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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刑法》教学资源(电子教案)第四章 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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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 第一节 犯罪概念 一、 犯罪概念的类型 (一)犯罪的形式概念 (二)犯罪的实质概念 (三)犯罪的混合概念 二、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 刑法第13条 犯罪的基本特征: (一)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犯罪首先必须是行为,不能是思想 犯罪必须是危害社会的行为,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 社会危害性的概念:即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或可 能造成的这样或那样的损害的特征。 社会危害性的内容的表现: 决定社会危害性的因素:(1)犯罪客体;(2)犯罪客观方面的因 素;(3)犯罪主体和主观方面的因素: 考察社会危害性应注意的方面: (1)要用历史的观点看问题 (2)要作全面的观点看问题 (3)要透过现象看本质 (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刑事违法即表现为危害行为违反了国家刑事法律规范。 刑事违法性特征罪刑法定原则对犯罪特征的要求。 刑事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的关系: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 性的基础:刑事违法性是社会危害性在刑法上的表现:犯罪的社会危 害性通过刑法的禁止性规定表现出来。只有符合刑法规定的危害行 为,才能成为犯罪

第四章 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 第一节 犯罪概念 一、 犯罪概念的类型 (一) 犯罪的形式概念 (二) 犯罪的实质概念 (三) 犯罪的混合概念 二、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 刑法第 13 条 犯罪的基本特征: (一) 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犯罪首先必须是行为,不能是思想 犯罪必须是危害社会的行为,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 社会危害性的概念:即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或可 能造成的这样或那样的损害的特征。 社会危害性的内容的表现: 决定社会危害性的因素:(1)犯罪客体;(2)犯罪客观方面的因 素;(3)犯罪主体和主观方面的因素; 考察社会危害性应注意的方面: (1)要用历史的观点看问题 (2)要作全面的观点看问题 (3)要透过现象看本质 (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刑事违法即表现为危害行为违反了国家刑事法律规范。 刑事违法性特征罪刑法定原则对犯罪特征的要求。 刑事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的关系: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 性的基础;刑事违法性是社会危害性在刑法上的表现;犯罪的社会危 害性通过刑法的禁止性规定表现出来。只有符合刑法规定的危害行 为,才能成为犯罪

刑事违法性的含义:违反国家所规定的一切刑事法律规范。违反 即包括明确符合了刑法条文规定的要件,也包括实质上符合了刑法规 范的要求。 (三)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应受刑罚处罚是犯罪概念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刑法第13条的 要求 应受刑罚处罚和对犯罪分子给不给予刑事处罚是两个不同问题。 应受惩罚是给予惩罚的前提,但应受惩罚的行为,不一定都要给犯罪 分子实际惩罚。 以上三个基本特征是紧密结合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的属 性,也是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的基础,而后两者则是对犯罪社会 危害性特征的限制。 第二节 犯罪构成 一、 历史沿革 观念溯源:中世纪意大利纠问程序中的“犯罪的确证”概念-- 法利那休斯的“犯罪事实”(1581)-德国克莱因译为德文“犯罪 构成”(1796),但仍然只具有诉讼法上的意义。 费尔巴哈根据罪刑法定主义的要求,将分则上关于犯罪成立的条 件称之为犯罪构成。 贝林格首先提出构成要件理论,(1905、1906),将分则特殊构成 要件概念化、理论论并上升为刑法总则的犯罪概念中心,使构成要件 与违法性、责任等联系起来,共同组成犯罪概念,通过构成要件使全 部刑法分则与刑法总则有机统一起来,建起统一的犯罪论体系(犯罪 成立的六个条件:行为、行为符合构成要件、行为是违法的、行为是 有责的、行为有相应的处罚的规定、行为具备处罚的条件)。认为构 成要件是“表明犯罪类型可轮廓的全部要素”,但它是纯客观的、记 述性的,不包含主观的、规范的内容,即不包含任何价值判断的东西。 迈耶将犯罪成立条件简化为三个: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归 责性。其中构成要件是违法性的认识根据,具备构成要件符合性,一

刑事违法性的含义:违反国家所规定的一切刑事法律规范。违反 即包括明确符合了刑法条文规定的要件,也包括实质上符合了刑法规 范的要求。 (三)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应受刑罚处罚是犯罪概念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刑法第 13 条的 要求 应受刑罚处罚和对犯罪分子给不给予刑事处罚是两个不同问题。 应受惩罚是给予惩罚的前提,但应受惩罚的行为,不一定都要给犯罪 分子实际惩罚。 以上三个基本特征是紧密结合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的属 性,也是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的基础,而后两者则是对犯罪社会 危害性特征的限制。 第二节 犯罪构成 一、 历史沿革 观念溯源:中世纪意大利纠问程序中的“犯罪的确证”概念--- 法利那休斯的“犯罪事实”(1581)----德国克莱因译为德文“犯罪 构成”(1796),但仍然只具有诉讼法上的意义。 费尔巴哈根据罪刑法定主义的要求,将分则上关于犯罪成立的条 件称之为犯罪构成。 贝林格首先提出构成要件理论,(1905、1906),将分则特殊构成 要件概念化、理论论并上升为刑法总则的犯罪概念中心,使构成要件 与违法性、责任等联系起来,共同组成犯罪概念,通过构成要件使全 部刑法分则与刑法总则有机统一起来,建起统一的犯罪论体系(犯罪 成立的六个条件:行为、行为符合构成要件、行为是违法的、行为是 有责的、行为有相应的处罚的规定、行为具备处罚的条件)。认为构 成要件是“表明犯罪类型可轮廓的全部要素”,但它是纯客观的、记 述性的,不包含主观的、规范的内容,即不包含任何价值判断的东西。 迈耶将犯罪成立条件简化为三个: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归 责性。其中构成要件是违法性的认识根据,具备构成要件符合性,一

般就可推定具有违法性,除非证明存在违法性阻却事由。法律上的构 成要件必须由纯客观的、无价值的事由来构成,但实际上构成要件当 中存在着规范的要素和主观的要素。 麦兹格认为构成要件符合性不但是违法性的认识根据,而且也是 它的存在根据。不过,它不是独立的犯罪成立要件,而是修饰各种成 立要件的概念。将行为、违法和责任列为犯罪论的核心。 目前,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普遍认为,犯罪成立必须具备三个 条件:构成要件符合性(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 我国当前的犯罪构成理论是从前苏联引进过来的。由四个构成要 件组成。 二、犯罪构成念的概念 (一) 概念和特征 犯罪构成,就是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 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 机统一(的总合)。 三层含义:1、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2、犯罪构成要件,是具体案件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具有 决定意义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那些事实。 3、犯罪构成要件必须是由我国刑法加以规定的(明示或者包含) 构成要件由分则和总体共同规定。 (二) 一切犯罪成立都须具备的四方面要件 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就是由上面四个方面组成的有机统一的整体,四个方面要件 相辅相成,不可分割。 三、研究意义 (一) 理论意义 (二) 立法意义 (三) 司法意义

般就可推定具有违法性,除非证明存在违法性阻却事由。法律上的构 成要件必须由纯客观的、无价值的事由来构成,但实际上构成要件当 中存在着规范的要素和主观的要素。 麦兹格认为构成要件符合性不但是违法性的认识根据,而且也是 它的存在根据。不过,它不是独立的犯罪成立要件,而是修饰各种成 立要件的概念。将行为、违法 和责任列为犯罪论的核心。 目前,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普遍认为,犯罪成立必须具备三个 条件:构成要件符合性(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 我国当前的犯罪构成理论是从前苏联引进过来的。由四个构成要 件组成。 二、 犯罪构成念的概念 (一) 概念和特征 犯罪构成,就是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 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 机统一(的总合)。 三层含义:1、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2、犯罪构成要件,是具体案件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具有 决定意义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那些事实。 3、犯罪构成要件必须是由我国刑法加以规定的(明示或者包含) 构成要件由分则和总体共同规定。 (二) 一切犯罪成立都须具备的四方面要件 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就是由上面四个方面组成的有机统一的整体,四个方面要件 相辅相成,不可分割。 三、 研究意义 (一) 理论意义 (二) 立法意义 (三) 司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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