年(从缓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先前 羁押不能折抵) (2) 考验方式:在监狱或者其他专门执行机关予以关押。 考验后的处理: (1) 没有故意犯罪的,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2) 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 15 年以上 20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此前关押时间, 不能折抵减刑以后的有期徒刑的刑期 ) ; (3) 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死缓判决、核准机关:死缓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主刑内容一览表: 刑种 性质 适用 对象 刑期 数罪 并罚 起算 时间 羁押 折抵 权利或附加 刑 执行 机关 缓刑 考验期 管制 不关 押,限 制自 由 罪轻, 不 需 要 关 押 3 个月 以上 2 年 以 下 最 高 不 过 3 年 执行 之日 1 日 折抵 2 日 劳动中同工 同酬 公安 机关 无 拘投 短 期 关抻, 就 近 执行 罪轻, 需 要 关 押 的 罪 犯 1 个月 以上, 6 个月 以下 最 高 不 超 过 1 年 同上 1 日 折抵 1 日 1.劳动的酌 量发报酬; 2.每月可回 家 1 到 2 天 公安 机关 原 判 刑 期 以 上 1 年 以 下 , 但 是 不 能 少 于 2 个月 有期 徒刑 一 定 时 间 内 关 较轻 或者 较重 6 个月 以上, 15 年 最 高 不 超 过 20 同上 同上 凡有劳动能 力的,都应 当 参 加 劳 专门 行刑 机关 原 判 刑 期 以 上 5 年 以 下 , 但
押 的犯 以下 年 动,接受教 是不能 罪 育改造 少于1 年 1,同上: 无期 关押 重罪 终身 同上 无 2,应当剥 同上 无 徒刑 夺政治权利 终身 一、 死刑适用的限制: (一) 两种人不适用死刑:1、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 2、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二) 程序上限制:死刑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 剥夺 罪 刑 外,都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生命 极 其 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限制死刑适用的另一途径 死刑 严 重 (一) 适用对象:1、罪该处死:2、还不是必须立即 的 罪 执行 犯 (二) 考验期限:2年,自缓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先行羁押期不能折抵考验期: (三) 考验地点: 在监狱或者其他专门执行机关予 以关押。 (四)考验结果:根据考验期间表现,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1、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2、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15 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 起计算,此前关押时间,不能折抵减刑以后的有期徒刑的刑 期); 3、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执行死刑。 (五)判决、核准机关:死缓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 核准
押 的犯 罪 以下 年 动,接受教 育改造 是 不 能 少 于 1 年 无期 徒刑 关押 重罪 终身 __ 同上 无 1,同上; 2, 应 当 剥 夺政治权利 终身 同上 无 死刑 剥夺 生命 罪 刑 极 其 严 重 的 罪 犯 一、死刑适用的限制: (一) 两种人不适用死刑:1、犯罪时不满 18 周岁的; 2、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二) 程序上限制:死刑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 外,都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限制死刑适用的另一途径 (一) 适用对象:1、罪该处死;2、还不是必须立即 执行 (二) 考验期限: 2 年,自缓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先行羁押期不能折抵考验期; (三) 考验地点: 在监狱或者其他专门执行机关予 以关押。 (四)考验结果:根据考验期间表现,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1、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 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2、 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 15 年以上 20 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 起计算,此前关押时间,不能折抵减刑以后的有期徒刑的刑 期 ) ; 3、 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执行死刑。 (五)判决、核准机关:死缓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 核准
第三节附加刑 一、罚金 (一)概念: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与行政罚款的区别:(1)性质; (2)适用对象: (3)适用机关:(4)适 用法律根据 (二)罚金的适用方式 1、选处:2、单处;3、并处:4、并处或单处: 有的是应当,有的是可以。 对单位只能适用罚金。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对于犯罪 情节较轻,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单处 罚金:偶犯或者初犯;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犯罪预 备、中止或者未遂的: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全部退赃并有悔罪表现的:其他可以 依法单处罚金的情形。 (三)罚金数额的立法规定 1、比例制 2、倍数制 3、比例兼倍数制 4、特定数额制 5、抽象罚金制 (四)罚金数额的司法确定 总则第52条: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实践中还要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 分则:有的没有规定数额,此时最低为1000元:有的规定有数额标准:有 的规定比例或者倍比罚金: 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 于500元。 (五)缴纳方式:一次或分批缴纳:强制缴纳:随时追缴:减免缴纳 与民事责任承担冲突的解决: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 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节 附加刑 一、罚金 (一)概念: 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与行政罚款的区别:(1)性质; (2)适用对象; (3)适用机关;(4)适 用法律根据 (二)罚金的适用方式 1、选处; 2、单处; 3、并处; 4、并处或单处; 有的是应当,有的是可以。 对单位只能适用罚金。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4 条:对于犯罪 情节较轻,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单处 罚金:偶犯或者初犯;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犯罪预 备、中止或者未遂的;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全部退赃并有悔罪表现的;其他可以 依法单处罚金的情形。 (三)罚金数额的立法规定 1、比例制 2、倍数制 3、比例兼倍数制 4、特定数额制 5、抽象罚金制 (四)罚金数额的司法确定 总则第 52 条: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实践中还要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 分则:有的没有规定数额,此时最低为 1000 元;有的规定有数额标准;有 的规定比例或者倍比罚金; 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 于 500 元。 (五) 缴纳方式: 一次或分批缴纳;强制缴纳;随时追缴;减免缴纳 与民事责任承担冲突的解决: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 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一)剥夺权利概念和内容 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的刑罚方法。 剥夺下列权利一并剥夺。(第54条)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 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 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以上权利。 (二)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 1、 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1)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 剥夺政治权利:(2)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 终身。 2、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 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3、可以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由分则加以规定(选择刑),主要适用于 罪质较轻或罪质较重但情节较轻的犯罪。 (三)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1、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 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3、独立适用或者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 年以上5年以下。 4、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 等,同时执行。 (四)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起算 1、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同时起算,同时执行。 2、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 3、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以及死缓、无期徒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一)剥夺权利概念和内容 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的刑罚方法。 剥夺下列权利一并剥夺。(第 54 条) 1、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 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 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以上权利。 (二)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 1、 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1)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 剥夺政治权利;(2)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 终身。 2、 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 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3、 可以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由分则加以规定(选择刑),主要适用于 罪质较轻或罪质较重但情节较轻的犯罪。 (三)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1、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 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 3、 独立适用或者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 1 年以上 5 年以下。 4、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 等,同时执行。 (四)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起算 1、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同时起算,同时执行。 2、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 3、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以及死缓、无期徒刑
减为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从假释之 日起开始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实施于主刑执行期间。 4、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因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从主刑执行之日起开 始执行。 (五)执行 执行机关:公安机关 执行期间应遵守的规定:(第58条第2款) 三、没收财产 (一)概念和特征: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 部强制无偿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而不是追缴 与罚金的区别:(1)适用对象:(2)内容:(3)执行方式 与追缴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区别:性质不同;对象不同: 事实上是没收犯罪人合法所有并且没有用于犯罪的财产,以此和没收违法所 得、追缴犯罪赃款、没收违禁品等加以区别。 (二)没收财产的方式 1、与罚金选择并处 2、并处 3、可以并处 (实际上只能附加适用) (三)没收财产的范围 1、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 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2、可没收一部或者全部 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 用。 (四)以没收财产偿还债务的问题 1、必须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债务: 2、必须是正当债务: 3、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 4、经债权人请求
减为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从假释之 日起开始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实施于主刑执行期间。 4、 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因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从主刑执行之日起开 始执行。 (五)执行 执行机关:公安机关 执行期间应遵守的规定:(第 58 条第 2 款) 三、没收财产 (一)概念和特征: 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 部强制无偿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而不是追缴 与罚金的区别:(1)适用对象; (2)内容; (3)执行方式 与追缴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区别: 性质不同;对象不同; 事实上是没收犯罪人合法所有并且没有用于犯罪的财产,以此和没收违法所 得、追缴犯罪赃款、没收违禁品等加以区别。 (二)没收财产的方式 1、与罚金选择并处 2、并处 3、可以并处 (实际上只能附加适用) (三)没收财产的范围 1、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 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2、可没收一部或者全部 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 用。 (四)以没收财产偿还债务的问题 1、必须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债务; 2、必须是正当债务; 3、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 4、经债权人请求
5、应当偿还;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 民事赔偿责任。 (五)执行 人民法院执行,必须时会同公安机关。 四、驱逐出境 只独立或者附加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 第四节非刑罚处理方法 一、概念 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的刑罚以外的处理方法。 特点:1、性质:不是刑种 2、前提:行为已经构成犯罪 二、种类(36、37条) (一)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和责令赔偿损失 性质: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刑事附带民事制裁 责令赔偿损失 --民事制裁 (二)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 性质:教育方法 (三)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司法建议) 性质:行政处理 三、适用条件 (一)判处赔偿经济损失的适用条件 适用条件:(1)行为已经构成犯罪 (2)犯罪给被害人造成了经济损失 (3)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 (二)训诚、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 罚或者行政处分的适用条件 (1)行为己经构成犯罪
5、应当偿还;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 民事赔偿责任。 (五)执行 人民法院执行,必须时会同公安机关。 四、驱逐出境 只独立或者附加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 第四节 非刑罚处理方法 一、概念 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的刑罚以外的处理方法。 特点:1、性质:不是刑种 2、 前提:行为已经构成犯罪 二、 种类(36、37 条) (一) 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和责令赔偿损失 性质: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刑事附带民事制裁 责令赔偿损失--------------民事制裁 (二) 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 性质:教育方法 (三)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司法建议) 性质:行政处理 三、适用条件 (一)判处赔偿经济损失的适用条件 适用条件:(1)行为已经构成犯罪 (2)犯罪给被害人造成了经济损失 (3)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 (二)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 罚或者行政处分的适用条件 (1)行为已经构成犯罪
(2)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而被免除刑罚处罚 (3)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需要对罪犯给予适当处理
(2)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而被免除刑罚处罚 (3)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需要对罪犯给予适当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